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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委託加工方式的消費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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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那麼其中的消費稅怎麼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自制產品的適用稅率,依銷售收入計稅。工業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及個人委託代爲加工的產品,僅就企業收取的加工費收入計稅,稅率顯然是工業企業製造同樣的產品,如屬受託加工則比自制產品稅負輕。企業透過改變加工方式,將自制產品儘可能以“賣給對方”的。待產品生產出來時,就直接向購貨方分別收取材料費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採購原材料時,就由購貨方直接進料,使產品銷售不須在本企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做賬,不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如果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稅。”作爲消費稅的納稅人,應事先搞清:委託加工與自行加工,哪一種方式稅負較輕?

委託加工方式的稅負

①委託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後,繼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委託他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銷售。

[案情說明]豐收捲菸廠委託大華工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菸葉加工成菸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菸絲運回豐收捲菸廠後,豐收捲菸廠繼續加工成甲類捲菸,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95萬元,該批捲菸售出價格700萬元。菸絲消費稅稅率30%,捲菸消費稅稅率50%.在計算消費稅的同時,還應計算增值稅,作爲價外稅,它與加工方式無關,暫不計算分析。

[籌劃分析] 豐收捲菸廠有關消費稅籌劃計算如下:

a.豐收捲菸廠向大華工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託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00+75)÷(1-30%)=250(萬元)

應繳消費稅=250×30%=75(萬元)

b.豐收捲菸廠銷售捲菸後,應繳消費稅:700×50%-75=275(萬元)

c.豐收捲菸廠的稅後利潤(所得稅稅率33%):(700-100-75-75-95-275)×(1-33%)=80×67%=53.6(萬元)

②委託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如果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運回後,委託方不再繼續加工,而是直接對外銷售。

[案情說明]豐收捲菸廠委託大華工廠將菸葉加工成甲類捲菸,菸葉成本不變,加工費用爲16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豐收捲菸廠後,豐收捲菸廠對外售價仍爲700元。

[籌劃分析] 豐收捲菸廠有關消費稅籌劃計算如下:

a.豐收捲菸廠向大華工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00+160)÷(1-50%)×50%=260(萬元)

b.由於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豐收捲菸廠在銷售時,不必再繳消費稅。其稅後利潤計算如下:(700-100-160-260)×(1-33%)=180×67%=120.6(萬元)

③兩種情況比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後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有利得多,稅後利潤多67萬元。即使後種情況豐收捲菸廠向大華工廠支付的加工費等於前者之和170(75+95)萬元,後者也比前者稅後利潤多。而在一般情況下,後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託方支付加上自己發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

對受託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盈利無關,只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盈利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