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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的稅法規定以及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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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徵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53號)號文指出:“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稅。

包裝物押金的稅法規定以及稅收籌劃

包裝物是在生產流透過程中,爲包裝企業產品而隨同產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壇、袋等用於起存儲及保管之用的各類材料。對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裝物,銷貨方爲了促使購貨方將其儘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購貨方收取一定金額的押金。現行稅法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包裝物押金會被徵收相應的流轉稅。關於對包裝物徵收的流轉稅主要涉及增值稅和消費稅兩類。

包裝物押金的相關稅法規定

(一)涉及增值稅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檔案的要求:“納稅人爲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覈算的,可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回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檔案對涉及酒類包裝物的押金作出了更爲詳細的說明:“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二)涉及消費稅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徵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53號)號文指出:“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從以上兩類涉稅法規可以看出,包裝物押金的涉稅處理,關鍵是圍繞是否逾期的時間界定以及是否區分酒類產品兩個方面展開的。這裏用下表來說明:

 押金種類

 收取時、未逾期

  逾期時

 非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 不繳納增值稅 繳納增值稅
 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不繳納增值稅 繳納增值稅
 酒類(不含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包裝物押金的稅收籌劃

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方式不同,對企業的稅收負擔也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做產品銷售時,應選擇合適的包裝物押金處理方式,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

(一)變“包裝物作價出售”爲“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檔案和財法字[1995]53號文對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將包裝物的“出售”改爲“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稅法認可的約定時間內及時返還,則可以合理的避免對包裝物部分的稅收支出。下面用實例5說明:

例1:某焰火生產企業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度銷售焰火50000件,每件價值200元,另外包裝物的價值爲每件20元,以上均爲不含稅價格。那麼該企業應該進行怎樣的銷售處理才能夠達到稅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鞭炮、焰火的消費稅稅率爲15%)

方案一:採取包裝物作價出售的方式(單位:元)

企業當期發生的銷項稅額=200×50000×17%+20×50000×17%=1870000(元)

企業當期繳納的消費稅額=200×50000×15%+20×50000×15%=1650000(元)

方案二:採取包裝物押金的形式。這裏不妨假設企業對每件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20元,顯然此項押金將不會併入焰火產品的銷售額中徵稅。

1.若包裝物押金在1年內收回。企業當期發生的銷項稅額=200×50000×17%=1700000(元),企業應交納的消費稅稅額=200×50000×15%=1500000(元)。較之方案一,該企業可節約增值稅支出170000元,可節約消費稅支出150000元。

2.若包裝物押金在1年內未收回。那麼企業在1年後應補交增值稅稅額20×50000÷(1+17%)×17%=145299.15(元),補交消費稅稅額20×50000÷(1+17%)×15%=128205.13(元)。較之方案一,節約增值稅支出170000-145299.15=24700.85(元),可節約消費稅支出150000-128205.13=21794.87(元)。同時將金額爲24700.85元的增值稅和21794.87元的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延緩了1年,這也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應將包裝物作價隨同主要產品出售,而是應該採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論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夠達到稅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二)變收取“包裝物租金”爲“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包裝物租金屬於價外費用,凡隨同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另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均應視爲含增值稅收入,在徵稅時要換算爲不含稅收入再併入銷售額。然而,包裝物押金則不併入銷售額計稅:納稅人爲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計價覈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則需要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企業在做產品銷售時,選擇用包裝物押金替代包裝物租金的處理方式,也能夠起到節稅的作用。下面用例6來說明:

例2:某企業2009年10月銷售產品10000件,每件價值500元(不含稅價),另外收取包裝物租金爲每件117元。如果該包裝物押金在1年內可以收回,那麼該企業應該進行怎樣的銷售處理才能夠達到稅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方案一:採取包裝物租金的方式。那麼企業當期應交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10000×500×17%+10000×117÷(1+17%)×17%=1020000(元)。

方案二:採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顯然此項押金不用併入銷售額中徵稅,那麼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500×17%=850000(元)。較之方案一,節約增值稅稅額支出=1020000-850000-170000元。

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應採用收取包裝物租金的方式,而是應該採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這樣才能夠達到稅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三)採用適當調整產品與包裝物押金價格分配比例的方式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凡隨同貨物一起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所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已在規定時間內予以退還的,如果單獨覈算可不併入銷售額徵稅。除此之外,都應按規定徵稅。因此,企業應單獨覈算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並在規定時間(一般爲一年)內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