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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協議落筆簽字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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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前 

畢業生就業協議落筆簽字須慎重

協議添加“建議”兩字,不產生實質影響與原先的畢業生《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違約金條款“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相比,今年版的協議標註了“建議”字樣,即條款內容變爲“建議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那麼,對畢業生來說,這一改變意味着什麼呢?

陸胤表示,就業協議是學校、學生與用人單位就學生畢業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用工關係的約定,是一份民事合同,雖然包含了日後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內容,但是就其本身而言不是勞動合同。

因此,就業協議的當事人三方可以透過協商約定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所以,原來就業協議版本中“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的條款本身也只有指導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而今年變爲“建議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實質上並沒有改變就業協議約定違約金的性質。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條款表述的變化,可能帶來用人單位憑藉其強勢地位約定較高違約金的現象,但是這種行爲在法律上也並不會完全得到支援。如果違約金很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決降低。

雖然就業協議中,對於大學生而言,簽署就業協議更要慎重承諾,一旦承諾就要嚴格信守。

簽訂中   

五大風險需規避

大學畢業生簽訂協議過程中可能會面臨下面幾種風險:

就業協議的期限:就業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將成爲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由於大學生是初次就業,缺乏明確的職業規劃,不宜將第一次期限約定的非常長,以便在不合適的時候及時作出調整。

改派成本:就業協議強調的是“三方簽約”,畢業生一旦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在徵得用人單位同意並交納違約金後纔可重新簽約。由於就業協議每個畢業生僅有一份,所以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有原簽約單位的書面退函,交納完畢違約金),然後將原協議書上交還高校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就業協議的違約金:違約金雖然是對雙方的一個保障,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雙方的承諾需要透過違約金來約束,尤其對於企業來說,由於畢業生往往是先就業再擇業,一遇到更好的工作就不惜毀約,極大的增加了企業招聘成本。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單位利用畢業生急於就業的心理,漫天要價,趁機牟利。所以,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慎重考慮,量力而行,對於那些違約金約定數額較高的企業,畢業生應該考量自己可能承受的風險及承受能力,而不要“病急亂投醫”。

工作內容:大學生在實際工作中運用自己的學識是非常重要的,甚至超出了勞動報酬的重要性,因此對於日後的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等要有明確的約定。

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大學生畢業後作爲勞動者最大的權益,因此對於勞動報酬應當約定明確。

簽訂後   

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於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一旦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就業協議就失效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不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憑證。一旦勞動合同簽訂並生效,就業協議也就完成了歷史使命。

由此可見,就業協議是約束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前的權利義務的,而勞動合同是約束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的權利義務的。所以,畢業生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時,如果有關於工資待遇、住房等的補充協議,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對協議內容應給予認可。

除了時間一個在先一個在後以外,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還有許多不同:

從內容來看,就業協議主要包括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計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爲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爲明確。

兩者的管轄權也不同,因爲就業協議屬於民事合同,相關爭議和糾紛由法院直接受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調整,因此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臨近畢業,又到了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的時間。而每年這個時候,因爲用人單位或畢業生毀約而造成的糾紛也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尤其在今年,原來就業協議版本中“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的條款添加了“建議”兩字,更使得不少畢業生都開始隱隱擔憂一旦毀約的是否會付出更大的成本。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究竟會遭遇哪些風險,違約金是否會被漫天要價?筆者採訪了藍白法律網主任陸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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