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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業消費稅籌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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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新設的一種稅種,那麼白酒企業消費稅是如何籌劃的?

白酒企業消費稅籌劃方法

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是從量和從價複合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對如何覈定從價稅作出了規定。在符合國家相關消費稅政策的前提下,白酒生產企業可以透過多種方式對消費稅開展合理合法的籌劃。

生產方式不同納稅亦不同

酒類生產企業自產自銷A公司是產供銷一體化的酒類生產企業,2011年生產瓶裝白酒5000噸,共1000萬瓶(0.5公斤/瓶),每瓶出廠含稅價25元,無外銷。

2011年,A公司共銷售800萬瓶白酒,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爲800×25÷1.17=17094.017(萬元)。自產自銷類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稅率爲20%,A公司應納消費稅爲17094.017×0.2=3418.803(萬元)。

成立子公司銷售產品該類白酒生產企業全資成立一個獨立法人的銷售子公司,生產廠按一定的出廠價將酒類產品銷售給子公司,由後者推向市場。承上例,A公司2011年生產瓶裝白酒5000噸,共1000萬瓶(0.5公斤/瓶)。當年共銷售800萬瓶、單價12.5元白酒給其子公司W公司,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爲800×12.5÷1.17=8547(萬元),應納消費稅爲8547×0.2=1709.4(萬元)。同時,W公司對外按每瓶25元含稅價銷售,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爲800×25÷1.17=17094.017(萬元)。

A公司2011年消費稅佔子公司銷售額爲1709.4÷17094.017=10%,企業應納消費稅較自產自銷方式少繳3418.803-1709.4=1709.4萬元。

那麼,A公司這樣籌劃是否合法呢?根據國稅函〔2009〕380號檔案第八條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覈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70%範圍內自行覈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覈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覈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70%範圍內。

據此,A公司應徵消費稅價格低於W公司對外銷售價格的70%,應徵消費稅價格就由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覈定(不低於50%)。例中,A公司應徵消費稅價格爲每瓶12.5÷1.17=10.68(元),等於W公司對外銷售價格的50%,即25÷1.17=21.37(元)。針對這種情況,主管稅務機關要在50%-70%之間覈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企業要拿出證據(主要是企業的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以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

委託加工此類白酒生產企業一般是委託第三方進行半成品加工,由加工企業代繳一部分消費稅,加工完成後,產品返還到生產企業入庫,後者完成成品後,再銷售給子公司。最後的納稅環節和流程與成立子公司銷售產品方式基本相同,即要建立獨立法人子公司(產品銷售公司)酒類生產企業。不同的是,此時生產企業在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可以抵扣。

承上例,A公司2011年生產瓶裝白酒5000噸,共1000萬瓶(0.5公斤/瓶)。2011年共銷售800萬瓶、單價12.5元白酒給子公司W公司,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爲800×12.5÷1.17=8547(萬元),應納消費稅爲8547×0.2=1709.4(萬元)。同時,W公司對外按每瓶25元銷售,合計銷售額爲800×25÷1.17=17094.017(萬元)。

A公司在2011年委託Z公司代加工部分酒類產品,不含稅加工費爲300萬元,半成品爲700萬元。Z公司代繳消費稅(300+700)÷(1-20%)×0.2=250(萬元),所以A公司2011年補繳消費稅爲1709.4-250=1459.4(萬元),實繳消費稅等於1709.4萬元。

包裝物籌劃

酒類企業包裝物可以重複使用,爲降低成本,企業銷售瓶裝酒時,一般有回收酒類包裝物的條款。爲減少風險,酒類生產企業一般會收取包裝物押金。根據現有消費稅法規,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覈算,均需併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由於白酒生產企業收取包裝物押金需要納入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稅,所以酒類企業可以不收取押金,而透過不動產擔保的形式,完成包裝物收取工作。承上例,A公司向銷售商(非關聯公司)銷售酒類產品5000萬元,根據白酒銷售合同的'規定,有價值200萬元的白酒包裝物需要重複收回,此時,A公司可與銷售商簽訂一個不動產擔保合同,以保證白酒包裝物的安全回收。

運輸費籌劃

酒類產品從生產方轉運到銷售方,肯定需要運輸,酒類生產企業可以有3種選擇:一是自行運輸,二是採購方自行提貨,三是委託第三方,即專業運輸公司。這三種形式,消費稅是不一樣的。

根據現行我國消費稅相關法規的規定,消費稅中的銷售額,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中包括“運輸裝卸費”。但消費稅相關法規又特指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內: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由此,酒類生產企業可以將產品委託第三方,即運輸專業公司進行運輸,由運輸公司與購貨方獨立交易覈算,以減少價外收費,從而降低消費稅稅基。當然,酒類生產企業可以選擇採購方自行提貨的方式,這樣就間接減少了消費稅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