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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勞務費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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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增值稅稅率是多少?工程企業勞務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工程施工勞務費的稅率

工程施工勞務費的稅率 篇1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勞務承包行爲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明確建築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築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並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築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於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該政策明確了單純提供勞務的施工企業的應納稅行爲性質問題,而此前,由於這類公司通常不具備建築企業的相關資質和條件,其應稅行爲到底按服務業還是按建築業納稅,一直不是很明確,也使稅務機關和納稅企業在徵納稅方面存在不少的爭議。此次檔案的出臺,明確了此類企業的納稅標準,今後,這類企業就可以按照建築業3%的稅率來繳營業稅。

工程施工勞務費的稅率 篇2

1、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稅。應交稅款=(勞務報酬收入-費用扣除額)*稅率。根據題中情況,相關的費用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爲800元和20%。因此,由於題中的勞務報酬收入最高也就是60元,因此,均無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務報酬項目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爲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交納。因此,你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交納。

3、帳務處理問題。根據會計制度、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支付的勞務費支出,不構成工資總額,應當計入“管理費用——勞務費”科目,並不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不交納各項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勞務費應當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勞務費扣除標準(注意,不是工資標準,如計稅工資標準等)內,據實扣除。

工程施工勞務費的稅率 篇3

案件簡介:

2005年北京某工程項目透過招標確定由北京A建設工程總公司(以下稱A公司)施工總承包。該建設工程屬異型結構,施工難度大,質量要求高,工期緊,是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爲此,A公司與濟南B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B公司)聯繫,提出由B公司進場施工以完成該工程剩餘全部施工內容,包括部分主體結構、二次結構等工程。

2006年2月B公司進場開始施工,施工期間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兩份勞務費暫估數額分別爲190餘萬元和350餘萬元的書面勞務分包合同。由於施工現場無法使用施工機械,不具備垂直運輸條件,且水平運輸條件極差。因工期緊張,雙方倉促訂立了上述合同。該合同價款內容約定,包括“人工費、管理費、醫療勞保保險、手頭工具費等”,還約定:“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爲26元/工日”;合同價款的支付約定“按人每月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年支付率100%”,其他支付方式和期限未約定。關於材料機具約定:由A公司提供水平垂直運輸大中型機械,同時,未約定小型機具費和輔料由B公司承包。

2007年6月初,本案施工工程全部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在雙方進行勞務費結算時,發生嚴重分歧,勞務費結算爭議數額相差近500萬元。雙方曾共同進行了多次協商,未能最終解決結算問題。B公司隨後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及評析

(一)勞務用工數量應按照定額,還是按計時方式確定?

1.雙方當事人的觀點

B公司認爲,根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爲“人工費、管理費、醫療勞保保險、手頭工具費等”,合同價款支付爲“按人每月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年支付率100%”。另,A公司收過申請人的考勤表,也對現場勞務人員人數進行過查驗確認,說明雙方均是以考勤表統計人員數量及工作天數來計算勞務費的。

B公司對此進一步發表意見認爲,A公司主張適用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而該定額是按整體工程考慮的,並且適用於建設工程總承包,並不適用於勞務分包合同。本案工程施工難度大,現場又不具備機械施工條件,這些在定額子目中均不能予以體現難度係數和該計價,因此採用定額確定勞務費對申請人明顯不公。

A公司認爲,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單價爲26元/工日,表明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按定額工計算的。同時,B公司報給被申請人的結算資料的勞務費也是按北京市2001年預算定額編制的。故申請人提出按勞務人員人數×施工工期×日工資計算勞務費是不成立的。

2.分析和建議

首先,本案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務費的工日數應按建設工程定額計算,並以此作爲索賠的依據之一。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可見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物是其主要義務。因此衡量承包人物化在該建築物的數量和價值是作爲其從發包人處獲取價款的主要依據。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就是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時間內,對某一個地區乃至全國的建設工程的工程量規定統一的計算規則,是工程計價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的標準。因此排斥定額標準,計算的依據就會發生混亂,工程結算將無法進行,除非雙方事先約定了另外的計價標準。

本案B公司要求以考勤表統計人員數量及工作天數來計算勞務費,實際是按出工人員的總天數作爲工程量,而不論施工完成工程量多少。這顯然有悖本案合同的性質。因爲本案合同不是勞務輸出合同,也不是勞動用工合同。從企業財務成本管理來說,依據工程定額計算的成本屬於“人工成本”,即修造一個工程所需要的人工工日和費用;而按考勤計算的成本屬於“工資成本”,即企業爲支付給職工付出的勞動工日而支付的費用,而不是企業爲完成、建造某一項產品而發生的工日和費用。因此,以考勤計算,無法衡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就失去了建設工程的計價基礎。

其次,本案合同約定的“按人每月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年支付率100%”,並非是雙方約定的合同價款和價款的全部支付方式。因爲雙方約定了合同價款的暫估價和價款的內容,A公司不可能只向B公司用考勤按月按人頭份支付月工資就可以了。支付工資是企業對勞動者個人的行爲,企業之間不存在支付工資的問題。顯然這裏是指因爲B公司必須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保證按月向其職工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因此,雙方約定上述條款的真實意思應是A公司要保證B公司支付用於發放工資的部分價款。該約定屬於價款的支付方式之一。依照合同的約定,工程完工後雙方還要覈實工程量和相關決算資料進行最終結算。

綜上所述,勞務分包企業在向總包單位或建設單位索要勞務報酬時,首先應看合同依據是什麼?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楚的,應按定額計取工程量,定額以外的零星用工或定額子項沒有的工程,可以考慮按計時工計算,但雙方必須事先有明確約定的單價和計算的方法,並及時進行洽商簽證,作爲結算的依據。

(二)勞務費的單價如何確定?勞務費是不是就是人工費?

1.雙方當事人的觀點

B公司認爲,鑑定單位將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北京市建築業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爲依據確定人工單價是可行的,但是按照全年365天折算日平均工資是錯誤的,應當有休息時間;

A公司認爲,應按定額工日單價計算,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資訊》確定定額工日單價。

2.分析和建議

在勞務費的索賠中,如何協商和確認勞務費的單價?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履行中經常遇到因對勞務費的概念、組價內容認識不一致而發生糾紛的情況。筆者認爲,這裏首先應該明確勞務費的概念及其與勞務合同價款、定額人工費、市場人工資訊價、工人工資的區別: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的勞務費是勞務分包施工企業完成相關工程勞務作業所應得到工程價款中的人工成本。

(1)勞務費不同於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建設工程實務中,爲了加強材料設備的管理,節省開銷,發包方往往將中小型機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週轉材料也由勞務分包企業承包採購和使用,並非純粹的包清工。所以,計取勞務費時,應將中小型機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週轉材料的費用分出單算;

(2)勞務費不同於定額人工費:定額人工費是定額中某一工程計量單位所需用工日數乘以綜合工日單價加上其它人工費得出的定額人工費單價。按照北京市2001年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的規定,人工費的單價“包括基本工資、輔助工資、工資性質津貼、交通補助和勞動保護費,以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現後兩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已納入規費之中,即納入了間接費,而不是直接費。定額人工費本身並不包括利潤、管理費和稅金。在建設工程實務中,因預算定額沒有勞務費單價組價的規定,發包方在發包勞務工程時往往要考慮將支付給勞務分包單位的勞務費(包括其單價的組價)是否會超過其與建設單位約定的人工費數額;勞務分包單位也要考慮其將從發包方得到的勞務費與要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和相關費用、利潤等是否相當;從而雙方協商確定一個能夠由雙方接受的勞務費數額,也就是說,勞務費是雙方協商約定的,而不是單方可以按照預算定額人工費計取的,因而勞務費包括的內容及每項內容的含義、定義必須要約定清楚(雙方也可以約定勞務費包括管理費、利潤等,或者約定按定額人工費計取)。勞務費的約定和洽商索賠也應遵循“定額量、市場價、指導費”的原則。

本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爲“人工費、管理費、醫療勞保保險、手頭工具費等”。這是一個十分混亂、無法執行的約定。首先“人工費”,按照當時預算定額已包括了“醫療勞保保險”,這個“人工費”的含義是什麼說不清;其次,“管理費”的含義是什麼,是在合同總價基礎上的管理費,還是在勞務費基礎上的管理費以及如何計取都沒有說清楚;再其次,“手頭工具費”應是多少,是否包括在勞務費單價組價範圍,也無法認定。總之,無法從該約定中確立勞務費的概念。

(3)勞務費不同於市場人工資訊價:市場人工資訊價是行政機關在預算定額人工費的基礎上,根據北京市人工平均工資和醫療保險等費用的變化而適時調整制定併發布的。市場人工資訊價的組成也是在預算定額人工費的組價內容基礎上對人工價格的調整。所以勞務費與市場人工資訊價的區別與前述定額人工費的區別是相同的。如果雙方約定按市場人工資訊價計取勞務費,結算就應按此約定執行。

(4)勞務費不同於人工工資:人工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的報酬;勞務費則是建設工程勞務發包單位依據勞務分包合同應向勞務分包工程的承包單位支付的工程價款。兩者權利義務主體不一樣,人工工資的受讓人是自然人,勞務費的受讓人是具有法人資格和勞務分包資質的單位。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代勞務分包單位直接向其工作人員支付勞動報酬的,應視爲向勞務分包單位支付勞務費,而不僅僅是向自然人支付工人工資。

綜上所述,本案在沒有任何合同依據,雙方又不能協商勞務費的單價,且既無勞務費組價的規定,又無勞務費指導價格的情況下,鑑定單位結合本案的綜合情況,參考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北京市建築業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額計取勞務費,也是無奈之舉。 本案給予施工企業的啓示是,建設工程的勞務費與預算定額的人工費是不同的,也不是人工工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造價管理處也沒有對勞務費的內容作出規定,因此,只能依靠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進行洽商簽證及簽訂補充協議時,對勞務費的組價內容及每項內容的具體含義、標準說清楚,並簽署書面意見。如此,在發生勞務費的索賠時,才能順利得到解決。

(三)關於建設工程異型結構難度係數(也稱“降效係數”)確定後,是否還需再支付人工替代水平垂直運輸費用?

1.雙方當事人的觀點

B公司認爲,涉案工程難度大,如果採用定額計算勞務費,各工程應相應增加施工難度降效係數4倍。

同時認爲,根據雙方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A公司“應當提供水平、垂直運輸的大中型機械設備”。但因異型建築結構的設計,使得施工無法使用大中型機械設備。全部由B公司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運輸。因此,A公司應再支付該人力替代水平垂直運輸費用370元萬元。

A公司認爲,本案工程確實存在一定施工難度,正因如此,B公司在充分考慮工程現場實際情況後確定了施工難度降效係數,並且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同期北京市造價資訊價的上限綜合考慮確定計算了工日單價。

關於人工替代機械進行水平、垂直運輸勞務費,B公司以單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計算,A公司不予認可。

2.分析和建議

近些年,隨着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建設工程的設計理念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些諸如國家大劇院、中央電視臺等異型結構工程不斷涌現。但隨之而來的工程量計算的標準,尤其是異型結構工程人工費、勞務費的計算依據成爲十分棘手的問題擺在人們面前。現有的預算定額還沒有關於異型結構施工的難度係數認定的標準,這就特別需要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適時、及時協商施工降效係數的比例,並取得書面洽商簽證,否則時過境遷,索賠難以實現,即使進行鑑定和裁決也難以取得理想的結果。

本案A公司沒有能夠提供,或者說沒有可供在該異型結構使用的大中型機械,因此B公司認爲,除在定額用工基礎上增加難度係數用工外,還應單獨計算一筆人工替代水平垂直運輸費用。筆者認爲,從相關證據看,施工難度係數的增加,主要與A公司無法提供水平垂直運輸機械有關。鑑定單位在測算難度係數時,是假設A公司提供了水平垂直運輸機械,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難度係數,因爲預算定額規定的用工標準都是視同正常提供水平垂直運輸機械情況下測算的,否則,定額就沒有“高層建築超高費”的規定了。鑑定單位已經用增加難度係數用工,解決了B公司人工替代機械進行水平垂直運輸而增加的用工數量問題,B公司再另行追要一筆人工替代機械進行水平垂直運輸費的要求是值得商榷的,除非B公司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人工水平垂直運輸費應單獨計取,或雙方事先有約定。

工程施工勞務費的稅率 篇4

土地租賃費增值稅稅率是多少呢?土地租賃作爲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形式,能有效地解決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不統一的矛盾。

土地租賃費增值稅稅率

營改增以後 不動產租賃的稅率是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不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年應交納增值稅服務達到500萬元〈含500萬〉)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徵收率。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除本條第

(二)項、第

(三)項、第

(四)項規定外,稅率爲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爲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爲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爲,稅率爲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爲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增值稅的徵收方式

一、覈定徵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徵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如成交價爲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爲500000×1%=5000元。

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徵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土地增值稅的徵稅對象

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的徵稅對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爲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

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收益。扣除項目按《條例》及《細則》規定有下列幾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爲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爲: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爲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權的,爲支付的地價款。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新會計制度規定,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費用直接計入當年損益,不按房地產項目進行歸集或分攤。爲了便於計算操作,《細則》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值,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評估機構的評估而確認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這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