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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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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充醫療保險的概念

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單位或特定人羣,根據自己的經濟收入水平和疾病的嚴重程度,自願參加的一種輔助醫療保險,是對醫療社會保險的一個有益的補充。

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是符合我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二是有利於逐步過渡到全民醫療保險;三是有利於增進職工對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四是對基本醫療的有效補充,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五是鼓勵健康儲蓄,有利於引導合理消費。

三、補充醫療保險建立的原則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於基本社會醫療保險,具有商業保險的某些性質。因此,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是自願性原則;

二是非福利性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不具備社會的公平性,體現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收益的原則;

三是客觀性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特點、人口的年齡結構特點、對醫療保險的需求層次等實際情況來決定。

四、參保形式

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自願原則,以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爲團體的形式參加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不接受個人參保。

五、繳費方式及保險項目

分別設定四個項目,繳費基數爲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

(一)住院補充保險,繳費率0.8%;

(二)門診慢性病補充保險,繳費率1.3%;

(三)門診特定項目補充保險,繳費率0.4%;

(四)基本醫療個人帳戶補充保險,繳費率0.6%。各單位可根據各自的經濟承受能力及原醫療待遇水平,以順序分項方式選擇適合的保險項目,即參加前序項才能參加後序項保險。

(五)繳費的來源: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單方負擔,也可以由用人單位 和職工雙方共同合理負擔。

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一)住院補充保險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統籌基金與個人共同支付範圍內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中個人支付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按70%給付。年內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補充醫療保險按25%給付;年內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醫療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補充醫療保險按50%給付。

(二)門診慢性病補充保險

參保人員患補充醫療保險範圍的大額費用慢性疾病,在門診就醫時,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按70%給付。

(三) 門診特定項目補充保險

在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中,參保人員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按70% 給付。

(四) 基本醫療個人帳戶補充保險

參保單位繳費該項目的基金全部劃入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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