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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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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漁業船員任職和發證

第四條漁業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漁業船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或考覈合格、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後,方可在漁業船舶上工作。

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中國籍船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第五條漁業船員分爲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

職務船員是負責船舶管理的人員,包括以下五類:

(一)駕駛人員,職級包括船長、船副、助理船副;

(二)輪機人員,職級包括輪機長、管輪、助理管輪;

(三)機駕長;

(四)電機員;

(五)無線電操作員。

職務船員證書分爲海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和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具體等級職級劃分見附件1。

普通船員是職務船員以外的其他船員。普通船員證書分爲海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和內陸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第六條漁業船員培訓包括基本安全培訓、職務船員培訓和其他培訓。

基本安全培訓是指漁業船員都應當接受的任職培訓,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應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內容。

職務船員培訓是指職務船員應當接受的任職培訓,包括擬任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專業技能和法律法規等內容。

其他培訓是指遠洋漁業專項培訓和其他與漁業船舶安全和漁業生產相關的技術、技能、知識、法律法規等培訓。

第七條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6週歲;

(二)符合漁業船員健康標準(見附件2);

(三)經過基本安全培訓。

符合以上條件的,由申請者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考覈,對考試或考覈合格的,自考試成績或考覈結果公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第八條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或下一級相應職務船員證書;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對船舶長度不足12米或者主機總功率不足50千瓦漁業船舶的職務船員,年齡資格上限可由發證機關根據申請者身體健康狀況適當放寬;

(三)符合任職崗位健康條件要求;

(四)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歷條件(見附件3),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五)完成相應的職務船員培訓,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駕駛和輪機人員,還應當接受遠洋漁業專項培訓。

符合以上條件的,由申請者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考覈,對考試或考覈合格的,自考試成績或考覈結果公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第九條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的院校畢業生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健康及任職資歷條件的,可申請考覈。經考覈合格,按以下規定分別發放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一)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一級船副、一級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二)高等院校專科(含高職)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二級船副、二級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按其所學專業簽發助理船副、助理管輪、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內陸漁業船舶接收相應專業畢業生任職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曾在軍用船舶、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漁業船員證書,應當參加考覈。經考覈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