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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人羣和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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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老年人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人羣和待遇標準

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且男年滿60週歲和女年滿50週歲的居民。包括以下人員:

1.參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

2.參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3.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4.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及其配偶;

5.北京市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京社保發〔2011〕10號

6.原北京知青及其配偶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戶籍的人員(京人社醫發〔2010〕304號補充內容)。

學生兒童

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學、初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工讀學校和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的在冊學生,以及參保繳費當年年齡在16週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托幼機構兒童和散居嬰幼兒。包括以下人員:

1.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北京生源的學生和應屆博士研究生)

2.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適齡子女;

3.經國家和市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學校開設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讀的學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學就讀的學生;

4.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外省市就讀且沒有參加當地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

5.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讀的學生;

6.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年齡在22週歲以下的高考復讀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學生兒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後人員子女、在京投資臺商及其僱員(臺胞)子女、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學生兒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人員的子女;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進修、網絡、業餘、廣播電視等學校的學生。

城鎮無業居民

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居民。

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北京生源的學生中,非應屆博士研究生可按城鎮無業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

按失業保險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待遇,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

其他城鎮居民

1.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以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爲的城鎮居民。

2.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