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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第13個月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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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第13個月工資”是怎麼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哪些計算方法?下面是相關的資訊,歡迎大家閱讀與瞭解。

年終獎“第13個月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年來,很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年末給職工多發1個月的工資,即實行年13個月工資制,也就是所謂的“年底雙薪”。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雙薪制下的個稅繳納問題。

據悉,對於“第13個月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過兩個檔案,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62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第13個月工資”就需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來執行。即,“第13個月工資”將視爲“全年一次性獎金”來計算繳納個稅。具體的計稅辦法有兩種:

(一)先將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金額不同計稅方式也不同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以上第1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人工作不滿12個月,如何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應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對於在單位實際工作不滿12個月的個人,如果仍然按上述方法計算,確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因爲政策對此類情形未作明確規定,所以從有利於納稅人的方向去理解,無論個人在單位實際工作是否滿12個月,都應當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多發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怎樣合理避稅

臨近年底,身在職場中的每個人欣喜地等待即將到手的年終獎。“年終獎要扣多少稅?”“怎麼發能到手多些?”……自然成了大家關心的話題。

一些業內人士介紹,年終獎發放有竅門,多發不一定多得。因此,需要有些技巧,避免員工到手的獎金縮水。

年終獎的兩種計稅方法

根據現行個稅政策,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稅方法分兩種情況:

如果在發放年終獎當月,僱員當月工薪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即3500元時,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工薪所得低於3500元時,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薪-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多發1元有可能少得千元

由於不同的稅率對應不同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很有可能年終獎多發了,到手裏不一定就多。

比如,甲和乙月工薪都高於3500元,甲獲得的年終獎爲18000元,乙年終獎爲18001元。甲應納個稅計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0,甲的應稅額=18000×3%-0=540元;稅後所得爲17460元。

乙應納個稅計算方法是:18001÷12>1500元,所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10%、105,乙的應稅額=18001×10%-105=1695.1元;稅後所得16305.9元。這樣一來,乙較甲少了1000多元。

儘量避開“縮水區”

如何透過合理的避稅,讓員工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呢?業內人士建議,企業發年終獎應該儘量避開多發少得的“縮水區”。經計算,這樣的“縮水區”共有6個: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區間是針對年終獎發放當月,員工薪酬達到3500元時的情況;如果未達到3500元,計算時則需先拿出一部分年終獎補足當月工薪,然後再算應交個稅。

本市一家公司的財務人員餘會計介紹,今年是新個稅制度實施的第二年,躲開“縮水區”,讓員工得實惠。以一年收入12萬元的公司職員爲例:按照原來月工資發放5000元,年終獎發放60000元,全年收入應交稅11985元;調整方案後,月工資發放6000元,年終獎發放48000元,應交稅能降到6435元,員工淨收入將增加5560元。

年終獎如何合理避稅

一些業內人士在操作中也發現,將季度獎在平時先記賬,然後到年終才一次性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這樣能大大減輕稅負。比如,丙工薪爲6000元,一年獎金爲24000元。

季度獎形式:每個季度最後一個月領取季度獎6000元,最後一個月領取年終獎6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後一次季度獎可以用年終獎方式計算稅款,其他均要合併當月工資納稅。

無季度獎當月個稅:(6000-3500)×10%-105=145元,含季度獎當月個稅:(6000+6000-3500)×20%-555=1145元,含年終獎當月個稅:145+6000×3%=145+180=325元;全年稅額:145×8+1145×3+325=4920元。

年終獎形式:每月工薪6000元,年終獎24000元。每月工資個稅:(6000-3500)×10%—105=145元,年終獎個稅:24000÷12=2000,對應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105,24000×10%-105=2295元;全年稅額:145×12+2295=4035元。

顯然,年終獎形式稅負比季度獎形式全年少納稅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