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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現狀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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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劃分養老金體系的三個支柱

關於養老保險現狀的建議

儘管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養老金體系,但是國情的差異也使得各國養老金體系的劃分有所不同。一方面,我國人口衆多,尤其是農村人口數量巨大。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條件下,由政府主導的基本養老金體系必然是廣覆蓋、保基本,主要用於滿足人民羣衆的基本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受城鎮化水平低、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等多種因素的制約,企業年金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等補充養老金體系還難以惠及廣大的社會羣體。爲實現養老金體系各支柱的均衡發展,也根據不同種類養老金的特性。建議,第一擴大養老保險繳費覆蓋面,適當降低替代率,積累更多的統籌資金,使個人帳戶運轉起來。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年金的監管力度。透過國家立法對企業年金制度的實施作出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制約企業的短期行爲,可以保證企業年金保險這一長期目標的實現,調動企業和員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使其得到較快發展。第三建議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鼓勵有計劃地參與實施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保的主動性,使職工退出勞動崗位後能夠生活得更好一些。

做實和強化個人帳戶基金

以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爲例,這些國家要求國民每人都有一個獨立的個人帳戶,每月存入多少資金,資金投資在了什麼地方,每月定期會有彙報,這使得基金的投資受每一個人的監督,養老金的調度使用更透明。人們對自己個人帳戶的資金有了清楚的瞭解後纔會願意儲蓄更多的資金,合理進行投資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才能規劃自己未來的養老生活,國家也能籌集到更多資金減輕財政負擔。

加強法制建設,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1)基金的籌資、徵繳以及基金的違規挪用都與法制不健全有關。我國應完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規範養老金的徵、支、投。對地方政府、省級政府及其隸屬的保險機構進行嚴格的督查管理,用法律手段防止養老金不必要的流失。

(2)爲避免行政工作的浪費,完善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可以借鑑智利、新加坡、美國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些國家法律規定,養老金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負責管理投資的是獨立的政府或者私營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的支出和相關聯政策標準的制定則是由社保部門負責。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建立養老保險管理資訊資源共享機制,可以促進養老保險基金全方位的監督管理,有效地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行政管理體制。

逐漸縮小差距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統賬結合模式下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而機關事業單位的是改革相對落後的現收現付制模式。爲了解決這種社會矛盾,對兩種制度的有機銜接顯得尤爲必要。1920年美國公務員退休制度建立以來,聯邦政府僱員養老金制度與社會保障計劃相分離,1983年美國爲處理社會保障計劃的財務危機,使聯邦政府僱員退休金制度與聯邦社會保障計劃實現了有機銜接,但對公務員的退休金制度仍保有一定特殊性。我國也曾借鑑着美國養老金制度的改革思路形成了雙軌制,但我國在雙軌制執行機制下應儘量縮小兩種制度所造成的差距。縮小對城鎮企業職工及機關事業單位與公務人員養老金支付的差距,避免引起社會不安定因素。

擴大投資渠道,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收益

對個人帳戶基金應集中到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建立“個人—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的信託投資管理體制。我國投資範圍僅侷限於銀行存款與債券,投資回報率較低,可以嘗試拓寬投資領域,例如投資於黃金、不動產等低風險領域。這不僅降低了貨幣信用風險、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使養老基金能在低風險下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實現保值增值,提高退休人羣的生活水平,同時也有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積極推動養老金專業化經營

養老金作爲一種金融服務產品,與銀行理財、基金等金融產品相比,週期長,穩健性要求高,有着獨特的風險特徵和經營規律,需要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近年來,中國保監會一直致力於探索養老金市場的專業化發展。幾年來的實踐表明,我國養老保險公司已經初步顯示出專業機構在技術和服務等方面的優勢。目前,養老保險公司已經成爲企業年金市場的領跑者和推動者,約佔法人受託業務量的90%。今後,隨着各項政策規章的不斷完善,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的服務領域將愈加寬廣,未來發展空間也會越來越大。

積極爭取支援養老金髮展的外部政策。各國政府普遍對養老金給予稅收政策支援,允許企業和個人參與的養老計劃在一定限額內延遲納稅。與其他金融產品不同,養老金管理追求長期、穩健的收益,因此人們購買的積極性會因自身的短視而受到很大影響。設計合理的稅收制度能夠促進潛在養老需求轉換爲現實購買力,是撬動養老金髮展最有效的槓桿。而養老金的發展,其結果是減輕政府承擔養老保障的財政負擔。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必須研究個人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政策,進一步優化我國養老金髮展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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