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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企業轉型電子商務必備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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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利用微電腦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參與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給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那麼,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傳統企業轉型電子商務必備法律知識,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傳統企業轉型電子商務必備法律知識

一、你的互聯網"入口"被人搶注了嗎?

兵法有曰,有隘者,以戰則利。域名、搜尋關鍵詞、APP名稱等就是互聯網的"隘",又被稱爲企業在互聯網的商標,是用戶尋找商家、購買產品或服務的入口。

1."保護性註冊"+"域名爭議解決"相結合的域名戰略

域名,對於PC互聯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很多傳統企業因遠離互聯網行業而忽略了域名的價值,待到進軍電商時,才發現自己經營多年的品牌域名早已"名花有主"。一個具有互聯網思維的企業,通常會採取"保護性註冊"加"域名爭議解決"的域名策略。

所謂保護性註冊,即在公司名稱或商標確定、發佈新產品、進入新市場、收購新公司等情形對外公佈之前,即將與之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有選擇的註冊爲域名。所謂域名爭議解決,即企業透過談判、域名仲裁、訴訟等方式,將別人搶注的域名奪回來,其中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域名仲裁,不同的域名適用不同的仲裁規則,例如UDRP、CNDRP等。

2.用足在先權利築起搜尋關鍵詞、APP名稱保護牆

搜尋引擎成爲大多數電商網站的主要流量入口,搜尋關鍵詞一單被盜用、冒用或先佔的危害不言而喻,司法實踐中的案例比比皆是,早年的"大衆搬場"案例即是如此。如何有效的利用的利用註冊商標專有權、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商標的在先使用,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一項技術活。

APP是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新事物。各大應用市場的APP名稱亂象,已經爲未來該領域糾紛頻發埋下了隱患。大多數APP缺乏法定的在先權利,如何有效利用"不正當競爭"這個口袋策略,恐怕需要企業的法律顧問具有更高的戰略眼界。

二、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可以使用"電子商務"字樣嗎?

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涉及這個問題的法律檔案主要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關於電子商務登記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2]第258號),答覆中認爲企業名稱中可使用"電子商務"字樣,但不宜將"電子商務"作爲經營範圍予以覈定。

實踐中,對於企業名稱使用"電子商務"字樣已經基本達成共識,例如紐海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一號店)、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噹噹網)等。

但實踐中對於經營範圍中是否可以使用"電子商務"字樣各地工商局則有不同的理解。實踐中主要由三類做法,一種是使用"互聯網資訊服務"或者"在線交易處理"等電信業務分類的描述方式,例如一號店和噹噹網;另一種模式是"網上經營XX"或"網上提供XX服務"的總局答覆模式;再有一種是對總局答覆檔案的突破,直接在經營範圍中使用"電子商務"字樣,例如上海新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

三、開展電子商務需要辦理ICP許可證還是備案?

這是個困惑很多企業的現實問題,我之前有寫過一篇《外資企業透過互聯網銷售產品的法律合規問題》對這個問題有詳細的分析。

我國《電信條例》將電信業務實行分類管理模式,其中,增值電信業務分爲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業務,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辦理ICP許可證,非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辦理ICP備案。

電子商務屬於經營性還是非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實踐中的認識不一,原因是現行有效的2003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已經遠遠落後商業與技術發展,電子商務到底屬於在線交易處理業務還是互聯網資訊服務業務,沒有明確的說法,而2013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仍然是個徵求意見稿。

但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互聯網、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上海通管局的監管實踐(現已基本達成共識),傳統企業透過互聯網銷售自有產品的,視爲傳統銷售行爲的互聯網延伸,僅需辦理ICP備案即可;企業設立網絡平臺爲第三方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辦理ICP許可證。

四、是否遺漏辦理工商網上亮照及公安備案?

所謂"網上亮照",即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企業,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資訊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根據國家工商總局60號令《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企業未辦理網上亮照的,可以警告或罰款。

公安備案,即根據《計算機資訊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接入單位、資訊服務單位及與國際互聯網聯網的單位(或個人)均應當在網絡正式聯通後的三十日內,到轄區網安部門登記備案。

五、是否審查過用戶註冊協議及交易規則的合規性?

用戶註冊協議和交易規則是網站與用戶的合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檔案。但是,大多數的企業的不重視用戶註冊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合規性,基本都是網上隨便抄來的。其後果是,一旦發生爭議,司法實踐中往往會作出對協議及規則提供方不利的解釋,例如近期鬧得沸沸揚揚的某律所與京東商城買賣合同糾紛案。

如何防止協議條款被認定爲格式條款,實踐中有一些規則可循。例如商家強化提示及信批義務,賦予消費者一定限度的`撤銷權,等等。

此外,交易規則的擬定尤爲重要,這涉及買賣合同的生效、特殊買賣(如衆籌)的效力、違約責任的承擔等核心問題,務必重視。此外,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修改交易規則的,至少應當提前7天公示。

六、2015版《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規定?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發佈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60號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實施。《辦法》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加大了電子商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辦法》明確適用範圍爲對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上的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進行規範,不包括電視購物、電話購物等。

第二,《辦法》明確了電子商務市場準入規則,即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只有實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不得無照經營;對於從事平臺類電子商務的,只能是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

第三,強化了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責任,例如,規定開展自營業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必須以顯著方式對平臺自營部分和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予以區分和標註。

第四,加強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例如,新設第十六條即"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七、大數據時代的用戶數據使用邊界如何確定?

大數據的快速發展爲電子商務的崛起插上了飛躍的翅膀,但,如何把握數據利用的最大化與用戶隱私保護的邊界,如何協調商業倫理與商業價值的平衡性,一直是困擾大數據發展合法性的重要課題。

我國目前未發佈專門的數據保護法案或者用戶隱私法案,僅在前面提到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例如合法正當原則、必要原則、公開原則、許可原則、保密原則等。至於何爲合法正當,即邊界在哪裏則沒有細則規定。

一個風險較小的創新解決機制就是數據拆分使用,即故意將數據模糊、拆分處理,促使對大數據的使用不會泄露用戶的精確、完整資訊。例如在分析用戶購買習慣時,就沒必要使用用戶的通訊數據;使用用戶的交友習慣時,就必須模糊處理用戶的好友的真實姓名。這樣,數據的獲取者,永遠無法將一個用戶完整的裸露在互聯網,給用戶造成損害後果的可能性最小,數據使用方的法律風險當然也就最小。

八、如何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矛和盾?

企業在互聯網上的競爭遠超線下渠道的競爭,因爲你的任何一個競爭點都是面向全行業,而不是某個地區、某個領域。所以,電子商務領域的競爭,向來是口水泡沫、價格廝殺、技術攻陷、訴訟糾纏的組合策略,血雨腥風,何其慘烈。

這時,如何有效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矛與盾就顯得異常重要,往往會讓商家在競爭優勢中脫穎而出。各方在法律之下,不行價值對錯,只聞競爭優劣。

電子商務領域,司法實踐幾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包括商業詆譭、虛假宣傳、技術干擾、比價模式、數據盜取等等。針對這類不正當競爭,企業應當採取及時保全證據、特定化數據等策略,打擊惡性競爭者;正對可能的不正當競爭指控,企業應當採取消除特定化、取消絕對化、避免二次編輯等方式,儘量避免、減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