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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公司在華上市之路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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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公司在華上市之路初探
內容摘要:2001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和原對外經貿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使在華外商投資企業上市有了明確的政策指引,也被視作管理層對外資企業上市提供國民待遇的一種表態。本文擬對《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的內容做出分析,並對其不完善之處,尤其是同其它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地方進行探討。  關鍵詞:首次公開招股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隨着日益明確的法律條文出臺和各主要監管當局間合作關係的進一步加深,第一家外資企業將很快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實現首次公開招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近年來,大量外國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一直迫切希望能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但是由於各種法令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上市之路並未取得多大實質性進展。2001年初,原外經貿部(現改稱商務部)宣佈其有權批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及上市工作。原外經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外經貿部門機構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通知,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審批標準做了統一的要求。但是另一個重要的監管主體,證監會並沒有對此做出及時“統一”的答覆。2001年11月5日,中國在多哈簽署了關於加入世貿組織的最後檔案後不久,原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再次重申了同年5月17日發佈的《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通知中關於外資企業上市的部分內容和要求:
  
  申請人應爲按規定和程序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顯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纔有資格申請上市。由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並非都是透過發行股票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必能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所以相當部分公司被排除在上市申請的行列以外。然而,原外經貿部第39號通知和《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都明確指出:只要符合《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的要求並且按規定程序報外經貿部審批,就可以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將現有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轉爲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通知的內容還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缺乏具體條款闡明如何處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發生外資股權轉讓或該公司發生破產清算等具體情況。
  迄今爲止,只有少數的跨國公司已將其在中國的分公司改組成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消費品巨頭聯合利華(中國)公司(Unilever ,China Ltd)作爲成功典範,已向證監會表示了希望在國內上市的意向,並立志使其在上海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爲第一家在中國上市的外資企業。依據現代企業制度理論,股份有限公司能夠比傳統的合資企業提供更加豐富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手段。當股份有限公司在做出重大管理決策時只需要三分之二絕大多數原則即可透過,而在合資企業中必需全體一致透過纔算有效,這無疑增加了決策的成本,不利於對市場機會做出迅速靈敏的反應。象聯合利化公司能夠成功實現戰略重組正是得益於股份有限公司這種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因而能在中國激烈的消費品市場競爭中不斷髮展壯大。聯合利華一直致力於紮根中國的文化與市場,把豐富的技能和國際性的經驗帶給本地消費者,積極地使產品的研發做到本土化。因此,這樣的企業更容易得到證券市場管理層的認可。
  
  A股、B股、外資股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內容:只要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上市發行股票的要求,就可以在發行股票(A股或B股)。在目前的中國股票市場上,以人民幣計價的A股投資人只限於國內投資者,而由外幣認購的B股投資者包括外國和港澳的自然人、法人和組織,及其所有中國公民。根據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論上也可以在海外上市(如紐約或者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