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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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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安徽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指南

(一)目標任務

對我省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進行制度安排,2017年,參保率維持在96%以上;參保個人繳費標準達到12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

 (二)基本原則

1.醫保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餘原則。

2.屬地管理原則。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3.住院和門診統籌相結合的原則。以住院費用統籌爲主,兼顧門診特殊病、普通門診費用統籌和大病補充保險。

4.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資金主要來源於各級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實行費用分擔機制。

5.統籌安排的原則。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保險、城鄉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二、覆蓋範圍、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

(一)覆蓋範圍

除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鎮居民(城鄉統籌的地區應包括農村居民),都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城鎮無穩定勞動關係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確有困難的,可按照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各地要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行動完善參保方式,掌握參保資源,做好城鎮鎮居民參保登記工作,加強與衛生計生部門聯繫,爭取做到城鎮居民參保資訊系統與新農合資訊系統對接,能夠實現參保數據資訊比對,努力做到應保盡保,避免重複參保。

(二)統籌層次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範圍統一參保時間和範圍,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基金徵收管理與使用,統一經辦服務流程和統一醫保資訊網絡。

實行市級風險調劑金制度的市,要在“六統一”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基金統收統支步伐。

(三)資金籌集

1.個人繳費。2017年,參保個人繳費標準爲每人每年120元(包括大、中、小學生)。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給予繳費補助。

2.財政補助。2017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級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如果國家政策另有調整,從其規定)。其中比照西部開發政策的縣(市、區),中央財政承擔300元,省財政承擔105元,縣財政配套不低於15元;對非比照西部開發政策的縣(市、區),中央財政承擔240元,省財政承擔135元(其中對市本級承擔90元),縣財政配套不低於45元(其中市本級財政配套90元)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每人每年420元。其中:部屬高校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屬高校補助資金,中央財政承擔240元,省財政承擔180元;市屬高校補助資金,中央財政承擔240元,省財政承擔90元,市財政配套90元。

3.特殊羣體補助。各統籌地區要根據國發〔2007〕20號檔案及民政部等有關部門《關於做好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56號)和《社會保險法》規定,落實好各級財政對低保對象家庭、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個人(家庭)繳費部分給予另外補助政策。

4.資金撥付。各級政府建立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機制,將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並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資金要直接劃入統籌地區財政專戶。財政補助資金審覈結算辦法按照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097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參保繳費

1.參保登記。城鎮居民按自願的原則,在居住地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和未就學的少年兒童,在本人戶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鎮街道、社區辦理參保登記。城鎮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統一在其就讀的學校辦理參保登記。跨地區就學或辦理轉學的大、中、小學生,不再參加原戶籍地的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已在原戶籍地參加了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城鄉居民醫保關係轉移接續。不得重複參保。

2.費用徵收。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保費用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具體按照省地稅局、財政廳、原勞動保障廳、民政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費徵收工作的緊急通知》(皖地稅〔2007〕229號)執行。

(五) 待遇保障

1.支付範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個人帳戶,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住院、大病、門診特(慢)病及普通門診等醫療費用。

2.待遇水平。各地要統籌考慮醫療消費需求、基金支撐能力等情況,進一步完善政策,2017年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拉開不同層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重點向基層協議醫療機構傾斜,引導參保羣衆在基層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注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城鄉醫療救助待遇政策銜接。

三、醫療保險管理

 (一)基金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覈定的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統籌地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健全完善基金財務制度,規範基金覈算和管理。統籌地區要注重基金風險防範和執行預警,將基金控制在合理的結餘水平,並切實推進內控制度落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既要防止擠佔、挪用、騙取醫保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爲,又要充分發揮基金使用績效。

 (二)經辦管理服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由各統籌地區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經辦規程,簡便參保、繳費、就醫、報銷工作程序,做到經辦規程科學合理,公開透明。

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醫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透過經辦體制改革創新、加強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購買服務、人員培訓和提升醫保資訊化管理水平等方式,進一步提升經辦效能。實行基金統一管理和統收統支的市本級與所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要制定相關制度和職責,明確市與縣(市、區)醫保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的責任。同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做好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三)醫療服務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城鎮居民醫保實際情況,完善居民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相關政策,合理確定城鎮居民醫療服務範圍;加強和完善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嚴格規範協議機構的服務行爲;推行醫保協議負面清單管理,實行動態的准入退出機制;探索建立醫保執業醫師制度,促進協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誠信服務;加快推進醫保智能審覈和實時監控建設,利用資訊化手段提高對醫療服務的監管水平。

(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要求,完善支付方式改革。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全面落實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並在此基礎上,推行和完善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等多種醫保付費方式。透過支付方式改革,減少基金支出風險和減輕參保患者醫療費用負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提高對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大局觀和責任感,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配合,做好督查指導,抓好貫徹落實,精心組織實施。

(二)加強基礎工作。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工作,確定專人負責,按要求做好月度和資訊報送工作,進一步暢通省市、縣(市、區)間的情況和資訊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參保資訊數據庫,準確記錄並及時更新參保人員姓名、證件號、身份狀態、參保情況、聯繫方式等基本數據,並按省、市民生辦要求做好社情民意調查數據報送工作。2017年,各市出臺有關重大城鎮醫保政策,應事先與省廳聯繫溝通。

 (三)穩妥推進經辦改革。經辦體制改革試點市要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試點工作,對試點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重大問題加強研究和預判,力爭試點工作取得實際成效,爲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體制改革提供成功經驗。

 (四)做好輿論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繼續強化居民醫保民生工程宣傳,在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宣傳的同時,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學校、醫療機構、經辦機構等宣傳主陣地的作用,全面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內容、參保和就醫結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實施成效等,要將民生工程標識廣泛應用於宣傳資料、培訓資料、宣傳欄、宣傳條幅、醫保經辦網站、服務視窗等各種宣傳載體和場所,增強宣傳的針對性,提高宣傳的有效性,積極引導廣大居民參保續保,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知曉度和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