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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信訪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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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持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聯繫,保護人民羣衆的財產不受侵害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依照國家和自治區《信訪條例》的基本原則制定信訪工作制度

審計信訪工作制度

一、信訪工作職責

(一)接待來訪,辦理來信,承辦上級機關和本機關負責人交辦、轉辦的信訪案件;

(二)向有關機關、單位轉辦、交辦信訪案件;

(三)調查有關信訪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四)協調有關機關、單位查處信訪案件;

(五)分協研究信訪動態,及時向機關領導反映情況;

(六)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爲信訪人民提供諮詢服務;

(七)總結、推廣信訪工作經驗,開展信訪工作理論研究;

(八)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信訪人

(一)信訪人對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不滿的,可檢舉揭發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二)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控告等信訪事項,要到審計機關設立的來訪接待場所提出,不得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領導人的公務座車。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採用電話、書信等形式提出;如需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三至五人代表提出,不得聚衆行事。

(四)信訪人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五)信訪人要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和威脅接待人員。

三、信訪工作人員

(一)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羣衆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努力爲人民服務。

(二)認真負責,及時準確地承辦上級機關和本級機關領導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

(三)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誰主管、誰負責,既不推卸,也不包攬。

(四)多請示,多彙報信訪疑難問題,杜絕矛盾上交;爲本機關領導分憂,維護領導的正常工作。

(五)辦理信訪事項,要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和拖延。

四、領導檢查指導工作

根據“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有一名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建立健全負責人接待來訪、閱批來信和直接處理重大信訪案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