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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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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年尾了,大家都關心年終獎的問題,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整理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最新」

一、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稅法依據和基本特徵

目前關於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爲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8號這兩個檔案,其中國稅發【2005】9號文主要是規定了年終獎的定義、性質、範圍、計算方法等,起到基礎性作用。國稅總局2011年28號公告則是針對有些企業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個人所得稅,發放稅後年終獎這種特殊情況所出臺的專項檔案。浙江省包括杭州市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檔案執行。本文討論發放的年終獎都是以稅前爲前提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覈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覈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納稅人取得的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而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個納稅人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只能採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包括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其他各種名目獎金,該類獎金處理方法是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的計算方法本文將在後面詳細闡述。

二、結合具體案例分析

具體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方法主要分爲兩步走: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各位看着是不是覺着又糊塗了呢!舉個實例吧。

實例一:公司員工李先生2015年的月工資爲3300元(扣除三費一金後),12月15日取得年終獎爲24200元,那李先生交多少個人所得稅?

答案:由於李先生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所以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200元可補釦當月工資和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部分200元(3500-3300=200),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爲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爲105元。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24200+3300-3500)x10%-105元=2295元。

看到這裏,是不是覺着豁然開朗了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先生的月工資超過3500元,那麼計算應納稅額時年終獎無需扣除工資和費用的差額,直接除以12個月,取得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一元錢效應”而引發的籌劃建議

(一)何爲“一元錢效應”

目前我國年終獎執行的標準是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最低的3%到最高的45%。年終獎發的越多,適用稅率就越高。詳見下圖:

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爲年終獎除以12個月所得。

目前個人所得稅兩檔稅率之差最大爲10個百分點,發放的年終獎一旦超過低檔稅率的臨界點,就可能上升10%的稅率,就會觸發“一元錢效應”,導致個人所承擔的所得稅大增,相應實際拿到手的年終獎大減,此消彼長。表面上吃虧的是公司員工個人,由表及裏,可能會影響員工工作情緒,最終損失的是企業的利益。

實例二:假設某單位發放年終獎,小李18000元,小張18001元,(小李和小張的月工資都超過3500元)試問小李和小張分別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最終拿到手多少年終獎?

答案:小李年終獎18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1500元,適用3%的稅率,承擔個人所得稅540元(18000x3%),實際到手17460元;小張年終獎18001元,除以12個月得出1500.08元,適用10%,速算扣除數爲105元,承擔個人所得稅1695.1元(18001x10%-105元),實際到手16305.9元(18001-1695.1)。

可見,雖然小張比小李多領取了1元的年終獎,反而到手的實際金額少了1154.1元,小張簡直比竇娥還冤吶。

爲了便於比較和操作,現將不同稅率下因多發一元錢所帶來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效應整理如下圖:(單位: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在現行規定的稅率下,多發一元的年終獎最少要多承擔1154.1元稅收成本,而最多會增加88000.45元。所以在發放年終獎時,一定要關注臨界點,牢牢把握“不超標原則”,防止觸發“一元錢”效應。

(二)稅收籌劃和建議

一是可以透過“分開發”和“平均發”來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薪酬發放方法。“分開發”就是員工的年終獎發放的當月,在當月固定工資和年終獎之間,合理分配工資與獎金的比例,找到一個最佳的當月工資方案,讓納稅最少;“平均發”就是讓每個月的工資儘量一致,不要忽高忽低,以便避開高稅率,適用低稅率,同樣也可以減少納稅額。

實例三:小李12月固定工資5000元,當月發放年終獎20000元,稅前工資總額25000元;單獨就12月的收入改變發放方式,固定工資從5000增至7000元,年終獎從20000降至18000元,總額不變,籌劃前後小李分別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和實際到手的收入?

答案:籌劃前,小李當月工資個稅45元,年終獎個稅1895元,承擔個人所得稅1940元,實際到手23060元。籌劃後當月工資個稅245元,年終獎個稅540元,承擔個人所得稅780元,實際到手24220元。可見透過籌劃,小張的實際到手的收入要多出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