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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縣職工醫療保險辦法新政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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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讓海安的羣衆更加了解海安縣職工醫療保險辦法新政,下面帶來該辦法的解讀,以供參考!

海安縣職工醫療保險辦法新政解讀

依據《縣政府關於印發海安縣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海政規〔2016〕4號)精神,就待遇及相關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入標準是多少?

(1)在職人員分年齡段,按照本人年度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45週歲(含)以下按3%;45週歲以上按4%。

(2)退休人員依照本人上年度退休年度養老金總額按5%的比例劃入。

(3)退休人員個人醫療帳戶計入資金低於以下最低計入標準的,按以下標準計入:70週歲(含)以下的600元,70週歲以上至80週歲(含)的800元,80週歲以上的1000元。

(4)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每年另增加200元。

二、職工醫療保險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支付範圍是哪些?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分爲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餘資金。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按下列規定範圍支付:

(1)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用於支付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含門診乙類藥品、診療項目的個人自付費用)。

(2)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餘資金,用於支付住院起付線以下的和起付線以上的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醫療費用,住院乙類藥品、診療項目的個人自付費用,以及門診使用的醫療保險範圍外的藥品、診療項目等。

(3)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餘資金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於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三、職工醫保的門診醫療待遇有哪些?

(1)普通門診統籌

參保人員在定點鎮(村)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刷卡就診發生的年累計超過600元,超額0元至3000元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

(2)門診慢性病

①已辦理糖尿病、高血壓(II、III 期)、乙型活動性肝炎、帕金森氏綜合症、肺心病、腦梗或腦出血、類風溼性關節炎、甲狀腺機能亢進專項門診的患者,年累計超過300元,超額0至2000元的門診專項費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根據其實際發生費用,按在職職工 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結付。

②本辦法實施後不再辦理門診慢性病專項待遇。已辦理的經本人申請可退出慢性病門診專項待遇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當年未享受門診慢性病專項待遇的,按規定全額享受當年的普通門診統籌待遇;當年已享受門診慢性病專項待遇的,當年不可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從次年起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隨着普通門診統籌待遇的提高,縣人社局可逐步取消門診慢性病專項待遇,實行普通門診統籌。

③上述兩項門診統籌醫療待遇不重複享受。

四、職工醫保的特殊病門診醫療待遇是什麼?

(1)長期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專項門診醫療費用年累計限額2400元,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

(2)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患者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專項門診醫療費用,限額內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專項門診醫療費用年累計限額分別爲:系統性紅斑狼瘡4000元;再生障礙性貧血1萬元;血友病3萬元。

(3)惡性腫瘤(含白血病,下同)門診檢查治療和門診特定放化療治療。

①惡性腫瘤患者在定點單位發生的腫瘤門診檢查治療專項醫療費用年累計限額4000元,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後因疾病復發需繼續治療的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②惡性腫瘤患者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腫瘤特定放射治療、化學治療(指靜脈或介入化學治療)參照住院管理的,符合規定的費用,一個結算年度內個人自付600元后,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參照住院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門診腫瘤特定放射治療、化學治療備案待遇有效期12個月。

(4)終末期腎病透析治療(含腹膜透析)患者應選擇一所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爲簽約治療醫院。符合規定的門診專項醫療費用,一個結算年度內個人自付600元后,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參照住院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南通市聯網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爲終末期腎病患者進行門診透析治療(含腹膜透析),實行按病種收付費結算。

(5)器官移植患者需抗排異治療的,在規定的定點單位發生的抗排異治療門診專項醫療費用,一個結算年度內個人自付600元后,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在限額內參照住院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累計限額爲:手術後第一年10萬元,第2年9萬元,第3年7.5萬元,第4年及以後6.5萬元。

患有上述特殊病的參保人員,在規定的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確診並經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確認、登記手續後,社會統籌基金按上述限額和比例支付。

五、職工醫保的住院醫療待遇是什麼?

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住院前留觀費用經收治醫院覈定符合規定的可併入當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至費用段支付限額以內的,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分擔支付,起付標準以內的費用由個人自付。

(1)起付標準:三級綜合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專科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750元,一級醫療機構500元。未定等級的醫療機構,根據醫療設施和服務水平,分別參照相應等級醫療機構的標準執行。家庭病牀的起付標準爲300元。

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從第二次起,按本次入住就診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20%,依次遞減分別計算(即:本次起付標準=本次入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1-20%×(當年住院次數-1)]),最低不低於200元。長期連續住院的,起付標準每90天計算一次。

參保人員因精神病長期住院治療的,一個結算年度支付一個住院起付標準,其餘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規定支付。

(2)基準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年度累計,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段確定、累加計算。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0元至2萬元(含)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分別支付85%、90%;2萬元至10萬元(含)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分別支付90%、95%。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資金支付90%,連續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5年以上的提高到95%。

實行住院醫療費用按醫療機構等級設定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參保人員在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住院費用段支付比例在基準比例基礎上提高2個百分點,在簽約的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住院費用段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和屬於《南通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中的乙類項目個人先負擔部分下浮15%;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住院費用段支付比例在基準比例基礎上下降5個百分點。

六、職工醫保的大病保險待遇是什麼?

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後,一個結算年度內個人按醫療保險規定負擔的範圍內住院及特殊病門診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1.2萬元以上的部分,在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按以下標準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大病保險實行分段按比例累加補償。起付標準以上(不含)、0元至5萬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50%;5萬元至10萬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55%;10萬元至20萬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60%;2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80%。

七、職工醫保的自費補充保險待遇是什麼?

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之外、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自費補充保險支付範圍之內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由自費補充保險資金支付50%。

八、哪些情況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含職業病)、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

(4)各類鑑定費用;

(5)因犯罪、打架、鬥毆、酗酒、吸毒、自殺、自傷、自殘和違反法律法規行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6)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

(7)已享受過社會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待遇的醫療費用;

(8)其他不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九、職工醫保繳費多久享受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