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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人社廳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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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條例》(以下簡稱《醫保條例》)已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少職工關心該條例對於參保人員基本醫療及繳費年限等問題的設定。對此,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3月1日就職工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內蒙古人社廳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解答

學齡前兒童也可參加醫保

“現在繳納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哪幾種?其覆蓋哪些人員?這些問題在《醫保條例》當中有沒有明確?”這是王鑫最爲關心的問題,也是全區已經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最爲關注的問題。

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條例規定了城鎮基本醫保制度框架,《醫保條例》規定,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規定了制度覆蓋範圍,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各類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非從業城鎮常住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外國人在自治區內就業的、失地農牧民等特殊羣體,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現行相關政策。

用人單位最低繳費比例爲6%

對於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和籌資,也是參保人員最爲關注的問題。

對於基金來源,這位負責人表示,該條列規定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明確了基金的籌資渠道及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籌資中的責任。具體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由於各統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條例對職工基本醫保繳費比例限定了最低標準,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是自治區職工基本醫保最低繳費比例,用人單位最低繳費比例爲6%,職工個人爲2%。”該負責人對籌資方面進行了解答。

條例明確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全額繳費和部分繳費,享受不同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費支付,個人不繳費;對企業轉制、破產時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提出具體要求。

同時依據《社會保險法》,考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有逐步提高的空間和必要,本條例明確了居民醫保籌資比例爲:成年人按統籌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按1%左右繳納。

中斷繳費補繳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據悉,該條例明確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則和範圍、條件。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條例明確了自治區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和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同時,爲確保職工醫保基金的收入規模和適當積累,增強基金的保障能力,降低因人口老齡化加劇給醫保基金支付造成的壓力,該條例對繳費年限規定爲最低繳費年限統一設定爲25年。中斷繳費的,補繳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本條例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繳費年限仍執行各地原有最低繳費年限政策,條例實施後參保的職工執行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

條例還規定了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不同單位流動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醫保關係隨本人轉移接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個人繳納費用計入個人帳戶

《醫保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比例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統籌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該負責人表示。

對於使用範圍和管理範圍,這位負責人解釋,對於使用範圍,條例規定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門診搶救、門診特殊慢性病等醫療支出。個人帳戶用於支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就醫、住院費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等費用的支出。

對於管理要求,規定了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個人帳戶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使用的,餘額退還本人。統籌基金不予轉移、退還。規定了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餘額可以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律認可的繼承人。

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範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之外的醫療費用;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