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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社會信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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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言

淺談社會信用的制度

信用起初是指資本擁有者和資本需求者之間的一種借貸關係,社會信用則專指國家的一種債務。其實在工業文明以前,這種本質上的賒欠行爲就一直存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誠信保證。而誠信則是整個社會正常執行的必要條件,它的內涵和外延又都遠遠超出了信用的狹義範疇。但是,在交換經濟高度發達的當代社會,誠信在經濟領域的意義就顯得尤其重要。所以,社會信用就逐漸替代了社會誠信這個倫理範疇,其自身也就完成了由經濟領域向整個社會領域的轉化。本文就是在這個基礎上準備對社會信用的制度特性進行一些有益的探討。

二、社會信用的產生

社會誠信在人類的肇始階段是自然而然產生的。在一個比較封閉的、環境極其惡劣的氏族或部落之中,由於特殊的家庭關係,原始人之間的個體觀念和羣體觀念幾乎沒有差別。氏族成員對公共權利的均佔性保證了人們在有限的生活資料範圍內的公平,從而也爲後來的社會公正播下了最原始的種子。如同一個十分民主的家庭一樣,誠信就自然而然地滲透到人們的血緣感情中去了。這時候自利和互利還處於渾然一體的狀態,而氏族的公共權利從本質上而言也就是一個體現互利的制度。隨着對偶婚和父權社會的出現,新的財產繼承方式的產生逐漸導致了不同家庭之間的財富分化,以家庭爲單位的自利行爲開始衝破原來純粹的互利制度而爭取最有利於自己的分配方式,其中氏族最高軍事首領及其下一級軍事首領是瓜分互利剩餘的第一批自利者。原始的存在於血緣感情中的誠信連同舊的家庭關係被一起炸燬了,自利釋放出的無窮力量開始貪婪地攫取一切可能的財富,原始誠信在這種自利的盲目性中徹底消失了。 從此以後,社會誠信開始了它艱難的重建過程。這個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爲三個不同的領域,它們在不斷的鬥爭和妥協中向前融合演進,形成了具有穩定特徵的社會規範體系。第一個領域形成了社會最廣泛和樸素的誠信基礎,它是社會倫理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之所以說這種誠信是樸素的,是因爲它還帶有原始社會時期遺留下來的後來被休謨稱爲“公共感情”的東西。在人充當生產資料的時期,劣勢自利和優勢自利之間的絕對矛盾加深了前者在感情上的互相支援,出於互利的需要,劣勢自利之間逐漸產生了屬於自己的行爲規則。而誠信所體現的就是一種在惡劣條件下的互相扶助,這種小範圍的、與落後生產方式相伴隨的誠信還處於不被優勢自利認同的斷續發展狀態。當然,劣勢自利之間起初也並非必然地選擇了誠信規則,所謂必然,不僅意味着“公共感情”的需要,而且還包含了對必然的背離和鬥爭。

最後,在小範圍的落後的生產方式下,人們發現保持誠信成了一個生存下去的必需“技巧”。擁有它就意味着融入了一個共同對付困難的劣勢自利團體,這是一種典型的物質和精神的雙重歸屬需要,它並非人們自願設計,而是出於對生存危機的本能反應。隨着技術的發展和工業文明的到來,這種發軔於小範圍的誠信原則就逐漸突破了其狹小的疆域而演化爲全社會倫理體系的一部分。第二個領域就是劣勢自利和優勢自利以及優勢自利之間的矛盾鬥爭所產生的誠信原則。除了和第一個領域的誠信具有一定的共性之外,這種誠信則更多地體現了在規範上的強制性。不同自利之間的鬥爭導致了資源在某種程度上的損失,風險係數的差別有可能使得優勢自利和劣勢自利之間形成一種暫時的和解,其保證就需要一種誠信。但這種誠信帶有雙方的被迫性和對各自自利的壓抑,所以它又往往具有不穩定性,有時反而會造成對社會誠信的懷疑和破壞。優勢自利之間的鬥爭則通常表現爲一種雙贏的格局,透過對利益的重新分配,他們需要遵守的是一種契約性的誠信。隨着國家公共權利的出現,這種誠信也就逐漸地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在一個各種自利可以制衡的格局中,國家就越處於中立者和執法者的地位,而其代表的公共權利則更多的是一種維護互利的權利,誠信也因而成了互利的應有之義。第三個領域就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鬥爭所產生的誠信問題。由於國家所代表的是一種抽象的公共權利,所以它更有可能會被自利集團利用來進行有利於自己的交易。

由於主權的介入,國家之間的.誠信往往具有更加不穩定的特徵,從而導致了第二個領域鬥爭的向外延伸及其損失的可能增大。儘管各個國家鬥爭的結果會達成一些共識性的原則,但緩解矛盾的根本點還在於劣勢自利和優勢自利之間差距的進一步縮小。誠信的力量暫時還無法突破人類由於發展差距所導致的自利算計。 總之,社會誠信的產生主要導源於自利之間的相互鬥爭,是各種自利力量制衡的結果。在普遍的倫理基礎之上,隨着公共權利向互利體系的轉化,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契約性誠信由保護優勢自利而轉化爲對普遍自利的保護。這種倫理要求和法律規範上的逐漸一致使得社會誠信獲得了真正的普適性,從而也使得它成爲了互利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社會信用不同層面制度的互補性及外部性

社會誠信的倫理範疇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正如上一部分所討論的,劣勢自利由於處在權利的控制之下,他們對於欺詐者的懲罰通常情況下不可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爲了避免“以牙還牙”的惡性循環,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剝奪欺詐者未來依靠誠信而可能獲取的利潤。而在一個小範圍的團體中,慣例就能夠起到這個作用。從花費資源的角度而言,慣例是比較節約交易成本的一種被團體成員默認的非正規規則。這種誠信慣例的建立起初是基於對“公共感情”的非自覺遵守,後來是自利遭受過懲罰損失的被迫性接受,而更重要的原因則在於大多數自利個體的誠信行爲所帶來的團體的穩定以及團體對誠信者的認同性獎勵。當誠信經過長時期的系統強化之後,這種倫理觀念就變成了自利個體效用最大化的一個無意識的約束條件。所以,某種程度而言,在一個小範圍的團體中由於不存在資訊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倫理等非正規規則就可以起到一種準法律的作用。對於一個資源稀缺的系統來說,這種基礎規則體系就是高效的。隨着交換經濟的飛速發展,一個國家甚至整個人類在某種程度上都變成了一個密不可分的系統。資訊問題的出現給一些純粹自利者創造了超越小範圍的、利用欺詐獲取超額利潤的機會,這時候誠信者就變成了弱者,而倫理規則所具有的懲罰功能對這種遊弋性的自利欺詐者也就失去了作用。如果這個欺詐者具有對公共權利的表決權,那麼就會出現公共權利的代理問題。它所導致的可能後果就是遭受侵犯的倫理規則由於長期做不到對欺詐者的懲罰而失去了社會羣體的繼續認同。這樣的系統就變成了一個具有極高交易成本的非穩定系統,擴大的交換經濟也將因爲得不到誠信的保證而有可能退縮到以前的小範圍經濟。

但是,整個社會誠信的喪失同時也非常不利於優勢自利最大化效用的實現,所以完成對利用資訊問題欺詐的限制和懲罰任務的往往不是劣勢自利,而是優勢自利之間經過鬥爭而達成的合作性規範。這種規範屬於行業的層面,它的目的在於透過確保成員的誠信而維續行業在市場上的優勢地位。如果行業能夠透過欺詐而達到長期的收益,那麼這種行業的規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同樣的,如果行業內其他成員一直容忍個別成員對劣勢自利的欺詐行爲,那就意味着這個行業的衰弱直至消亡。換句話說,也就意味將自己的利潤毫不設防地拱手讓於欺詐者。而這種和個體自利相違背的做法是非理性的。所以,本質上來說,行業層面的規範體系是經濟交換擴大之後欺詐者向誠信者的一個理性迴歸,它 不是自願的,而是透過實際的或預期的效用損失迫使雙方達成的一個互利的均衡。這種行爲規範和前面的倫理規範顯然極其不同,它是對法人行爲的規範。而倫理誠信則是對自然人的規範,它可以彌補行業規範的不足,因此具有普遍的適用基礎。 當倫理規範和行業規範尚不足以解決純粹自利的誠信問題時,最後的途徑就只有訴諸於法律。這是一種表面上看來最耗費資源的制度行爲,然而對於一些非理性的盲目自利而言的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從這個角度來說,它反而能夠防範更大範圍的社會損失。當然,我們在這裏所指的是一個體現互利的法律體系,唯有如此,才能使得任何個體自利徹底放棄對公共權利的尋租行爲,從而確信法律的公正性。如果公共權利還處於個別優勢自利的控制之中,則這種壟斷就會不惜以損害社會效用而增大個體效用。而其主張的法律通常情況下就會導致自利強烈的尋租行爲。所以,對公共權利的制衡是十分重要的。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看出,社會誠信的三個不同層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們是一種互補性的關係。其中倫理規範是行業規範和法律規範的基礎,而法律規範則是運用公共權利對前兩者的一種強制性保證。但是,正因爲法律所體現的是一種公共權利,所以一旦對它失去了控制或運用不當,則有可能導致對其它兩個規範體系的外部負效應。

四、我國社會誠信發展的三維分析

通常情況下,任何公共權利都會要求其他個體遵守普遍的誠信規則。不管這種公共權利是屬於個體的還是全體的,誠信規則都有利於系統的正常維續。帝制時代的中國是一個完全由個體自利佔據公共權利的狀態,它在本質上和一個巨型的私人公司幾乎沒有什麼區別,官員是僅僅對皇權負責的“管理者”,所有的其他個體都變成了“僱員”。佔有者往往處於一個難以克服的悖論之中:他永遠不可能清楚地知道屬於自己的財富到底有多少。這種對財富邊界的模糊性很容易誘致其他個體自利的佔有行爲,所以要求“管理者”和“僱員”的忠誠就顯得十分重要。在某種程度上,公共權利的最終佔有者就會倡導一個符合誠信的倫理規範,這和他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對於劣勢自利來說,倫理規範本身就是他們長期經驗之後的一種較優選擇。但是,我們也看到由於最高權利的參與,這種倫理規範又帶有一定的爲純粹自利服務的內容,從而程度不同地偏離了其演進的互利性方向。這種最高權利對普遍倫理體系的有意識改造形成了一個有利於純粹自利生存的“企業文化”,而生於斯長於斯的“管理者”和“僱員”所養成的思維和行爲模式就自然地維持了這種閉環系統的穩定。可以說法律在帝制時代的本質不在於對互利的保護,而純粹體現了皇權對本身自利的一種維護,它和倫理規範有時是渾然一體的。這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文化霸權主義導致了工業文明在中國發展的嚴重滯後,因爲在一個絕對私人壟斷的領域不可能容許法律意義上其他個體所有權的存在。這就天然地缺少了一個優勢自利之間相互鬥爭的環節,從而導致了產生互利制度的主體缺位。在這種類似巨型的私人公司中,鉅額的交易成本就經常被耗費於對其他個體所有權的剝奪方面。而正是因爲“管理者”對個體所有權未來預期效用的低估,才導致了他們之間的勾結或短期的奢侈性消費。所以,帝制時代“管理者”的代理問題是最讓權利終極擁有者頭疼的事,它也造成了對符合誠信的倫理信念的破壞。從這個角度而言,法律又主要是針對“管理者”的行爲的,因爲他們最有可能導致皇家財富的流失。 任何制度除了層次的不同外都具有一定的路徑依賴性,其中倫理觀念應該是最容易深入人心的。從某種程度上而言,中國兩千多年來的文化具有極強的向心力,這也是過去的帝制時代所需要並加以培養了的。除了這些之外,中國倫理觀念中對誠信的要求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基本上仍然屬於休謨所謂的“公共感情”範疇,而缺少西方國家由於交換經濟所衍生的“互利”內容。但是,相對於符合社會誠信而言,建立在小範圍的基於社區感情的倫理體系則具有更大的認同性和傳承性。每一次大的政治變革都會對既有的倫理體系造成不同的影響,這也是新的公共權利需要建立有利於自己的倫理基礎的必然選擇。然而如果政治目的對倫理規則的“公共感情”基礎也進行了控制甚至破壞,那麼就有可能導致整個社會倫理體系的崩潰。而這種歷史可能性卻不幸在上個世紀60年代中期發生了。它的觸角直接延伸到了基本的社會細胞——家庭之中,從而不可避免地破壞了倫理規則的感情基礎。所以,對於一個還沒有來得及修復倫理創傷的民族來說,它的下一代就失去了對過去倫理規則的可欲性。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相伴改革而來的西方文化、倫理觀念等也就毫無阻擋地進入到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加上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個體自利的不斷膨脹,整個社會就被帶入了一個缺乏沉靜思考的困境,這時候就難免會出現社會誠信問題。相對於倫理誠信來說,在社會誠信體系的“三架馬車”中,行業規範在中國還基本上沒有得到機會發展。帝制時代根本不容許其他個體所有者的存在,所以那種手工作坊式的約定俗成也僅僅處於萌芽狀態。而全民所有制的結果則更是從根本上消滅了任何個體所有制,它和帝制時代的所有制正好走了兩個極端。由於公共權利不承認自利的存在,由此導致的就只能是“公地悲劇”。和帝制時代所面臨的情形一樣,誠信就只能夠依靠法律對權利代理者的監督來實現。而這種不是個體自利之間經過鬥爭達致互利結果的公共權利也就只能帶來交易成本的大幅度提高。一旦當個體所有權有了發展的機會,自利的盲目性就會不顧一切地追逐短期的最大利潤,這和帝制時代的道理是一樣的,因爲公共權利都具有對個體所有權剝奪的可能性。加上基本倫理規範的殘缺性和法律完善上的滯後性,行業層面的誠信就容易出現失控的局面。而公共權利的代理問題是一個極其普遍的現象,它的嚴重性也反映了個體自利在改革後的膨脹傾向。由於權利主體虛位所必然伴隨的監督不力,造成了優勢自利對公共財富的強烈尋租浪潮。而這種漸進式的對部分個體分配額度的不斷增大,儘管保證了社會改革的穩定,同時也帶來了劣勢自利對社會公正的普遍懷疑並進而引致了對社會的信任危機。這對於符合誠信的倫理體系的重建無疑是十分不利的。這時候作爲公共權利組成要件的法律就處於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它既要謹慎地引導社會倫理走上符合誠信的道路,又要堅決地促成符合誠信的行業規範的建立。從目前來看,儘管政府在這方面已經做了不少的工作,但距離社會誠信體系的真正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五、結論

社會誠信從本質上來說是不同的個體自利之間鬥爭所達成的一個互利均衡結果。一般意義上,在一個相對落後的小範圍經濟中,符合誠信的倫理規則就能夠起到對個體自利的完全規範;而行業規範則主要是工業文明之後所逐漸形成的一種對法人誠信的規範體系;這兩種規範所不能夠解決的問題則透過對公共權利的訴求獲取了法律上的強制保證。我國的社會誠信體系由於歷史原因所導致的對作爲倫理基礎的公共感情的破壞,造成了人們對倫理規則的非可欲性和傳承上的斷裂;加上公共權利對個體所有權的否認,我們就從根本上缺少了一個工業文明和社會誠信的重新擬和過程;而公共權利的主體虛位所導致的權利失控則造成了對倫理誠信和行業誠信的進一步衝擊;在沒有形成完整的社會誠信體系以前,體現互利的法律保證作用就凸現了。

參考文獻】 康芒斯.制度經濟學(下)[M].商務印書館,1997.37-43 .

馬歇爾.貨幣、信用與商業[M].商務印書館,1997.72-73,252-255.

休謨.休謨經濟論文選[M].商務印書館,1997.78-9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M].

人民出版社,1972.95-96,105-106,161-162,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