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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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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

審計局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1】

爲進一步規範單位物資採購程序,加強內部控制,明確經濟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市、區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單位物資採購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採購計劃的申報、審批、招標採購及資金支付等各環節均合序合規。凡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採購項目,必須執行政府採購程序。

第二條 採購資金按照年初預算規定的採購品目、規格、主要技術參數、數量安排採購、專款專用。嚴禁超範圍採購。

第三條 物資採購管理範圍包括:物資採購預算編制、採購審批權限和程序、採購管理和監督等。

第四條 按照主要領導“五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單位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物資採購工作。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分管,主要領導履行單位法人職責,對本單位的物資採購工作進行管理監督。大額度、大批量的採購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不得直接決定和從事大宗物資採購事宜。

二、 物資採購預算編制

第五條 單位制定年度政府採購預算,並提交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按規定必須報區有關部門批准。上述年度預算批准後,具體執行過程由物資採購的分管領導把關。

三、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單位物資採購分政府採購和自行採購兩種形式。

第七條 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物資採購項目,由各科室將辦公所需商品和服務,按年度採購預算向辦公室上報採購計劃。辦公室在收到各科室上報採購計劃後,經物資採購的分管領導審批後予以安排採購。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物資設備,報政府採購辦申請、採購中心採購或自行選擇協議採購中標單位進行採購。

第八條 對未納入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但年內確需採購的物資,應事先編制物資採購預算,明確所要採購物資的類別、金額等,由業務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採購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物資採購的分管領導審批採購。超過5000元的,經單位班子集體討論透過,物資採購的分管領導審批採購。

四、 物資採購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物資採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陽光采購;堅持遵循節儉的原則,並綜合考慮實際需要、質量、價格及售後服務等方面,擇優選購。

第十一條 物資採購需簽訂有關採購協議,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標準驗收,如發現實物出現破損、數量不足以及質量等問題,應及時與供應商聯繫解決問題,如無法解決應按協議追究供應商責任。

第十二條 物資採購完成後需及時遞交財務入賬和財產管理人員登記造冊。

第十三條 採購過程中,經辦人員應認真負責,廉潔自律,不得接受供應商的'吃請和任何商業賄賂,否則將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江北區審計局物資採購管理制度》(甬北審〔2014〕18號)同時廢止。

審計局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更好地爲審計事業發展服務,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制度》(財政部令第35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局辦公室行使對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權,各科室擁有固定資產的使用權。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列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條 固定資產一般分爲六類。

第一類:建築物。是指局機關擁有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如辦公用房、庫房等。

第二類:專用設備。是指局機關因工作實際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如電視電話會議視頻設備等。

第三類:通用設備。是指局機關用於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主要包括:

1.計算機、傳真機、複印機、打印機、速印機等辦公設備;

2.攝像機、電視機、音響、照相機(含各種鏡頭及器材)、錄音筆等電器設備;

3.其他各種機械、通信設備等。

第四類:圖書類,主要是圖書室的圖書,檔案室的檔案檔案櫃、密集架、保管櫃等。

第五類:傢俱用具裝具類,主要爲單位的桌椅板凳、沙發等。

第六類:文物和陳列品類,主要爲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和標本、模型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固定資產分別由辦公室和各科室按各自職責實施管理。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對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固定資產購置經費預算和政府採購計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各科室固定資產購置計劃的審覈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的採購、驗收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出租、變賣等資產處置行爲的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的合理配置和閒置資產的調劑使用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局機關各科室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七條 各科室負責對其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本科室固定資產的驗收、保管和盤點等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本科室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和質量狀況;各科室主要負責人是本科室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貫穿於固定資產的申請購置、日常使用、維修、報廢等全過程,應當做到“購置手續完備、保管責任到人、處置依法合規”。

第九條 固定資產採購預算編制。各科室應根據工作需要,本着“合理、節約、有效”的精神,在本年度8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本科室固定資產採購計劃,經辦公室審覈,分管局長、局長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編制固定資產購置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採購。辦公室根據市財政局批覆的資產採購預算,達到政府採購限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辦法進行採購。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驗收。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新增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工作。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登記。固定資產應建立賬、卡、物三統一的管理制度,做到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新增的固定資產,經辦公室驗收後,登記固定資產管理卡片。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領用。指定專人辦理固定資產的領用手續。固定資產的領用應遵循以下流程:使用人填寫“資產領用申請表”、所在科長簽字、辦公室主任簽字,最後憑資產領用申請表和出庫單領用資產。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核查。辦公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清查結果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進行及時登記,以確保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後,如發現有盤盈(虧)情況的,辦公室應查明原因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局領導。對盤盈的固定資產,經局領導同意後及時登記固定資產賬;對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無償調撥(劃撥)、捐贈處置。固定資產需要以無償調撥、捐贈方式處置的,應當在固定資產系統上申報審批,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移交申報表》,並附相關材料,經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覈後,報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同意後,辦理相應的無償調撥、捐贈實物處理手續。

對外捐贈只限於公益性捐贈和救濟性捐贈。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置。對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由使用科室提出書面清單,經辦公室負責實物管理人員覈實。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報批,起草固定資產報廢檔案,經局領導同意後,報市財政備案。市財政局註銷資產卡片後,單位覈銷財務賬。處置收入按規定及時上交市財政。

第十七條 各科室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到規定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原使用的固定資產退還辦公室集中管理。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科室及工作人員負有管好用好固定資產的義務和責任,必須依法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條 各科室在固定資產使用管理中,有違反下列行爲之一的,按管理權限,辦公室有權責令改正,並建議追究其科室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擅自轉讓、處置固定資產的;

(三)不履行有關手續或不按局裏有關規定自行購置固定資產的;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長期不入賬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資產管理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對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器具、材料等物品的採購、驗收、領用、保管,由辦公室統一負責。辦公室應加強管理,健全採購、領用手續,並按規定做好物品的分類登記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銀川市審計局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