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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鼓勵市外投資者投資優惠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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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鼓勵市外投資者投資優惠辦法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內容是什麼呢?

焦作市鼓勵市外投資者投資優惠辦法(全文)

焦作市鼓勵市外投資者投資優惠辦法

第一條 爲加速地方經濟發展,吸引更多的市外投資者到本市投資興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外(指本市行政區域以外,不包括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各類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市外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興辦的各類項目和企業。

歡迎市外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獨資、收購、參股、控股、租賃等形式投資本市工業、農業、商貿流通業、交通、能源及環保業、酒店及餐飲服務業、城市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事業、旅遊景點景區開發、城市房地產業等行業。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市外投資者在本市的投資工作。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市外投資者在本市投資企業成立前的審批、註冊和服務工作,簡化投資項目的審批手續。凡需報市審批、註冊的項目,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實施一站式辦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化投資環境,爲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服務,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爲涵養稅源,加快發展壯大企業,對市外投資者在本市獨資新辦的生產性農業或工業企業,註冊資本在 50 萬元以上,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 2 年,由受益地方的財政部門以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的貢獻額的全部,用於對該企業的發展扶持;第 3 年至第 7 年,按其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 50% 用於對該企業的發展扶持。

第六條 市外投資者以固定資產投資,投資額在 300 萬元以上、新辦的商業企業,參照前款規定減半予以扶持。

第七條 市外投資者與本市企業以現有企業資產合資合作興辦企業,按市外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參照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外投資者全額收購本市現有企業,在不改變企業屬地管理、合理分流企業人員的前提下,參照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外投資者參股、控股本市現有企業,按其參股、控股比例參照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外投資者的投資所得利潤在本市進行再投資,或增加企業註冊資本,經營期不少於 5 年的,經投資者申請,有關部門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財政部門拿出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於扶持該企業發展;其中再投資開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由受益地方的財政部門拿出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額,扶持該企業發展,再投資不滿 5 年撤出的,應當繳回相應的扶持資金。

第十一條 市外投資者在本市投資興辦企業,可以按出讓、劃撥、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中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二條 市外投資者在本市投資興辦生產性農業或工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經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財政部門返還土地出讓金的 80% ,用於扶持該企業發展。

市外投資者凡以出讓、租賃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另行繳納場地使用費;凡符合《劃撥供地項目目錄》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按劃撥方式供地。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市外投資工業企業, 5 年內免繳土地使用租金。

第十三條 在本市興辦的市外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市政建設配套費的,經批准,受益地方的財政部門可以拿出已繳納稅費的等額資金用於扶持該企業的發展。

從事教育、文化、科技、醫療等公益性項目的市外投資企業,除享受以上免稅規定外,免徵耕地佔用稅。

第十四條 在本市興辦的市外投資企業,凡投資額在 5000 萬元以上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經審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鼓勵政策的,從項目開工建設起 5 年內先由市人民政府免費提供企業用地,市外投資企業可按合同約定從第 6 年起逐年分批在 5 年內還清由市財政部門墊付的相關征地費用。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外,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進作用且投資額超過 5000 萬元的市外投資企業,市人民政府將在不違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特別優惠。

第十六條 市外投資者在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投資興辦企業的,除享受本規定的優 惠待遇外,還分別享受國家、省、市對開發區現行的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市外投資者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國家鼓勵中西部開發和其它有關的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本市興辦的市外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九條 本市興辦的市外投資企業,其技術改造項目符合國家經貿委發佈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或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的,可享受國產設備投資 40 %抵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本市興辦的市外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增長幅度在 10 %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 50 %抵扣應稅所得額。

第二十一條 對市外投資企業實行同等待遇,凡是本市企業能夠享受的優惠政策均適用於市外投資企業。除了積極幫助市外投資企業爭取享受國家、省優惠政策之外,本市結構調整資金、高新技術產業化貼息基金、科技三項經費、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等政策性資金以及以後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鼓勵投資、科技開發、環境治理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均適用於市外投資企業。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亂檢查。凡是到市外投資企業進行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的例行檢查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市減負辦公室簽發的《檢查通知書》或法定執法證件,否則企業有權拒絕並舉報。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亂收費、亂攤派。對於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政策有明確規定的收費,有關部門應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重大項目,經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減免地方應收取的費用。除此之外,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向市外投資企業攤派或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市外投資企業在創辦、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屬於政府職能範圍內的各種難點問題,確保其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基本設施如土地、水、電、氣、熱、運輸和通訊等得到優先安排和及時解決。

第二十五條 建立外來投資者投訴中心,公開投訴電話,負責受理、催辦和督查投資者投訴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負責招商引資的工作機構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