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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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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國發[2007]13號檔案、財政部、教育部財教[2007]90號檔案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2007]88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爲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分爲3檔,分別爲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各院系可以按照國家助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凡在校期間有違紀違規現象,並受到紀律處分,違規租房,吸菸酗酒,打架鬥毆,考試舞弊等不良記錄者,取消申請資格。

第四條 貧困生的認定機構

貧困生的`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個人申請、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1、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貧困生資助工作,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貧困生的認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副主任、副書記)爲組長,政治輔導員、學工辦主任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覈工作。

3、以班級爲單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組長,成員由7—9人組成的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其中學生幹部、學生,貧困生代表各佔約1/3。認定小組成立後,其名單應在本班公示。

第五條 貧困生的認定標準

貧困生分三類,即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

一般困難,指本人和家庭能夠籌集到學費和大部分生活費,需要國家給予部分生活費資助者。

困難,指本人和家庭能夠籌集到部分學費和生活費,需要國家給予部分學費和生活費資助者。

特殊困難,指本人和家庭基本上沒有能力籌集學費和生活費的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單親家庭子女,以及嚴重病災戶子女、農村特困戶子女、城鎮低保戶子女。

認定評議小組在民主評議時,要重點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單親家庭子女,以及嚴重病災戶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品學兼優者優先,民族學生優先,女生優先,住校生優先。

第六條 認定程序

1、個人申請。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在同一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品學兼優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2、班級評議小組評議,並寫出初步評議結果。

3、院(系)審覈,並分出檔次,在本單位公示一週,接受羣衆監督。

4、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審覈與彙總,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透過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度申請和評審。國家助學金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月發放給學生本人。

第八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定期對貧困生進行資格複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覈實,取消資助資格並收回資助資金。學生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情況的顯著變化。如家庭經濟情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有權及時作出調整。

第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