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哈爾濱大病醫保規定

學問君 人氣:2.44W

哈爾濱大病醫保有何規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哈爾濱大病醫保規定

按照《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大病保險報銷起付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日前,統計部門公佈“2015年度哈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30978元,比上年增加2178元”,據此,哈市醫保中心對2016年度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報銷起付標準進行同步調整,按照50%比例取整數確定爲15000元。經對2015年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執行情況進行評估,2016年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暫不作調整,仍按每人每年30元確定。

爲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切實減輕參保居民高額大病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六部委《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務列支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36號)以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1號)要求,制定哈爾濱市開展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一、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基本原則與總體要求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堅持以人爲本、統籌安排,政府主導,專業運作,責任共擔的原則,透過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促進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逐步建立居民大病保險長期穩健執行的長效機制。

二、大病保險籌資機制與統籌層次

(一)籌資標準。根據前三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情況,經測算,本年度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確定爲每人每年30元。今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根據國家醫保政策的調整和對大病保險盈餘進行評估後,提出籌資標準調整意見,報市政府備案,在下一年度實施。

(二)資金來源。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中的結餘部分劃出,個人暫不另行繳費。結餘不足或無結餘時,在城鎮居民醫保年度提高籌資標準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

(三)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工作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以提高抗風險能力。

三、大病保險保障內容與政策銜接

(一)保障對象。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爲我市9區9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二)保障範圍。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就醫使用統籌基金髮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累計超過本實施方案規定起付線標準的費用,納入本方案規定的.報銷範圍。

(三)報銷範圍。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國家和省《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等相關政策規定支付範圍的,按大病保險規定報銷。

(四)起付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大病保險報銷的起付標準。即: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大病保險按比例予以報銷。

五)報銷比例。大病保險的報銷比例爲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0-1萬元報銷比例爲50%,1-15萬元(含15萬元)區間每增

加1萬元,報銷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15萬元以上報銷比例爲70%。報銷額度上不封頂。

(六)政策銜接。大病保險實行後,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應按照先基本醫療保險,後大病保險,再其他補充醫療保險的順序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