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爲在高溫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貼。以下是湖北高溫津貼通知,以供參考!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湖北省衛生廳 湖北省總工會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3]3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
爲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爲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爲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社、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類媒體廣泛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羣衆監督和受理羣衆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 北 省 衛 生 廳
湖 北 省 總 工 會
湖 北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湖 北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2013年9月9日
湖北高溫津貼標準:
湖北高溫津貼標準調整至12元/天 時間增至4個月
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9月9日,省人社廳、財政廳、安監局、省衛生廳、省總工會、省國稅局、地稅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要求將2007年制定的8元/天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爲12元/天,執行時間由原7、8、9三個月調整爲6、7、8、9四個月。調整後的新標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今年入夏以來,全省高溫天氣持續時間較長,廣大人民羣衆要求提高高溫津貼標準的呼聲很高。爲了迴應廣大人民羣衆的呼聲,讓人民羣衆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借鑑外省市做法,作出了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