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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保險改革-商業醫療保險的產品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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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雖然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空間很大,但是,就目前來看,商業醫療保險仍然是一個燙手的山芋。醫療保險在國際上一直是一類操作難度大、盈利空間小的業務,而且,目前我國醫療體制改革剛剛起步,醫療服務節約化的制約機制還尚未形成,加之必要的統計資料不足,保險公司對醫療費用支出的預測和監控難度大、運作成本高,同時國家對商業醫療保險尚未出臺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公衆對保險產品價格的接受能力有限,可以說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外部環境還不理想,保險公司經營此類業務的風險較大,這是我國當前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保險險種單一,保障功能不足,業務量小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各家保險公司也應當認識到要是等到一切環境條件都就緒了再去推出產品、發展業務的話,恐怕早已喪失商機。值得一提的是,從各國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醫療保險對於壽險公司擴大並穩定客戶羣體、推銷主險產品的帶動作用是十分是明顯的,況且當前醫療改革熱潮中凸現的如此巨大的保險需求正是壽險公司打破業務僵局、擴大市場份額的有利時機,所以說各家保險公司面臨的問題不是該不該大力發展醫療保險業務,而是如何調整產品戰略,在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條件下,如何配合醫療保險改革開發適應性產品,以迅速開啟局面、佔領市場。具體來說,保險公司在確定產品戰略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社會醫療保險改革-商業醫療保險的產品戰略

(一)目光要長遠。首先,保險公司在進行產品開發和業務拓展決策時要進行長期效益評估和綜合效益評估。雖然醫療保險的短期效益並不樂觀,但是從長期來看,隨着承保規模的擴大、醫療體制改革的推進、資金運用渠道的放寬和國家優惠政策的扶持,商業醫療保險還是有利可圖的。而且,從綜合效益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還要對醫療保險加強公司形象、擴大客戶羣體、促進主險展業的外部效應給予一定考慮;其次要保證產品可執行的`長期性,這是保險公司進行長期、綜合評估決策的前提。醫改政策是動態的,保險公司要研究醫療改革的趨勢,把握方向,開發能長期適應醫療改革進展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這樣才能保證險種的生命力,爭取到長期的盈利空間。

(二)要合理考慮風險因素。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現有技術水平和外部環境優先發展虧損風險小、需求空間大的險種。就改革趨勢看,門診費用和高檔醫療消費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真空地帶,但商業醫療保險並不能不計風險地有孔即入。從目前情況來看,門診醫療費用較難控制,而住院醫療保險由於醫療費用數額大、發生率低、醫療方案相對較易於監控,因而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開發住院醫療產品,謹慎開發包含門診醫療的綜合醫療保險產品;從保險給付方式來看,定額給付型產品要比費用補償型產品管理控制成本低、操作難度小,更適合作爲其他形式的醫療保險的補充,保險公司應當首先開發、推廣重大病種的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暫緩開發費用補償性的醫療保險產品;從保險期限來看,逐年續保的產品要比長期型或終身型產品對保險公司而言承擔的經營風險小,對於試驗性險種,保險公司可先設計逐年承保條件,掌握一定經驗數據後再附加保證續保條款改造成長期險種,但是保險公司規避風險的策略也要同時考慮到客戶的實際保險需求,應儘量提供保障功能強的實用型險種。

(三)要積極爭取、巧妙利用優惠政策。從國際慣例來看,國家爲商業醫療保險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是大勢所趨,保險公司及行業協會應當利用各種手段向國家爭取政策優惠。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更要在現有政策的彈性限度內積極尋求金融創新以巧妙利用已有的優惠政策。如政策規定企業自辦的補充醫療保險保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以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覈准後列入成本。保險公司可以開發相應產品,先由投保企業申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然後讓投保企業將基金委託保險公司代管,保險公司透過各種風險分散手段使其實質上達到普通團體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並從中收取管理費用。這樣既可以降低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又可以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空間。

(四)積極引進國外保險產品設計思路進行產品創新。國外保險技術比較先進,實際業務中出現了許多非傳統的風險轉移產品,國內保險公司應當充分汲取其中的產品設計思路,結合國內的具體情況進行產品創新。如可以嘗試以下思路:

1.租借式企業自保帳戶。保險公司向客戶企業提供一個單獨帳戶並附加相應的管理、精算和投資服務,保險公司根據服務收取相應手續費。客戶租用的帳戶用於該企業自辦醫療保險的保費、賠款和資金運用收益的結算,同時保險公司還可以應客戶要求對超過約定數額的醫療費賠付項目吸納承保或代其辦理超賠分保。這種形式既可以使企業不必自行投入人力物力便可以享受“自保”和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服務,同時又可以將企業自保基金不便承擔的高額風險及時轉嫁出去,避免自保基金的劇烈震動,而保險公司也可以部分轉嫁費率精算上的技術風險而擁有穩定的利潤來源,保險雙方可以在最大誠信基礎上達到雙贏。

2.提前給付期權。即大病醫療保險與壽險產品結合的一種產物。客戶在投保人壽保險的基礎上,只需加繳少許保費,便可以獲得一個提前給付期權,當客戶在保險期間內被確診患有合同規定範圍內的幾種重大疾病時(一般來說這些疾病要麼屬於絕症,要麼治療費用極高且若不及時醫治可能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則上述期權便轉化爲現實的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公司可以依此向客戶提前給付死亡保險金的約定比例部分,而壽險保單上的死亡保險金相應減少。目前,我國已有保險公司在條款設計時採用了類似的機制,應當說這種產品設計思想可以爲已經投保人壽保險的客戶比較經濟地提供附加醫療保障服務。

3.多觸發型產品。這是國外流行的財產險非傳統產品的一種,其特點是在保險期間內,除了保險合同條款規定的保險事件(第一觸發原因)發生外,還需要另外一個事件(第二觸發原因)發生,保險人才會支付賠款。由於醫療費用的攀升,當前醫療保險產品在設計時常會遇到這樣的兩難境地:若提高產品保障功能,向投保人承諾較易發生的大病病種或長期醫療保障,則較高的設計費率卻使多數客戶難以承受;若要限制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則只能縮小承保病種範圍或要求逐年進行續保審覈,這又會造成保險產品的保障面過窄,從而產品吸引力下降。在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禍不單行”時常發生,這種情形對於家庭生活的打擊更爲嚴重,而在保險保障上卻是一個空白區。保險公司可以將重大疾病作爲第一觸因,再設計另外一種可能同時發生的重大家庭風險作爲第二觸因,從而爲保險公司透過市場細分降低產品價格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