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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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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如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上職業病,可申報工傷,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常常耳聞一些受傷職工錯過申報工傷的機會,或申報工傷屢屢遭拒。小編髮現,國家和地方出臺了一系列的工傷保險條例,但一些細則仍容易被人忽略,形成法律盲點。下面小編結合了《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分類的法律條文,爲您一一掃除盲點!

解讀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盲點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以上工傷認定範圍中最容易陷入盲區的屬第(六)條

盲點1: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定義。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可見“上下班途中工傷”必須滿足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發生的受傷。其中下班後等交通的高峯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屬於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盲點2:事故傷害的原因。認定爲工傷的傷害是由於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如果在上下班過程中因遭搶劫而受傷則不算工傷。

盲點3:責任認定。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如是本人負主要責任也不在工傷認定範圍內。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爲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盲點4:視同工傷。“因見義勇爲負傷屬於視同工傷,同樣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一點想必被很多人都忽略了。實際上“視同工傷”即視爲工傷對待,與“認定工傷”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一致的。若職工不瞭解有視同工傷的五種情形,將有可能錯過申報工傷的時間。

盲點5:四十八小時。視同工傷的第一項情形中,關於48小時之限的規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並謹慎處理。但即使超過48小時之限也建議用人單位務必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進行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