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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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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繳費,必須參加,最低繳費要滿15年,下面小編爲您精心整理的2016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職工養老保險補繳費

(一)近年來我市出臺的補繳費政策

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85號)

2、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勞社局發〔2009〕41號)

3、關於進一步完善連續工齡中斷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等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12號 )

4、關於個人視窗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80號)

5、關於進一步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58號)

(二)出臺補繳費新政策的目的

1、適應城鄉一體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等新形勢的發展,促進參保擴面。

2、簡化辦事程序,爲企業和職工提供便利服務。

3、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

(三)新補繳費政策的主要內容

《關於進一步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58號),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2019年6月30日廢止。本市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1、全面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和身份限制

在本市從事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鎮戶籍、農業戶籍人員),可在個人繳費視窗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2、鼓勵各類院校畢業生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城鎮戶籍的畢業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畢業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可自畢業次月起補繳。

農業戶籍的畢業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畢業的,可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可自畢業次月起補繳。經本人申請,記入個人帳戶部分可不繳納保值費。

3、允許在本市長期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費

不受戶籍限制,在本市長期從事家庭護理、醫院護工、社區商貿經營和服務等靈活就業的人員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在個人繳費視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業的,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1日以後在本市就業的,自實際就業之月起補繳。

4、解決了原鄉鎮企業職工的參保問題

具有本市戶籍,曾在本市鄉、鎮、村投資興辦的集體、股份制等企業中工作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個人繳費視窗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1日以後工作的,自實際工作之月起補繳。

5、解決了國有集體企業中斷工齡人員的參保問題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曾在本市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並於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的人員,可在個人繳費視窗參保並自1998年1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6、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工齡中斷人員參保問題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曾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參加工作並辦理錄用或招收手續,後因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原因連續工齡中斷的人員,可在個人繳費視窗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斷的,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後中斷的,自中斷之月起補繳。

7、解決了機關事業單位外聘人員參保問題

對於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津部隊等單位使用的各類外聘人員,用人單位應及時爲其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1日以後用工的,自實際使用之月起補繳。

8、明確了個人補繳費的繳費下限標準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定期對參保人員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進行調整並公佈。2014年,參保人員按照歷年繳費下限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依照《2014年度個人繳費視窗人員按照歷年繳費下限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一覽表》標準執行

9、明確單位補繳保值費和滯納金的收取辦法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歷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增幅加收保值費;

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10、明確了個人申請參保並補繳靈活就業期間養老保險費的程序

在本市建立有個人檔案的人員,經本人檔案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覈確認後,到個人繳費視窗辦理參保補繳費手續;

在本市未建立個人檔案人員,經本人戶籍所在區縣或居住證辦理區縣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覈確認後,到個人繳費視窗辦理參保補繳費手續。

備註:在本市已參保的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依據本人畢業證書、學籍檔案等材料辦理補繳手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也直接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辦理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單位補繳1998年以後的養老保險費由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審覈後,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補繳間斷繳費直接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人員補繳費需審定工齡的要市區兩級人力社保部門複覈後辦理。

11、明確了後延繳費及躉交保險費的辦法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及我市相關規定確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爲本市,且全部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單位或個人繳費視窗繼續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

2011年6月30日以前參保繳費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躉繳的繳費基數按照躉繳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12、簡化了跨省市整建制轉移保險關係程序

對於用人單位申請養老保險關係跨統籌地區整建制轉入我市的,40週歲以下的參保人員由現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受理。

13、簡化了補繳費的程序

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一視窗受理,一站式辦結。

對具有養老保險關係的,由現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對不具有養老保險關係的,由參保人員檔案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

14、新參保人員取消養老保險手冊

對於2014年7月1日以後新參保的人員,不再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

(一)轉移接續政策

1、國務院辦公廳《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政策。

2、《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

3、《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

4、《關於貫徹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28號)

5、《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15號)

6、《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津人社局發[2011]50號)

7、《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72號)

8、《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2013]250號)

(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問題

一是戶籍限制。

二是異地權益不認賬。

三是不願承擔退休責任。

四是農民工退保。

五是辦理不方便。

(三)轉移接續辦法的原則

一是保障性原則。所有參保人員流動到異地就業並繼續參保時,應當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保障其已參保繳費形成的權益不受損失。

二是公平性原則。流動就業人員無論何種戶籍,無論曾經在幾個地方流動就業參保或間斷性就業參保,一視同仁領取養老金。

三是唯一性原則。流動人員無論在多少個地方流動就業,但養老保險關係在同一時期應當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養老保險關係,待遇也是由一個地方統一支付。

四是平衡性原則。流動參保人員最後的養老金支付責任,由各流動轉移地透過轉移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和部分統籌基金予以分擔。

(四)適用範圍:已參保的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跨省流動時均適用於《暫行辦法》。

須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內的參保人員;在城鎮就業(50號);跨省流動

已經退休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已達到退休年齡(70號)沒有領取待遇的,可以轉移。

(五)權益累計: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由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應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參保人員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

個人帳戶不得提前支取

(六)轉移資金:一是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二是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不計息)。

個人帳戶儲存額分爲三塊資金:

一是1998年1月1日以前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

二是1998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個人繳費工資的11%(單位3%劃轉部分,含本息);

三是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繳費工資的8%(含本息)

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地區間資金轉移主要是爲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係,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主要依據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累計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算。

(七)待遇領取地的確定: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帳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辦理領取待遇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該地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區分爲三類情況:

第一類: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相一致的;

第二類: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

第三類: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並繼續參保繳費的。

第一類情況採取一種正常轉移的方式:直接辦理轉移

第二類情況採取兩種處理方式:直接辦理,建臨時帳戶

第三類採取一種特別的處理方式:轉移不受年齡限制

對於距退休年齡不足以10年我市戶籍人員的幾種情況:

1、一直爲天津戶籍,不滿10年時,迴天津參保的(審覈是否在外地一次性補繳)

2、具有外地戶籍,在外地參保繳費,不滿10年時來津就業,後戶籍變更爲天津戶籍的(審覈戶籍變更時間是否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分2種情況)

3、具有外地戶籍,在外地參保繳費,不滿10年時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保行政部門批准調動的(地方行政部門)

正整建制轉移養老保險關係

1、40歲以下直接辦理

2、40歲以上需會審小組審覈

跨省市流動就業參保人員延長繳費地確定(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

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地的,申請延長繳費地爲戶籍地;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地的,申請延長繳費地爲繳費年限滿10年所在地;

3、每個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繼續繳費地爲戶籍地。

若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申請在繼續繳費地參照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延長繳費。(必須在延長繳費地辦理)

(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爲減輕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壓力,《暫行辦法》中對年齡偏大的(男年滿50歲、女年滿40歲)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規定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帳戶。

臨時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九)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十)農民工規定:對農民工在城鎮間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一視同仁。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期間中斷繳費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保留他們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儲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計息。

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都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領取基本養老金。

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或延長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或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全部有效。

(十一)經辦規程:參保人員從申請、審覈到確認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經辦流程,全國統一規範,操作簡便準確。

1、提出申請: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只需提出轉移關係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爲其協調辦理審覈、確認和跨省轉移手續。

2、轉移審覈: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申請進行審覈,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聯繫函,並提供開戶行名稱、賬號等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3、辦理轉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接到參保人員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

4、確認接收: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十二)個人欠費處理:參保人員本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補繳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

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保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期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十三)多重關係的處理: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在辦理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同期其他關係予以清理,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清理,個人帳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實施後沒有再跨省市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當前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爲待遇領取地。又轉移的按照《暫行辦法》確定待遇領取地。

《暫行辦法》實施前跨省市流動就業,未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達到領取條件未領取待遇的,比照《暫行辦法》確定待遇領取地,並補辦轉移手續。

城鄉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1、《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

2.、關於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5號)

3、關於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48號)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職工保與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之間 辦理銜接手續的參保人員。

對於已經按月領取待遇的人員均不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二)銜接時點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辦理兩種制度之間的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在達到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兩種制度的銜接手續。

(三)銜接的基本原則

考慮到兩個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爲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要高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因此實施辦法規定,優先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資金轉移和繳費年限計算

在兩個制度間轉移,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累計計算。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爲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同時,考慮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額比較高,對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剩餘的月份,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年計算。

(五)重複參保繳費處理

參保人員辦理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的徵地補貼本金退還本人;享受代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政策的殘疾人,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本金和集體補助本金退還本人,代繳部分不予退還。

(六)重複參保城鄉居民繳費年限處理

參保人員重複繳費時段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徵地補貼)退還本人後,其未重複繳費的時間累計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不予計算。

(七)重複領取待遇處理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重複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對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金要予以退還。

(八)對於職工養老保險延長繳費的處理

爲了引導參保人員長期繳費、持續繳費,並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待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時,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九)對於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金條件,且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的處理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含延長繳費)且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可申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將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繳費和計發相應待遇。

(九)對於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金條件,且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的處理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含延長繳費)且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可申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將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繳費和計發相應待遇。

(十) 對於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未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並將政府補貼外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十一)經辦程序

爲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在城鄉之間,省市之間往返奔波,對待遇領取地確定爲本市參保人員,只需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銜接申請,其他的審覈、確認、資金轉移等程序主要由我市社保經辦機構與外省市社保經辦機構協調辦理。

跨省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45日內辦結,本市兩個制度的銜接手續在10日內辦結。

(十二)關於執行時間

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工齡審定

1、關於對我市城鎮職工連續工齡一次性審定的通知(津勞險字)[1993]370號

2、關於加強企業職工連續工齡審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19號)

3、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2號)

4、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連續工齡審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3號)

1、先參保後審定工齡

未參保審定工齡無效,需重新審定

機關事業單位轉入人員、退役軍人等,應在參保6個月內辦理審定工齡。

2、審定程序和權限

符合審定或更正條件的人員,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覈查後報上級主管部門覈查後報現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無主管直接報區縣)。

審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以下的,由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辦理;超過5年的還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複覈。

3、更正時效

退休審批之日起,2年內提出;

逾期不再辦理。

4、工齡審定表丟失

向現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提出申請,重新審覈或辦理

養老保險手冊丟失

由現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補辦,由社險分中心填寫記錄蓋章

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人員的工齡審定

1993年1月1日以後辭職辭退可以審定工齡;

1993年以前辭職辭退的不予以審定,可從1998年1月補繳費。

退役軍人工齡審定

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服役年限可審定工齡;

軍人保險法頒佈後退役的,1992年底以前的服役年限可審定工齡

2012年7月1日軍人保險法實施

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2號)

(一)審批機關和職責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參保人員退休資格審覈和養老金標準覈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參保人員的繳費資訊並依據退休審覈結果支付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條件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待遇領取地爲我市

(三)後延退休

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單位繼續留用的,可以辦理後延退休。後延退休應按整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年齡按週歲計算。

(四)後延繳費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

2011年6月30日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躉繳的繳費基數按照躉繳時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五)覈准程序

1、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應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並在申報前告知職工本人。

2、靈活就業或失業人員,由本人向其保管檔案的存檔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存檔機構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

3、無用人單位且無檔案保管機構的參保人員

(1)具有本市戶籍的,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才 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2)非本市戶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後一次在我市參保繳費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對於無檔案的參保人員,在提出退休申請前,應先向退休申報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建立退休審批檔案書面申請。退休檔案應包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及其他辦理退休所需材料。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爲其建立檔案後,再爲其申報退休。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加蓋養老保險業務專用章,核發《天津市企業職工退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覈准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

(六)待遇計發

養老金標準按照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計發,具體如下:

(1)正常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2)提前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人力社保部門覈准退休之月;

(3)因工作需要後延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後延繳費滿整年度之月;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延長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繳費滿15年之月;

(5)工傷醫療期內人員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七)崗位變更

女職工由管理崗位轉爲操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其變更勞動合同,併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退休前在操作崗位工作且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滿1年的,方可按操作崗位辦理退休。

女職工轉爲操作崗未滿一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整年度辦理後延繳費手續,待轉爲操作崗滿一年以上且後延繳費至整年度(滿週歲)後,再辦理退休手續。

(八)專業技術職務管理

退休前評定了進階專業技術資格、申報退休單位聘任了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且辦理了備案手續、聘任單位兌現了工資、在聘任期限內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可享受進階專業技術職務退休相關待遇。

(九)其他

參保人員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爲準。本國居民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二代身份證;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下一步職工養老保險擬出臺的政策

促進企業年金髮展的意見

勞務派遣單位繳費管理

促進中斷繳費人員接續繳費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

退休審批網上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