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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達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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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達州將出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具體請看下面本站小編收集的資料!

2016達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解讀

近日,市政府審定了《達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限、住院費用起付標準等作了部分調整,將實際繳費年限由不低於10年調整爲不低於15年,將原三級醫療機構650元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調整爲市內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市外1000元,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

《辦法》指出,我市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的五大原則:(一)醫療保險保障水平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二)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四)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五)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餘。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範圍和對象:(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居民,不得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辦法》指出,將用人單位職工、有單位的進城務工農民、領取失業金人員納入“應當參保”範圍,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自願參保”範圍;將實際繳費年限由不低於10年調整爲不低於15年;將原一、二、三級醫療機構250元、350元、650元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調整爲市內一、二、三級醫療機構300元、400元、800元,市外1000元,讓更多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障的實惠。

拓展

達州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條件

爲保障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進一步滿足繳存職工購買首套房、改善性住房和租賃住房的資金需求,更充分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對民生事項的現實保障作用,4月7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於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條件的.通知》。

一、新增六種提取範圍。一是子女當年考取國家承認學歷高等院校的家庭困難繳存職工,可提取不超過2萬元的住房公積金;二是繳存職工舊房安裝電梯,憑相關批文、資金分攤表等相關資料,按實際分攤額提取;三是未成年子女或在高等院校在讀子女購房,按繳存職工及其配偶購房提取手續和額度要求提取;四是購同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購房款後,允許還貸滿一年後,申請每年提取用於已還上一年度購房貸款本息;五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六是繳存人調離本市,即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也可辦理公積金轉移。

二、提高提取額度。一是取消購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額不超過70%的限制,按實際發生額提取;二是繳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難的,可憑縣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治療證明等資料,先期提取2萬元,治療後其提取額度,由只提取職工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調整爲不超過一年內實際發生的費用;三是購房一次性提取金額,由合同備案日前的6月30日繳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調整爲合同備案日前一個月末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四是每年還貸提取金額由申請日前的6月30日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調整爲申請日前一個月末的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

三、放寬租房提取。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年提取租金額度不超過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