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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哈爾濱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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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規定

關於哈爾濱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規定

根據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辦法第三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定勞動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單位錄用的`;

(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四)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