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創業指導>

建築工程勞務費稅率

學問君 人氣:2.62W

長期以來,建築裝飾行業在施工用工結算上始終處於“尷尬”狀態,主要體現在對工人結算時的稅務環節上,一句話詮釋就是:合規成本太高,不合規風險太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建築工程勞務費稅率的問題,歡迎閱覽。

建築工程勞務費稅率

建築業分包的勞務費應繳稅嗎?稅率多少

1.勞務派遣產生的背景和作用

1.1勞務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勞務派遣”是一個關於現象、機構、人羣和行爲的寬泛的概念,它有三種含義:“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勞務派遣”組織、“勞務派遣”型就業。

1.1.1“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

“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種新的生產要素組織形式,是用人單位透過外在的、只從事贏利性的勞務提供業務的組織,來安排一些臨時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1.1.2“勞務派遣”組織

“勞務派遣”組織是不同於傳統企業的一種新的社會資源組織形式。它從事的是單純經營勞動力資源的勞務活動,它透過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方式賺取利潤,來生存發展。

1.1.3“勞務派遣”型就業

“勞務派遣”型就業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僱傭關係;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並接受相關的管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關係。與各類就業形式相比,“勞務派遣”型就業的特點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業。

與其他勞務經濟形式相比較,勞務派遣有兩個最大的特點,一是勞動者是派遣公司的職工,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與勞務中介、勞務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不承包項目,這與勞務承包不同。

1.2勞務派遣產生的背景

勞務派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自發選擇的結果。九十年代以來,隨着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進,我國勞動力市場主體的自主地位日益確立,他們會根據勞動力市場的供求情況趨利避害,自發地決定用工、就業形式和經營形式,這是勞務派遣產生、發展的根本前提。

1.2.1大企業用工制度改革是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產生的主要原因

長期以來,我國體制內積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無效率勞動力。隨着企業用工制度朝着市場化方向改革,企業開始控制人員數量增長,並精簡人員,勞務派遣成爲企業避免直接衝擊社會、進行正常裁員和非正常裁員的重要渠道。

1.2.2勞動力市場機制作用的不斷增強是勞務派遣型就業產生的主要原因

隨着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介紹事業的發展,逐步產生了勞務派遣的機構和功能。

一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勞動力由於自身就業能力比較弱,難以自謀職業、自主就業,於是,有關部門將他們組織起來,透過勞務派遣實現就業。另外,也有一些就業能力比較強的勞動者,不滿足於固定在一個正式單位中,採取了勞務派遣就業形式,以豐富自己的閱歷,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隨着大中專學生就業變得越來越困難,很多畢業生也透過勞務派遣來積累工作經驗,爲將來就業打基礎。

總而言之,作爲市場經濟產物的勞務派遣,不但滿足了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需要,也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踐服務,體現出具有中國特色的與國際市場接軌的特點。

1.3勞務派遣在促進就業方面的作用

勞務派遣是勞務經濟的一種形式,有利於人力資源開發。從我國的實踐看,勞務派遣促進就業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3.1使流動就業組織化,有利於促進我國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非農產業有序轉移

到2000年止,我國第一產業從業人員佔50.0%,而農村從業人數卻佔到全部從業人數的70.1%,就業的城鎮化率嚴重滯後。由於農村人口增長即新增勞動力增長遠快於城鎮,使得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任務十分艱鉅。

透過以下兩種方式,勞務派遣實現了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有序轉移:一是輸入地有關部門成立勞務派遣機構,將轉移勞動力集中管理起來,包括住宿等問題,以滿足當地對轉移勞動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輸出地在輸入地成立勞務派遣機構,有針對性地幫助輸出地勞動力轉移就業,如山東的做法。跨地區勞務派遣在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方面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有助於一部分轉移能力不足的勞動力順利實現轉移就業;二是使跨地區就業更具有確定性,避免了以往勞務輸出中的盲目性;三是使轉移就業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更好的保障。總之,跨地區勞務派遣使流動就業組織化,有利於促進我國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非農產業有序轉移。

1.3.2使靈活就業組織化,有利於解決供需錯位問題,降低風險

以家政服務公司爲例。目前,家政服務公司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婦聯等社會團體開辦的;二是民營的;三是街道社區開辦的社區服務中心中。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質的,即公司收取雙方的中介費、押金,供求雙方進行交易。中介性質的家政服務對三方的風險都比較大,特別是一些小規模的公司,經常發生服務人員或客戶違約的事件。勞務派遣型家政服務公司的出現解決了上述問題。

1.3.3促進體制內就業機制轉換

勞務派遣在我國的特殊作用之一在於,它被作爲一種利用現有資源、把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組織起來進行創業和就業的行動,促進了體制內就業機制的轉換。

1.3.4提高用工效率,進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率

勞務派遣滿足用工單位需求的微觀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首先,勞務派遣並不適合所有企業。只有當企業有用工需求,同時有資金實力、能夠租賃得起勞務派遣工時,纔會考慮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對於本身沒有用工需求,或者雖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較低的企業,自然不會對勞務派遣產生需求。

總之,勞務派遣是企業的一種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1.3.5調節勞動力市場供求

勞務派遣作爲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對勞動力市場供求形勢起到調節作用。

總之,勞動力市場機制會透過勞務派遣等方式進行調節,以使勞動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從我國的情況看,勞務派遣的發展有利於降低失業率,促進高素質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

1.3.6勞務派遣吸納就業的潛力從美國、日本和歐盟國家的情況看,在全部非農就業中,正規就業的比重平均爲72%,勞務派遣的就業比重平均爲1.4%,勞務派遣佔非正規就業的平均比重爲5.1%。雖然與其他就業形式相比,勞務派遣的規模比較小,但其發展速度最快,而且就業比重也相對穩定。一個國家正規部門就業比重高,勞務派遣就業的比重不一定低;相反,正規就業比重低,勞務派遣的就業比重也不一定高,關鍵還要看其他非正規就業形式的發展情況。總之,一個國家勞務派遣的規模與該國的產業結構、勞動力市場形勢、制度和文化等因素有關,不能簡單地進行相互比較。

我們以世界的平均水平來推測我國勞務派遣的就業規模。2000年,我國城鎮年末從業人數爲21274萬人,其中,單位從業人員11613萬人,私營、個體業主分別爲247萬人和1125萬人,私營、個體從業人員分別爲1021萬人和1011萬人(私營和個體合計3404萬人)。暫且假定這些可以辯明身份的、已經登記註冊的人員爲正規就業,則還有6257萬人不屬於此列,不易辨別其就業身份,這部分人佔到城鎮全部從業人員的29.5%。可見,我國非農正規部門就業比重略低於上述平均水平,但高於許多國家。

2.勞務派遣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勞務派遣的發展現狀

目前,包括勞務派遣在內的勞務經濟是我國的一個新的商機,發展現狀可以概括爲快速發展、潛力巨大、無序競爭和缺乏規範。從調查的情況看,我國勞務派遣的現狀如下。

2.1.1地區情況

東部地區勞務派遣發展較快、規模較大。目前已經開展勞務派遣的地區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江蘇、浙江、福建、廣西、黑龍江、遼寧、吉林、江西、湖南山東等地,並且勞務派遣也在其他地區陸續不斷地開展起來。據報道,廣州目前從事人才租賃的公司達到120多家,北京僅勞動局頒發了資質證書的勞務派遣企業就在300家以上。據調查,北京的團興勞動與社會保險服務有限公司已經派遣勞務8000多人,深圳的鵬勞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已面向社會租賃員工4500多人。

2.1.2行業情況

採用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業主要是服務業、製造業和建築業,如電信、銀行、飯店、醫院、郵政、家政、電力、鐵路運輸等服務性行業,以及建築業和製造業的一些部門。

2.1.3企業情況

勞務派遣特別受到外資企業、優勢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的歡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競爭激烈的電信、銀行等行業對勞務派遣的需求大。一些著名的企業如深圳華爲、賽格三星、賽格日立、希捷等,都使用過派遣員工。

2.1.4從業人員情況

勞務派遣的從業人員以城市外來勞動力、大中專畢業生、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專門人才爲主。

2.1.5職業情況

勞務派遣的職業、崗位估計有40多種,主要有鐘點工、祕書、話務員、櫃檯小姐、銷售人員、客戶經理、司機、保安、廣告創意、股票運作、進階管理、市場分析、企業認證、商務談判、外文翻譯、裝飾設計、課程講學、電視拍攝、報刊寫作、名人傳記、時裝模特、法律顧問、製造業企業輔助工種等。

2.1.6經營單位情況

經營勞務派遣的主要是勞動部門下屬的職業介紹中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轉制而成的勞務派遣公司等。

建築工地勞務費如何討

農民工在建築工地打工,很少是由建築公司直接招工的,大部分是跟着包工頭,與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並在包工頭的管理下施工,不與公司直接聯繫。在現行的這種工程承包模式中,建築公司認爲自己只是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工程承包關係,而與包工頭招用的農民工之間並沒有直接聯繫,如果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也與己無關,當然也就不會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很多農民工也只知道自己給哪個包工頭幹活,並不知道也不關心分包的建築公司是誰,如果被拖欠工資了,他們緊緊盯着的也只是包工頭,而不是分包的建築公司。

這種情況下,“建築公司—包工頭—農民工”三者之間的關係到底如何?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分析,這個問題首先在立法上造成了混亂,立法的混亂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司法實踐中的混亂。農民工被拖欠工資後,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有些監察人員卻認爲農民工是與包工頭之間的勞務糾紛,不屬於勞動關係,不予處理;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也面臨同樣的問題。以我們辦理的涉及包工頭的援助案件爲例,在承擔責任方面,法院的判決各不相同:

(1)判決由包工頭承擔責任的(或包工頭承擔部分責任的);

(2)判決由建築公司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的;

(3)判決僅由建築公司承擔責任的。

本期我們將介紹法院判決由包工頭承擔責任的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及結果:

楊某等47人被拖欠工資案中,建設單位直接將工程承包給包工頭張某,張某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小包工頭胡某,楊某等47名農民工就跟着胡某打工,工程完工後拿不到工資,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爲:建設單位已經將全部工程款與張某結算清,張某亦已根據施工進度與胡某結清,楊某等47人被拖欠勞務費是僱主胡某沒有支付勞務費,因而判決建設單位與張某對楊某等農民工工資不承擔責任,只有包工頭胡某對此負責。

在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資案中,郭某等68人在北京某紙業公司工地打工,該工程由紙業公司非法轉包給包工頭曲某,曲某招用郭某等人施工。曲某拖欠郭某等人工資共計3.3萬餘元,郭某等農民工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郭某等68名農民工與包工頭曲某之間是公民之間的僱傭關係,曲某應當承擔給付農民工勞務費的責任;但郭某等人要求紙業公司承擔責任無相關依據,且紙業公司已經將全部工程款給付包工頭,因此其不承擔責任。

李某等14人被拖欠工資案中,法院判決建築公司承擔農民工工資的67%,包工頭承擔剩餘33%的工資。在閻某等34名民工被拖欠工資案中,法院審理後認爲無法認定閻某等農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勞務關係,因而判決由包工頭承擔支付農民工勞務費和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法律評析:

判決由包工頭承擔責任的,均認定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僱員”的勞務費應當由“僱主”(包工頭)承擔。但這樣的判決從法律上來看,實際上將建築公司(或建設單位)與包工頭之間的違法分包(發包)行爲認定爲有效,顯然與法不符;從判決的執行情況來看,往往會面臨包工頭逃跑或拒不執行的難題,農民工可能只拿到一份無法實現的“空頭”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