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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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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規範辦理羣衆來信來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信訪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網絡平臺及走訪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提出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本局受理的活動。 由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部門轉辦的屬於本局受理範圍的信訪事項,按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 本局及下屬單位的信訪工作,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羣衆來信、來訪,提出問題答覆和處理,要按各部門的職責權限辦理。對於超出自己權限的問題,要以一定形式呈請領導批示或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第四條 局主要負責人是本局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成立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領導班子成員爲成員,紀檢組長具體分管信訪工作,紀檢監察室爲本局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信訪日常工作。重大信訪問題透過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及時通報情況,研究意見,協調處理。各信訪案件的處理結果經局主要領導審閱後,由監察室或相關承辦部門反饋告知來信來訪人。

第五條 實行局領導定期接訪、下訪、約訪羣衆制度。領導班子成員定期接訪、約訪工作按《局長接待日製度》有關規定執行。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要有一個工作日下訪羣衆,可專門進行,也可結合工作實際利用其它時機進行。有關科室、直屬單位要做好局領導接訪、下訪、約訪登記工作,建立規範的工作臺帳。

第六條 實行局領導包抓重點信訪事項制度。對重大、複雜的信訪事項,局主要領導應親自批辦,組織專題研究,確保辦結落實。對於赴京、赴省集體上訪及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要逐案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包案領導要全程參與案件的調查、協調和處理,確保信訪事項依法按政策處理到位。

第七條 實行矛盾糾紛定期排查會商制度。對矛盾糾紛隱患每月進行一次排查,並建立排查化解臺帳。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認真進行彙集研判和任務交辦,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處理解決時限和要求。局領導班子每季度召開一次信訪形勢研判會,研究解決存在的信訪突出問題。對本級職權範圍內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上一級相關職能部門。

  受理範圍

第八條 本局信訪工作機構對下列信訪事項予以受理:

(一)對本局機關、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進行投訴、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的;

(二)舉報管轄區域內社會組織或個人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行爲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有關責任單位轉辦的信訪事項;

(四)其他屬於本局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

第九條 本局信訪工作機構對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一)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有權處理的機關已經複覈結案的;

(四)本局或直屬單位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向本局提出同一事項的;

(五)信訪人不服處理、複查意見,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查、複覈請求的;

(六)信訪人不服本局複覈意見,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第十條 對不屬於本局職權處理的信訪事項,應告知來訪人情況,介紹來訪人到有權處理的部門反映。對不予受理的來訪事項,接訪人員應向其做好法規解釋和疏導教育工作。

  信訪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來信來訪、電話舉報實施登記:

(一)來信管理:對各類信訪信件,由專人負責拆閱,按要求認真做好登記。並按處理來信的程序,送領導審閱。負責信件審閱的領導,按 "分級負責,分工歸口"和區別輕重緩急的原則及時進行辦理。對需轉其主管部門或其上級機關處理的信件,要按規定做好登記簽收手續;對轉辦信件,屬紀檢監察業務範圍的,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處理,不屬紀檢監察業務範圍的,按照分工歸口的規定辦理。

(二)來訪管理:凡羣衆個人或集體來訪反映問題,接訪人員必須文明禮貌接待。接待人數要兩人以上。仔細耐心聽取反映情況,認真做好記錄。記錄結果要讓來訪人員簽名認可。接訪時,應依據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給予認真解答,不許願,不信口開河。對不屬於紀檢監察業務範圍的來訪,按分工歸口辦理的原則,應耐心爲其指明受理部門。對情緒激動的來訪者,要耐心細緻做好疏導工作,對來訪者要求局領導接訪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並派人陪同接訪。

(三)電話舉報管理:凡來電要求舉報的,接聽人員要認真接聽,做好詳細記錄。舉報人舉報完畢後,接聽人應將其舉報內容複述一遍進行覈對,經整理後及時報送呈批。對重要的舉報電話可進行錄音處理。錄音完畢,應註明來電的有關情況並及時整理呈報。

  信訪保密制度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格管理信訪材料,信訪工作檔案、信訪登記薄、報告、統計、資料等都應妥善保管,不得擴散外傳。

第十三條 保密範圍包括:檢舉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單位、職務、住址、電話號碼、性別等);被檢舉控告的對象和檢舉控告的內容;涉及到黨和國家祕密事項的信訪件。不得將撿舉控告的信訪件轉給被檢舉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答覆、獎勵、報告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舉報人的身份。不得以電話方式進行信訪舉報問題覈查結果的反饋。

第十五條 對於上報的重大信訪案件材料,要按機要件規定辦理。不得向無關人員擴散來信來訪的情況和問題,不得把內部醞釀討論處理信訪的情況向信訪當事人或其他人員泄露。

第十六條 對因違反規定泄密而造成檢控人被打擊報復等不良後果發生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信訪案件查處

第十七條 對一般案件線索的初查,由紀檢監察室報請分管局領導批准後進行。對反映黨員幹部違紀違法行爲比較嚴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