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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6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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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完善市本級和武進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2016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完善市本級和武進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爲進一步貫徹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求,統籌城鄉社保制度建設,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市市本級和武進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武進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市本級統籌區接軌,施行與市本級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新北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併入市本級統籌區,新北區居民統一參加市本級居民醫保。政策統一後,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繼續實行首診、轉診政策,逐步實施並不斷完善住院基層首診和雙向轉診的醫保支付政策。

二、調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

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爲每年150元/人,“老年居民”、“非從業居民”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爲每年350元/人。參加居民醫保的政府補助標準調整爲每年450元/人,當年度居民醫保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足。

三、完善居民醫保待遇政策

“老年居民”、“非從業居民”在一、二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降低爲300元/次;統籌兼顧原武進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新北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就醫習慣和醫療機構地域分佈特點,“老年居民”、“非從業居民”在常州市第四人民醫院(新北院區)、常州市武進人民醫院、常州市武進中醫醫院住院起付標準降低爲500元/次。

四、其他

本通知涉及的居民醫保待遇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