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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6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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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透過了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新修改的條例將於8月1日起開始施行。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解讀海南省2016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海南省2016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

據瞭解,國家規定自2014年10月起在全國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與企業相同的繳費標準、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啓動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並軌”進程,並在研究推動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在此背景下,我省作出瞭如上所述的條例修訂。

據瞭解,此次條例的修改有如下四個鮮明的特點:一是條例對參保範圍作了重大調整,確認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刪除有關“事企差”待遇的規定;二是適應全國統籌的改革方向,對基金的保值增值、遺屬待遇等內容,原則規定按國家政策(含即將出臺的)執行;三是強化徵繳制度機制建設,依法授權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查處違法違規行爲,提高管理效率;四是加強資訊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資訊系統,實現資訊數據的共享和交換。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爲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

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爲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爲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爲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爲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纔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覈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爲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帳戶。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節選

第二十三條: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基本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2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基本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並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增加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數額;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1月1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基本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向後續繳,如向後續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以按照續繳滿5年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補繳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基本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個人可以書面申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轉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確認後,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發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