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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辦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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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原相關優惠政策到期後,發佈了《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隨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於近日發佈了《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對2014年~2016年期間,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作出了明確。

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辦稅細節

 符合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重點羣體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畢業所在自然年內,從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高校畢業生。

提示:上述3類人員應同時持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並由就業、創業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

○畢業年度在校期間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提示:應同時持有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和憑此證辦理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業的減免稅計算

政策規定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按“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於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費金額爲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爲限。在扣減應繳稅費時,應注意不同稅費的順序,不能顛倒。

 案例解析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王先生從2014年5月開始從事個體餐飲經營(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已規定免稅限額上浮20%爲9600元),其2014年(5月~12月,共 8個月)可享受的減免稅限額爲:9600÷12×8=6400(元)。其享受免稅的期限爲2014年5月~2017年4月。

假設1:王先生2014年5月~12月,起徵點以上月份應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合計6200元,其2014年免稅限額以應繳的6200元爲限,當年應繳稅費全免。

假設2:王先生2014年5月~12月,起徵點以上月份應繳營業稅5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85元、教育費附加165元、地方教育附加110元、個人所得稅2200元,合計8360元。其2014年可以享受的減免稅限額爲6400元,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依次爲:

營業稅5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85元、教育費附加165元、地方教育附加110元、個人所得稅240元,當年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60元。

如果王先生已分月將當月應繳的各稅費繳納,則可根據計算的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申請辦理退稅,同時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企業、單位吸納重點羣體人員就業減免稅計算

 政策規定

1.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服務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取得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合稱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

2.納稅人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覈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及附加。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大於覈定減免稅總額的,以覈定減免稅總額爲限。

4.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小於覈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爲限;納稅年度終了,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案例解析

 某省確定減免稅定額標準爲4000元,該省某服務型企業2014年1月~6月招收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20人,7月~12月新增10人,該企業2014年覈定減免稅總額爲:(20×12+10×6)÷12×4000=100000(元)。

假設1:該企業2014年應繳納營業稅9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6720元、教育費附加2880元、地方教育附加1920元,合計107520元,該公司2014年可享受的減免稅金額爲覈定的減免稅總額100000元,依此扣減營業稅9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000元;還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720元、教育費附加2880元、地方教育附加1920元,合計應繳稅費7520元。

假設2:該企業2014年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營業稅80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600元、教育費附加2400元、地方教育附加1600 元),彙算清繳時應繳企業所得稅8000元。該公司2014年可享受的減免稅額先以應繳的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爲限,全部予以扣減;已扣減的營業稅及附加89600元與覈定的減免稅總額100000元尚有差額10400元,彙算清繳時再扣減其應繳的企業所得稅8000元;在依次扣減2014年全部應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合計97600元后,仍有差額2400元沒有扣減,則不得結轉下年再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