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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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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精細化、標準化管理水平,調動我校人員爭取各級各類教科研項目的積極性,保證教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與按期優質完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處代表學校負責對全校各級各類教科研項目統一編號與集中建檔,組織申報與評審推薦,監督實施與結題驗收。經學校備案登記的各級各類項目,學校認可課題組成員工作量,科研成果納入學校評審獎勵範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教科研項目是指由各級教育、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它企事業單位確定生效的有研究計劃、有明確要求、有經費資助的教科研課題,也包括自籌經費項目和校級項目。項目的確認和建檔,以項目下達部門的立項通知或有關單位與我校簽定的教科研合同爲依據。有經費的各級各類縱、橫向項目,科研經費必須打入我校相應帳戶。
  第四條 教育部立項課題及科技部立項課題視爲國家級課題,國家其它各部委立項課題視爲省級課題。省教育廳教科研立項課題及省科技廳立項課題視爲省級課題,省其它廳局立項課題視爲地市級課題。國家兩個或兩個以上部委聯合立項課題視爲國家級課題,省兩個或兩個以上廳局聯合立項課題視爲省級課題。
  各級別課題的子課題視爲下一級別課題。
  第二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教科研項目的選題工作。選題應緊密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的實際需要,以應用研究爲主,突出創新性和實用性。選題的重點應放在:
  (一)與重點專業建設、新增專業建設密切相關的教科研項目;
  (二)有較好前期研究基礎可望爭取國家或省部級資助的項目;
  (三)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科技開發、技術服務或管理諮詢等項目;
  (四)與學校示範院校建設、改革發展密切相關的教科研項目。
  (五)從實際應用部門徵得選題並獲得經費資助的項目。
  第六條 學校各級各類項目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一)各級各類項目經批准立項後,項目負責人填報的開題報告書即爲雙方的項目合同。項目合同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
  (二)項目申請人即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照合同規定,在批准的計劃任務和預算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劃的實施,推動課題組成員間的協作研究。
  第七條 申請及審批
  (一)凡我校人員均可申請各級各類教科研項目。申報時,必須按各級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填寫《項目申請書》與《專家評審活頁》(含電子版)。已作爲項目負責人的各級在研項目總數不得超過3項。
  (二)各級各類教科研項目的申請書要在規定時間內報科研處,一般情況下,科研處審查後提出初步意見,交學校學術委員會論證評審,提出入選項目,經學校同意,彙總後報有關部門申請立項。
  第八條 開題與中期管理
  (一)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批准通知後,應儘快確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在2個月內組織開題。召集課題組全體成員論證開題方案,並請有關同行專家參加開題,審閱相關材料,填報《開題報告》(含電子版)和《實施承諾書》上交學校科研處。由科研處報送各級教科研項目主管部門。
  (二)對各級各類在研項目,科研處要定期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展;研究進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階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問題、經驗和建議;下一步研究工作計劃等。項目負責人按要求填報《項目研究中期報告》(含電子版)。
  第九條 結題驗收
  (一)我校承擔的所有項目必須按期結題。項目研究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項目負責人應向科研處提出書面申請,在徵得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課題延期只能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總結,認真撰寫研究報告,填寫《結項評審書》(含電子版),經科研處初審後,根據項目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結題驗收或評議鑑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負責人按項目合同和任務計劃書完成了研究任務;最終成果與立項時批准的“最終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爭議;經費開支合理合法。諮詢報告類成果須有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並詳細註明採納內容和實際價值。
  (三)最終成果形式可以是論文、專著、諮詢報告、軟件、數據庫、專利等;除學術成果本身外,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結合項目研究進行的課程建設、教材編寫、學術報告、諮詢服務及其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一併納入驗收範圍綜合評價。
  3.項目驗收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重大項目由鑑定專家在打分或投票基礎上確定成果等級。
  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學校視情況上報項目主管部門建議撤項或予以調整,校級項目由學校直接決定是否撤項或調整。
  (一)項目批准下達2個月後,沒有開展開題工作。
  (二)項目批准6個月後,或中期檢查時,一直未開展實質性的研究工作。
  (三)實施情況表明,責任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責任人或課題研究方向。
  (五)在規定項目週期內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務。
  存在上述情況的各級各類立項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科研處書面說明理由,申請延期或中止項目。在指定期限內仍未整改者,學校將建議項目主管部門對該項目做出撤項處理。撤項或到期未完成的項目負責人,2年內不得申報同級科研項目,資助經費由學校視情況收回,已支付部分要追繳。
  第三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根據來源分爲上級重點項目資助經費、委託項目資助經費、學校資助經費和項目配套經費,以及校外渠道引進的自籌經費等。學校資助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學校鼓勵課題組多渠道爭取項目經費。
  第十二條 學校對各種來源下撥的項目經費採用“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卡”和“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帳本”的形式,由科研處和財務處共同管理。
  在接到項目批准立項和撥款通知後,科研處按項目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卡”,註明項目負責人、項目名稱、經費來源和分期撥付的額度,與財務處銀行賬單兌帳後,通知相關部門和項目負責人,作爲科研經費結算憑證。“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卡”由財務處、科研處、項目負責人各存留一份,同時建立“科研經費管理帳本”。教科研進程中的每項支出都由財務處記錄在帳本上,項目結束經過終審驗收後,“科研經費管理帳本”一併歸檔。管理帳本由財務處和科研處每半年審查、結算一次。專項建帳,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學校對各級各類項目資助經費一次覈定,分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第一次撥付30%與第二次撥付40%憑開題資料、中期研究資料以借支形式辦理。透過驗收、確認可以結項者,並將驗收結項情況予以公佈。其餘30%憑結項證明或鑑定證明結付。研究全過程發生的各項開支必須按財務管理要求提供正式票據。
  第十四條 學校對各級各類項目的經費資助標準(單位:萬元∕項)
等級類別人文社科及軟科學類自然科學類
國家級重大、重點課題1016
一般課題58
省級重大、重點課題34
一般課題1.52
地市(校)級重大、重點課題0.40.6
一般課題由學校學術委員會鑑定後按0.2-0.3萬元標準進行獎勵以予補貼。
  註明:
  對從校外引進經費的縱向課題,除按上述標準進行經費資助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