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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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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集團合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如下集團合同管理辦法。

集團合同管理辦法

集團合同管理辦法範文1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範行政機關合同風險,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因應對突發事件而採取應急措施,訂立行政機關合同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爲了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的,作爲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檔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型:

(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灘塗、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二)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承包經營、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經過投資主體招投標、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採購等程序後簽訂的合同;

(四)行政徵收、徵用、收購儲備合同;

(五)行政委託、獎勵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機關與企業的戰略合作合同。

第四條 行政機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範、內容合法、處理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市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具體事務性工作可以委託市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承擔。

第六條 市法制部門應當制定行政機關合同審查規則、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規定等涉及全市性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制度規範。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體工作由該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

第七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確定承辦部門。以市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履行職責部門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門作爲承辦部門;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承辦。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的前期準備、起草、履行、爭議解決、檔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爲一方當事人;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爲擔保人;

(四)承諾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的示範文字制定與發佈、法律審查(含合法性審查和適當性審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託中介機構開展調查、論證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的制定

第十條 本市推行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制度。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包括以下類型:

(一)國家、省制定的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

(二)國家、省沒有制定示範文字,本市針對常用、同類型的行政機關合同制定的示範文字;

(三)確需變更國家、省合同示範文字而另行制定的示範文字。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及其使用說明(以下統稱示範文字)由市法制部門組織制定。

以市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由市法制部門會同合同承辦部門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由各部門自行起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由市法制部門確定一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

第十二條 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範合同法律風險,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爲原則。

第十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起草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應當提請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審函;

(二)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草擬稿;

(三)與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有關的情況說明和材料;

(四)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專門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法制部門可以要求其當場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市法制部門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

第十四條 起草和審查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應當根據需要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開展調查、評估和論證;涉及專業技術領域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專業機構參與或者委託其承辦。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十條第(二)、(三)項所指的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由市法制局統一對外發布;未經發布,不得使用。

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發佈後確需變更的,按照本規定有關示範文字制定的程序執行。

第三章 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採用政府採購或者招標方式確定行政機關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起草行政機關合同時,應當使用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

以市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簽訂或者需經市政府批准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以下統稱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起草。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審查論證,調查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並收集、整理有關資料。

行政機關合同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徵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磋商。有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的,應當在示範文字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談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複雜程度,所涉標的金額大小等因素,指定專人負責或者組織成立談判小組,並就磋商範圍作出明確授權。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項目需要組織成立談判小組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函告市法制部門派員參加。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不遲於簽訂之前10個工作日,將合同草擬稿提請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一)國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的;

(二)對行政機關合同示範文字進行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變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門法律審查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法制部門對行政機關合同法律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主體是否適格;

(二)所涉事項能否以合同形式約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權限;

(三)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是否產生法律風險;

(四)是否約定了爭議解決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及保密條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法制部門就行政機關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第二十三條 法律審查意見涉及合法性內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審查意見對行政機關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報市政府批准後,形成合同正式文字。

法律審查意見涉及適當性內容的,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並提請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作出決定;屬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是否採納,由各部門自行研究決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字。

行政機關合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透過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簽訂。

第二十四條 法律審查意見僅限於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合同正式文字由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備案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行政機關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合同簽訂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主張權利。

行政機關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採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修改、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二)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三)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四)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五)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六)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前款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市法制部門。

第二十八條 預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行政機關合同文字及相關補充合同;

(二)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行政機關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採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

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必要時可以外聘律師或者提請市法制部門協助處理。

行政機關合同因糾紛被提起訴訟、被提請仲裁或者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做好應對工作。

第三十條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並提出應對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處理。

市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糾紛的應對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放棄屬於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後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訂立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合同訂立的程序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材料,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編號、登記、保管和歸檔:

(一)正式、補充合同文字;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准檔案;

(五)法律審查意見;

(六)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使用合同示範文字的;

(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透過合法性審查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行政機關合法權益的;

(四)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禁止性規定訂立合同的;

(六)未按規定保守祕密的;

(七)擅自放棄行政機關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三十五條 市法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審查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法訂立、變更、解除行政機關合同,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授權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區(縣)政府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按照本規定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各區(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本級或者下屬單位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以市屬國有公司(企業)、融資平臺公司爲一方當事人,標的額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政府性債務合同,應當報市法制部門審查,審查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行政決策中涉及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的程序執行,同時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集團合同管理辦法範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電力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包括國家電力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企業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統各單位。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法律機構歸口管理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審覈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審查的合同包括:

1.國家電力公司本部的經濟、技術合同。

2.國家電力公司所屬的電力集團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和其他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單位簽訂的下列合同: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資產抵押、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

——擔保合同;

——購電合同;

——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具有全局影響的或數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投資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單位認爲有必要由國家電力公司審查的合同。

3.國家電力公司認爲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合同。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合同審查的範圍。

第六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合同,以及國內採用招投標方式簽訂合同的,其審查、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法律機構爲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國家電力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業務機構負責本業務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3.監督本單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入、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條 每一件合同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業務機構確定一主要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商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機構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爲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十條 在合同簽訂前,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籤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書,並與有關真實資料一同送合同歸口管理機構驗覈。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檔案爲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字爲複印本時,須加註 “與原件覈對無誤”字樣,並由覈對人簽字。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認爲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及電力不利用外資合同談判,應有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凡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範文字的,應當優先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檔案可以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爲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字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製成。

第十四條 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爲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繫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5.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6.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本業務機構、財務機構、審計機構、法律機構順序審覈後,報送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

業務機構、財務機構、審計機構、法律機構在審查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業務機構及財務、審計機構應對審覈的合同出具審覈意見書;法律機構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意見書必須有有關審覈機構負責人及具體審覈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覈機構審覈意見書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絕簽署。

審覈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爲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七條 業務機構、財務機構對合同審覈的內容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覈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項目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祕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機構、財務機構認爲必須審覈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審計機構、財務機構對合同的審覈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機構、財務機構認爲需審覈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法律機構對合同的審覈內容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及計劃,無規避法律行爲,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覈: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3)各審覈部門審覈意見書齊備;

(4)合同文字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齊備。

5.法律機構認爲需審覈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審計、監察部門根據其職責範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承辦人向有關機構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覈。

各審覈機構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覈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並徵得同意,且延長後累計審覈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涉外合同的審覈時限累計最長不應超過20個(含本數)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各審覈機構在審覈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覈意見書中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檔案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讀審覈,審覈期限重新計算。

各審覈機構須及時地提出審覈意見,不得拖延。

法律機構結束審覈後,應將法律意見書、其他審覈機構意見書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承辦人,由合同承辦人報送法定代表人審覈簽署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覈機構及法律機構的審覈意見書,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字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採用合同專用章制度的,應制定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辦法。

第二十五條 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託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由本單位法律機構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因業務需要,必須要以有關職能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應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第二十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國家電力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國家電力公司對口的業務機構呈報,再由該業務機構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覈。審覈透過並經國家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後,由國家電力公司承辦單位退交呈報單位,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

第二十八條 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祕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檔案須經法律顧問審覈,並報法律機構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覆。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覆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七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機構和人員,並報法律機構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字,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字、封樣、樣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合同發生糾紛後,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法律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法律機構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並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第四十條 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與合同一併由法律機構歸檔,副本或複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機構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一條 法律機構和各業務機構應在各自管理權限內對合同建立檔案並對文字妥善保管。

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字及份數、各文字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有關檔案;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法律機構並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家電力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重大合同備案辦法另定。

第七章 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法律機構對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

各單位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合同的;

2.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3.審覈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覈的;

4.因審覈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5.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6.丟失合同文字及相關檔案的;

7.提供虛假資料的;

8.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9.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託的;

10.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機構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11.有關法律性檔案未經審覈的;

12.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3.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4.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祕密或有關機密的;

15.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犯罪活動,或出現刑法規定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九條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向國家電力公司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集團合同管理辦法範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爲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擡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爲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爲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審覈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複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擡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爲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審覈。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爲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爲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爲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爲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覈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覈。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爲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