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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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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對採購做了詳細的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局機關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局機關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

局機關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爲加強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爲,提高政府採購的效率和效益,促進政府採購項目的公開、公平競爭,推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福州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依法進行政府採購,受採購單位委託從事政府採購業務的採購代理機構(包括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採購代理機構),以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採購單位應當建立相互制約、相互分離的內部工作機制,實行政府採購經辦人、合同審覈人和項目驗收人的相互分離。

第四條 採購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採購資訊內部公示制度,在本單位(系統)範圍內公開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需求、中標結果、驗收標準及驗收結果等資訊。

第五條 採購單位應當完善本單位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條 採購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建立內部工作機制、實行政府採購資訊公開、健全資產使用管理制度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落實到位。

第七條 預算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應納入部門預算,同時做好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劃的相互銜接工作,確保採購計劃嚴格按採購預算的項目和數額執行。

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納入政府採購預算未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對公開招標的條件設定必須體現公平原則。凡是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以上的項目,必須公開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將政府採購項目化整爲零多次重複採購,規避公開招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公開招標的,採購單位必須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並提供相關依據。

招標過程中,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或者評標中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當報經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採取其他採購方式。

第九條 採購單位應積極主動實施納入採購預算的採購計劃,不得無正當理由拖延時間,規避公開招標。因採購單位拖延導致不得不改變採購方式的,按照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追究採購單位經辦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除緊急需要臨時採購、預算執行中市本級追加預算、上級下達補助專款、國債資金、動用預備費安排用於市級單位的項目等特殊情況外,採購單位不得直接提請市區政府及其辦公廳研究改變採購方式事宜。

第十一條 採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屬於協議供貨和服務定點範圍的`項目,採購單位必須到協議供貨和服務定點單位採購中標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二條 對市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透過電子化招投標平臺實施採購活動。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化招投標平臺的日常維護和監管。

第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必須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政府採購各類資訊公告。公告的資訊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採購單位自行組織招標採購的,由採購單位負責資訊公告的發佈;採購單位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由採購代理機構負責資訊公告的發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政府採購資訊公告活動。

第十四條 採購單位確定採購需求應當體現公平公正原則,符合政策功能取向。技術和商務要求應當符合社會發展實際,避免因要求過高導致造成廢標的現象。

採購單位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招標(談判、詢價)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以及有傾向性、限制性、歧視性條款。不得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強制性許可、資質和屬於企業自願取得的認證等作爲實質性條件,限制其他供應商投標;評審標準和評審規則的確定不能影響評審結果的公正性。

第十五條 採購單位根據招標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在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備的前提下,可以機會均等地組織人員對潛在供應商現場考察或者召開採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與某個供應商接觸並承諾其中標(成交)或者組織只有個別供應商參加的現場考察。

第十六條 採購單位與採購代理機構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代理業務,採購單位不得以委託業務爲由提出不正當要求和傾向性意見,謀取部門利益或個人利益。委託協議簽署後,採購單位應積極主動地協助採購代理機構開展工作。採購單位應當按照採購需求,對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進行認真的審覈、審定,並簽署確認意見反饋給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對每個採購項目都應確定一名責任人,授權其在職責範圍內全面負責該項目的採購事宜,並承擔相應責任。對政府採購項目組織實施中的失誤,實行誰代理操作執行誰負責,採購代理機構負責人作爲第一責任人,具體經辦人員作爲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或採購單位監督(察)人員的監督下,從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透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下同)。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經濟、技術專家和採購單位代表組成。採購單位代表由採購單位以書面授權函(加蓋公章)的形式確定並向採購代理機構出具,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評委會,並且採購單位代表佔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談判、詢價)檔案規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開展評審活動,採購單位代表不得干預或誤導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評審,不得私下接觸參與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具體評標事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獨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行爲。在評標過程中,採購代理機構應指定專人,如實記錄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記錄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定要求,作出供應商無效投標、項目廢標判斷應當說明依據、理由,加價、打分必須有根有據,不得在評標記錄中篡改、隱匿專家評標意見和評標結論。

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名稱、數量、標底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情況。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評標報告送採購單位,同時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活動出現糾紛的,應在堅持實事求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前提下透過平等協商方式解決。供應商堅持質疑的,採購單位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不得無故不予受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祕密。

採購單位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質疑答覆,應根據供應商質疑事項,以採購檔案和法律爲依據逐項做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供應商提起投訴的,採購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採購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採購檔案、中標成交供應商採購響應檔案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補充檔案,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或簽訂有悖於採購結果的合同或補充協議;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採購單位應當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採購合同副本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採購單位按照招標檔案和合同約定,組織對採購項目的供應商履約進行驗收,屬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及相關專家參與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中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採購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政府採購合同,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不得出具虛假驗收意見或故意拖延支付採購資金;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但如採購合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採購合同,並承擔相應責任。年終無故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的資金,財政部門不予結轉。

第二十六條 採購單位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完整地歸檔儲存與採購項目和採購活動有關的採購檔案、資料,不得僞造、變造、隱匿或銷燬。採購檔案的儲存期限爲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如實統計填報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情況,並按時報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月報和季報的報送時間爲每月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年度報表報送時間爲年度終了後15日內。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中心)應在“政府採購資訊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中“集中採購”一欄填報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情況,社會採購代理機構須同時協助採購單位完成政府採購資訊統計工作。報送的資訊統計數字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採購單位和採購代理機構應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在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九條 採購單位應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不得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它不正當利益;不得與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串通,收受供應商賄賂和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政府採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的其他活動。採購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警告、通報、罰款等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中心)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規範操作行爲,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述規定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限期糾正、警告處理,記不良記錄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業務代理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應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供應商的中標服務費,併爲採購單位和供應商提供優良的專業代理服務;不得利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義和政府採購活動獲取其它不正當利益;不得采取向採購單位及有關人員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謀取非法利益。有違法行爲的,按照政府採購法、財政部第18、19、20號令以及有關政府採購規定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限期糾正、警告處理,記不良記錄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其業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從事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不得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及有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向採購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收取監管費用,及以政府採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的其他活動。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商市紀委、市人民檢察院、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機關政府採購業務管理制度2

爲了加強本局財務及資產管理,規範財務行爲,強化財務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 崗位職責

(一)財務負責人

局長爲財務負責人,全面負責單位的財務管理,認真貫徹國家的財經法規和政策,對本局的財務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會計崗位人員的教育、管理和考覈,促進財務管理規範化。

(二)會計崗位

會計人員由局長辦公會指定專人兼任,全面負責單位會計覈算工作,對會計憑證進行復核、記賬。根據本局年度工作情況,負責提交局長辦公會年度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年終決算,負責會計崗位的日常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交會計報表,提交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整理立卷,裝訂成冊。

(三)出納崗位

出納人員由局長辦公會指定專人兼任,負責本局各類票據的使用管理,按照規定辦理日常費用報銷及貨幣資金的結算業務。做好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會計憑證的制單工作等。

二、預算管理

(一)預算編制

堅持“量入爲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統籌兼顧”原則,按照“建設節約型政府”和財政部門要求,由會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年度綜合預算和政府採購預算草案,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批准後上報財政部門。

(二)預算執行

各項收入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預算支出按照年度部門預算支出計劃執行,資金的安排使用,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分別反映,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重大支出項目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根據年度預算實際執行情況,及時做好預算調整。

(三)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會計人員定期(每季度)對本局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爲領導決策做好服務。

三、日常經費支出管理

(一)經費支出原則

所有支出按照部門預算支出計劃執行,實行先審批,後開支,堅持“一支筆”審批,各類支出須經局長籤批後方可開支。超過5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須由局長辦會會研究決定。

(二)完善各項手續

經辦人須按項目認真註明開支用途及明細,保證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簽字後由財務人員複覈,報局長審批後給予報銷。

(三)日常辦公用品管理

由綜合科統一購買,專人驗收後入帳、保管,各科室根據需要領取。

四、固定資產管理

(一)管理原則

實行集中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二)編制預算

對本年度購置的屬政府採購目錄內的固定資產,做好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並按預算進行購置。

(三)日常管理

由會計人員建立固定資產財務明細帳,綜合科指定專人進行實物管理,對固定資產進行登記,建立管理卡片,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資產,由各科室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固定資產不得私人侵佔,嚴禁以物易物,工作人員調離單位時,必須將使用的固定資產歸還,經局長辦公會同意轉移的,辦理相關固定資產轉移手續,並報國資部門備案。報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國資部門要求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