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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鎮居民大病醫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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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鎮居民大病醫保政策已經出臺,具體內容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安徽省城鎮居民大病醫保政策

安徽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爲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15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號)、省發改委等六部門《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皖發改社會〔2012〕1012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 制度實施,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

完善大病保險相關政策,逐步提高患大病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實際報銷比例,在本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現大病保險即時結算,穩步提高大病保險保障績效。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保障基本。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功能拓展,重點是減輕參保人員大額醫療費用負擔。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適宜。

2.堅持政府主導。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監管指導。支援商業保險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承辦大病保險,提高大病保險資金使用和服務效率。

3.堅持統籌協調。大病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相互銜接、協同發展,共同構築“保基本、守底線”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體系。

4.堅持協調推進。大病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推進,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籌集,不再增加個人繳費負擔。

二、資金籌集

(一)籌資標準。2015年,全省大病保險籌資標準仍按每人每年30元籌集,但各統籌地區與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的協議標準,應根據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能力、待遇水平進行測算,結合此前年度大病保險資金實際支出等情況,可適當調整。

(二)資金來源。大病保險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有結餘的地區,利用結餘籌集解決大病保險資金;結餘不足或沒有結餘的地區,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籌資中統籌解決。

(三)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三、保障內容

(一)保障對象。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爲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社〔2009〕1848號)的規定,參保大學生暫實行省級調劑金辦法,待新的政策出臺後調整。

(二)保障範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含住院和參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銷後,一個參保年度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大病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頂。

(三)保障水平

1.起付標準。原則上,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爲2萬元。

2.支付範圍。大病保險支付範圍在執行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的基礎上,對僅限臨牀治療確需的治療類藥品和診療項目的合規醫療費用納入支付範圍。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做好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祕〔2014〕67號)規定的11個項目仍不納入支付範圍。

3.支付比例。大病保險應按皖人社祕〔2014〕67號規定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保障參保人員待遇水平。

四、承辦方式

(一)大病保險經辦。大病保險按照省發改、人社、衛生、財政等部門聯合下發的《安徽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機構招標實施辦法》(皖發改社會〔2013〕102號),透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透過公開招標,全市統一選定承辦大病保險商業保險機構。對於因特殊因素,達不到最低規定條件的,可由市人社、財政部門進行議標。

(二)實行合同管理。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居民大病保險合同,實行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各市統一擬定協議,參照皖人社祕〔2013〕64號檔案中的.《××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大病保險協議(參考範本)》。

(三)細化協議內容。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實施情況,不斷完善協議內容,對協議內容進行進一步豐富和細化,明確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合理確定盈虧率。

五、管理服務

(一)強化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透過日常檢查、複審、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對商業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務;監督商業經辦機構依規及時、合理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與商業保險機構共同維護好大病人員資訊安全,防止資訊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爲及時處理;監督商業保險機構做好大病保險報銷基礎臺帳等工作。

(二)做好服務。加強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的銜接, 優化報銷流程,簡化報銷手續;協助商業保險機構建設和完善大病保險資訊系統,實現大病保險資訊系統與基本醫保資訊系統、醫療救助資訊系統和醫療機構資訊系統的對接,做到大病保險即時結算,確保羣衆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發揮商業保險機構服務網絡的優勢,爲參保人員提供異地結算等經辦服務。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統一銜接。各市要按省統一規定,完善本地大病保險相關政策,且出臺大病保險政策,應在事前向省人社部門徵求意見,出臺後要及時報送備案。妥善處理好大病保險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保險、醫療救助等多層次保障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

(二)加強組織領導。大病保險是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保人員高額醫療費用負擔的有效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採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實,確保順利實施。

(三)加強部門協調。大病保險工作環節多、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加強同當地發改、民政、保監等部門及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險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人社、財政及商業經辦機構要透過新聞媒體,多渠道、多層次、多角度廣泛宣傳大病保險政策,做好正面引導和宣傳,合理引導羣衆預期,使這項政策深入人心,爲大病保險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