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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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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科研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推動“理論提升、科研帶動”工作,打造科研平臺,充分發揮我校專業技術人員的科研潛能,有效整合、利用、優化現有的科研資源,更好地開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技術服務、管理諮詢等活動,營造一個有利於知識創新,學科交叉,梯隊建設,項目攻關,成果轉化的穩定與寬鬆的環境,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社會服務能力,進而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學校將重點地設立和有目的地共建、聯辦或協辦一批有利於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機構或基地。

第二條 學校鼓勵跨單位、跨部門、跨行業,甚至跨地區共建、聯辦、協辦各級各類科研機構或科研團隊。

第三條 科研機構應面向社會,並適應社會需要,積極參與科技市場競爭,爭取並承接有關方面科研任務,使之成爲我校知識創新、技術革新與成果轉化的平臺,成爲我校專業建設、技術研發和創特色、樹品牌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科研機構的設定

第四條 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目前主要設立一些非實體性的科研機構。研究人員主要由目前的在崗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非實體性的科研機構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再決定適時成立實體性科研機構。

第五條 非實體科研機構是學校不給編制只給牌子和一定執行費用的機構。

第六條 建立非實體科研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穩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長期研究目標,具有承擔本專業領域科研任務的能力。機構人員原則上要求曾承擔過地廳級以上科研項目。

2、研究機構負責人,應由專業造詣較深、學風正派、富有開拓精神和組織領導能力的具有進階職稱的人員擔任。

3、科研團隊結構比較合理。爲了保證較高的學術性、開放性與穩定性,科研機構人員一般不應少於五人。應注意重點吸收具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人員和具有較強科研能力的人員作爲科研機構成員。

4、研究的領域,應在國內或省內同類院校中有一定的影響,具有自身的優勢、特色和較強的發展潛力。

第七條 科研機構的申辦程序:

1、申辦科研機構,首先必須向學校科研處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科研機構設定申請表》,由學校科研處審查後,報校長辦公會批准成立。

2、與外單位合辦科研機構,須另行提供合辦協議(最好經過公證),說明合辦機構的目的、研究領域、近期任務和中長期目標、條件保障、領導方式、合辦期限以及合辦各方的責、權、利等內容。

  第三章 科研機構的管理

第八條 在二級學院範圍內設立的科研機構,一般歸口二級學院領導;跨學院成立的科研機構,可委託其中一個學院代管。與校外合辦科研機構可由合辦各方派員建立領導小組,負責協議或合同的實施和重大事項的協調。科研機構由所在單位負責總體規劃、檢查等經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科研處負責定期對科研機構的檢查、考覈及評估工作。

第十條 經學校同意設立的科研機構,應充分利用學校現有的人力、物力和資訊等資源積極開展工作;學校各部門應儘可能爲這些研究機構提供所需要的研究條件。

第十一條 科研機構實行主任(或所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科研機構發展規劃與工作目標的制定。

2、負責對科研項目的申請、實施、檢查工作進行組織。

3、負責科技開發、科技服務與學術交流等科技活動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