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制度>

備災倉庫管理制度

學問君 人氣:1.39W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備災倉庫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備災倉庫管理制度

備災倉庫管理制度1

一、入庫制度

1、各種捐贈及救災物品在未辦理入庫手續前不得入庫。

2、物品入庫時要有入庫單,倉庫管理人員按單上所列物品名稱、品種、數量、規格點收,清點無誤後在入庫單上簽字。

3、無入庫單或入庫單與實物不符時,不能辦理入庫手續,要重新覈查。

4、貴重物品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驗收鑑定後再入庫。

5、倉管員在物品入庫後要及時入帳、登記。

二、出庫制度

1、沒有分管領導簽字及有關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庫。

2、物品出庫要填寫救災物資調撥單,根據調撥單與接收單位人員共同清點物品並裝運。

3、物品出庫後要及時銷帳、登記。

4、按時做好物品進出庫的統計報表,要求規範、數字真實、準確、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庫的物品要按貨位分類整齊擺放。物品分新品、舊品兩區,並按照成衣、棉被(褥、毯)、牀上用品、生活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其它用品八大類別進行分類包裝,並在包裝袋(箱)上予以標明。

2、嚴格崗位責任制,定期點驗庫存物品,做到帳物相符。

3、各種物品碼放、搬運入庫時應先內後外、先下後上;出庫時應先外後內、先上後下,不得拋擲;做到離牆離地,防止受潮黴變。

4、倉庫內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5、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備災倉庫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我會備災救災倉庫管理,規範備災救災物資出入庫手續,確保備災救災物資儲備安全。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災害救助規則》和《中國紅十字會備災救災中心(物資庫)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我會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紅十字會備災救災倉庫主要承擔我會救災工作的物資保障任務,根據需要也可承擔總會,香港、澳門紅十字會擬救助我省及周邊省份的備災救災物資的儲存。

第三條省紅十字會備災救災倉庫在分管會領導的領導下,由辦公室、賑災服務處、籌資財務處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備災救災物資採購、入庫驗收,倉儲管理、物資出庫和轉運工作。賑災服務處負責制定備災救災物資採購(分配、回收、報廢)計劃,入庫(出庫、回收)物資的點驗,跟蹤物資到位情況,收繳物資接收使用憑證。籌資財務處負責對備災救災物資採購、接收以及發放帳、物的對帳、審覈工作,參與倉庫盤點,接受審計部門審查。

第二章 物資採購

第四條物資採購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國紅十字會救災物資採購規定及省裏的有關要求進行。

第五條物資採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在綜合評定的基礎上實行公開招標採購。

第六條 物資採購應選擇三家或以上“三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齊全的供貨單位作正式報價,報價的貨品應與採購物品同一規格,並須含運輸、包裝及印袋費。

第七條 物資採購必須和供貨商簽訂購貨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各方責任義務,物品名稱、數量、價格、規格、質量要求及交貨時間、方式等要求。

第八條物資採購申請、批覆、報價、供貨單位資質、雙方協議、物資簽收等有關文書,應統一集中保管,建立採購檔案。

第三章 物資入庫

第九條物資入庫由賑災服務處和辦公室共同負責。入庫物資經賑災服務處和辦公室聯合驗收合格後,由倉庫管理人員根據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或物資採購清單,及分管領導簽發的執行意見入庫。

第十條入庫人員在填寫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時,必須按要求對報表所列內容逐項填寫,並有經手人、覈准人、批准人的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倉庫保管員必須對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所列物資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逐一清點,認真核對檢查,確認無誤後,進行接收,辦理入庫手續,填寫物資入庫清單,並簽名蓋章,做好入庫記錄。

第十二條倉庫管理人員在驗收物資過程中,如發現物資的'品名、規格、質量、數量等與物資儲備(入庫)通知不符或包裝破損、雨淋、破碎等問題,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具體情況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三條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等物資進入倉庫。各處室、直屬單位非備災救災物資,不得存放倉庫。

第四章 物資出庫

第十四條物資出庫由賑災服務處和辦公室共同負責。物資出庫必須憑會領導簽發的物資分配(調撥)計劃和賑災服務處負責人簽字的物資出庫通知單方可出庫。

第十五條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審查物資出庫通知及相關憑證。對“白條”及手續不符的有權拒絕發貨。如遇緊急救災(救援)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時,可先按會領導指示辦理,但事後必須按規定及時補辦物資出庫手續。

第十六條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物資出庫的複覈。必須按出庫通知書及相關憑證所列項目,逐項逐件複覈出庫的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牢固、標誌清楚,填寫物資出庫單後,與提貨人或貨物運輸人員辦理物資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物資裝車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做到不錯裝、不漏裝,防止偏載、超載、倒塌、墜落和超限。易潮易燃物資應採取相應防潮或防火措施。

第十八條物資出庫後倉庫保管人員要及時銷賬,並做好出庫記錄。

第五章 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救災物資要按照物資特性實行分區、分類存儲,分別管理。互有影響的物資必須分庫儲存;貴重物資、危險品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採取專庫(櫃)分開儲存;對於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資,必須分開存放。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資必須註明特殊標誌。

第二十條儲存的物資必須在存貨架上註明物資名稱、規格、數量、體積、物資來源、入庫時間、有效期等。

第二十一條儲存的物資除填寫物資入庫通知單外,要建立儲備救災物資賬簿,倉庫管理員與記賬員分賬管理。分管處室要定期查庫、查賬,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每半年會裏組織一次盤點。

第二十二條要建立嚴格的報損制度,倉庫管理員要定期向主管部門彙報物資儲備安全情況,對到保質期或發黴變質的物資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主管部門審查確認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及時報損。凡經報損的物資,要及時銷賬並註明損耗原因、數量、總價值、批准人等,以便備查。

第二十三條救災物資應實行必要的財產保險制度,對長期儲存的救災物資要及時辦理財產保險。

第二十四條救災物資堆碼前,應清除物資表面水漬、塵土、油污和其他雜物,確保救災物資清潔,包裝破損的應整修加固或換裝。

(一)救災物資碼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根據救災物資性能、場地、設備條件以及安全要求等,合理確定垛形。做到安全穩固、排列整齊、經濟合理,便於檢查、維護、通風和出庫。

救災物資按訂貨合同、品名、規格堆碼,做到磅次分明、批次清楚,不能恢復包裝的散包物資,應分清批次單獨堆碼。

根據救災物資性能以及防水浸、防潮溼、防鏽蝕的要求,垛底應有適當的襯墊。

救災物資堆碼,應留出牆距(不小於0.5米)、垛距(不小於1米)、頂距(不小於1米)、燈距(不小於1米)、柱距(不小於0.5米)和消防、檢查通道(不小於3米)。

救災物資堆碼完畢3個工作日內填掛救災物資垛卡。

(二)庫存救災物資應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養要求進行檢查維護,並根據救災物資鏽蝕、發黴變質情況,及時進行保養或倒垛。

(三)庫內外設定溫溼度儀表,並根據氣候情況適時進行通風晾庫或密封防潮。庫內溫、溼度應根據救災物資特性,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調控,相對溼度一般應保持在75%以下,以保證救災物資安全。

(四)庫房及庫內救災物資應保持整潔,備品用具擺放整齊。庫房不滲不漏,門窗、風洞、門鎖嚴密完好,啓閉靈活。庫房周邊3米內無10釐米以上雜草,排水暢通。

(五)貨場應保持安全、整潔、暢通。貨區劃分合理、貨位功能明確,充分發揮貨場的儲存能力。

第二十五條社會捐贈的舊衣物、被褥要嚴格進行清洗和消毒、熨燙、分類、包裝等程序;舊衣物和被褥要專庫碼放,明確登記。

第二十六條救災物資在儲存保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資毀損、滅失的,倉庫管理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當造成救災物資毀損、滅失的,相關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倉庫安全管理要嚴格落實“倆人雙鎖、同進同出”制度,嚴禁兩把鑰匙一人使用保管,嚴禁一人進出倉庫、嚴禁非倉庫保管員持有倉庫鑰匙。

第二十八條因工作需要,倉庫保管員調整工作崗位時,有關處室應組織移交和接交人員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清理賬目,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倉庫管理人員要根據物資性質,倉庫條件和氣候變化,科學安排儲存場所。要加強溫度管理,正確採用通風、密封、吸潮、降溫等養護方法和措施。要重視庫房和庫區環境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

第三十條倉庫管理人員要做好治安保衛、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防鼠害、防黴變殘損等工作,確保救災物資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水源,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倉庫,倉庫內禁止吸菸、用火。倉庫內使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完畢要將倉庫內的電源切斷。

第三十二條倉庫保管員出入庫要做到“三檢查”。即:入庫前必須檢查倉庫門鎖、門窗有無異常;入庫後檢查物資有無丟失,靠牆、靠窗物資是否有受潮情況;出庫前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是否存在不安全隱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備災倉庫管理制度3

爲了規範救災物資的管理使用,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民政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庫管理

1、各種救災物資及捐贈物品在未辦理入庫手續前不得入庫。

2、物資入庫時要有入庫單,庫房管理人員按單上所列物品名稱、數量、規格點收,清點無誤後在入庫單上簽字。

3、無入庫單或入庫單與實物不符時,不能辦理入庫手續,並通知相關部門處理,以便及時查清、解決問題。

4、物資入庫時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安全無隱患後,方可入庫。

5、貴重物品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驗收鑑定後再入庫。

6、物品入庫後要及時入帳(總帳及分類帳)

二、出庫管理

1、物資的發放如無特殊要求,均按照“推陳除新,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操作。

2、物資出庫時要審查計劃、手續是否齊全完備,由使用部門或對象開具領物單,經局領導審批後方可交由庫房管理人員發放。庫房管理員嚴格按所審批的領物單列明的規格型號、數量、重量等進行發放,發放時應與領物人當面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

3、物資出庫後要及時登記入帳(總帳或分類帳),做到帳、卡、物相一致。

4、物資沒有領物審批單一律不得出庫。

三、物品的保管及安全防範

1、物資按種類不同分類放置,不得混放。

2、建立崗位責任制、設專人負責,定期點驗庫存物品,做到帳物相符。

3、倉庫通道出入口要保持暢通,倉庫內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4、嚴禁將易燃易爆及強酸強鹼等危險品、腐蝕物品帶入庫存。

5、倉庫內消毒、消防、通風等由專人操作、維修,無關人員不得操作。

6、各種物品碼放、搬運入庫時應先內後外、先下後上;出庫時應先外後內、先上後下,防止坍塌傷人及損失機械設施。各種物品不得拋擲。

7、所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入庫(如打火機、火柴、香菸等),引火物品請暫交門衛保管。

8、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9、非救災物資及捐贈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入庫存放。

10、庫存物品要碼放整齊,做到離牆離地,防止受潮黴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