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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醫保制度建設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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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對於醫保制度建設的有什麼特殊意義?以下是本站小編蒐羅的法律對於醫保制度建設的意義,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律對於醫保制度建設的意義

醫療保險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14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二章第45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爲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社會保險領域的基本法,除了第一章“總則”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方針、原則、參保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政府責任、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經辦予以了明確規定外,第三章更是以專章的形式對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繳費主體、待遇標準、基金支付範圍、費用結算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此外,《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都從不同的角度對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予以了規定。

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爲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社會保險領域的基本法,除了第一章“總則”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方針、原則、參保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政府責任、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經辦予以了明確規定外,第三章更是以專章的形式對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繳費主體、待遇標準、基金支付範圍、費用結算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此外,《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都從不同的角度對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予以了規定。

以上法律對醫療保險明確了以下四個涵義:第一,公民在患疾病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取醫療保障的權利;第二,公民的醫療保障權利與養老保障權利一樣同屬基本社會保險;第三,醫療保障水平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

法對於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具有調整、規範、保障、引領和推動的特殊意義

1.醫療保險涉及公民最基本人權——生存權和健康權,而對健康權的直接威脅來自疾病和傷害,這兩者均是每個自然人所無法預見或難以克服的風險,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疾病和傷害一旦發生,醫療救治便必不可少。但醫療救治所帶來的費用支付對個人、家庭乃至社會都是極大的經濟損失,甚至是災難性的。因此,各國的憲法以及一些專門法律都明確把醫療保險制度作爲一項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定保險”來加以規定。

2.與醫療保險密切相關的`醫療服務市場的特殊性,需要法的嚴格規範。醫療服務所特有的不可選擇性、不可逆轉性、資訊不對稱性以及醫療服務市場的非完全市場化、非完全競爭性和非普遍性,決定了醫療服務市場的特殊性;再加上個人健康對社會的特殊意義,其本身具有的極強的正外部性,情況之複雜、管理難度之大不言而喻,迫切需要專門的法予以規範。

3.醫療保險各方利益關係的複雜性,需要法的公平調整。醫、藥、保、患及單位、個人等各方都是獨立的利益主體,都會從各自立場出發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各利益主體既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圍繞着醫保基金籌集和醫療費用補償問題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因此,醫療保險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支付方式呈“博弈”狀態。這一切都呼喚着法來公平調整,平衡各方利益。

4.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艱鉅和複雜,需要法的引領、規範、保障、推動。我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脫胎於計劃經濟時期的公費、勞保醫療和農村合作醫療,仍有許多需要改革完善的地方,如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機制不健全,支付方式不盡合理,醫療保險管理不協調,醫療需求不能滿足與醫療資源浪費並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