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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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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法思想發端於古代,有長達幾千年的,在整個西方制度的歷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說正由於自然法思想及其學說的存在與發展,才產生了法律制度。自然法學說孕育了現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則,使法律之下人人同等,法治、***等理想有可能成爲現實。  在西方,現代法律制度的確立經歷了從法的神聖化到世俗化的過程,這一過程正與西方歷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與法律文明秩序兩個相對應,而這兩種文明秩序的確立與發展都離不開自然法發展的支援。  自然法的產生  一度繁榮的羅馬時代可以被看作擁有低級法律文明秩序。當初,羅馬人的法律爲羅馬人所獨享。但羅馬的擴張使羅馬人同非羅馬人發生交往。當羅馬人和雅典人在交往中發生糾紛時,羅馬人能享受羅馬民法的保護,而雅典人則不能。羅馬執政官於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則和規則來解決這種糾紛,這些原則和規則後來被稱爲萬民法。由於萬民法融合了當時爲羅馬執政官知曉的各種法律的最普遍特點,且靈活多變,不拘一格,實施後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羅馬民法。  爲了給萬民法提供一個理論基礎,以西塞羅爲首的羅馬法學家們從斯多噶學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統地提出了關於自然法的理論,以爲存在着一種永世不變的適應萬物之理的法則(這是法律聖化的開端)。而萬民法即是這種普遍適用的法則的體現。因此萬民法要比羅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從那以後,自然法的思想綿延不盡,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紀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種很盛行的關於法律的學說。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確立過程中的作用  隨着***教的誕生、羅馬帝國的崩潰,大一統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會代替,這些小社會各有其統治者和法律。只有***教會具有普遍的號召力,但與各地統治者及其法律不時發生衝突。  中世紀的黑暗年代,被視爲宗教文明秩序時代。這個時代法律披上了一層神祕的面紗,被打扮成上帝和正義的化身。這是法的聖化走進***的過程,亦即法律與上帝相提並論,成爲至高無上的無所不醫的靈丹妙藥的過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鞏固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於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論經過阿奎那的變通以新的面貌出現,爲法律的聖化發揮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創造了宇宙並賦予法律以進行管轄。人們可透過神的啓示和自身的理智熟悉這些法律。作爲上帝創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統治者的權威來自上帝,故必須服從上帝。簡言之,世俗法應該服從於自然法。  固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學說把法的聖化推向了***,但是也開創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風,這是他的理性化神學的雙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論中,所有的法律最後都回因於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種命令,與永恆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對應,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這個意義上法與理性實際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樣的回屬關係。從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運動開始。  法在文明秩序確立過程中的作用  十五世紀以後西方框架發生了根本變化。文藝復興和羅馬法的復興爲這場鉅變作了思想文化上的預備。十六世紀的路德宗教改革確認了上帝的範圍和世俗的範圍,使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開始剝離,阿奎那的上帝和理性的二元權威中的上帝逐漸模糊起來,而理性的位置則日益升高。十七世紀技術的徹底改變了人的觀。以過往作爲標準的心態被社會進步的觀念取代。一切價值判定和事實的估量都面向未來。這使人與神的世界的間隔更加遠遠。這一過程被稱爲世俗化的過程,即理性化的過程。自此,西方社會進進了以理性爲基礎、法律爲依回的新的法律文明秩序。  這一過程中自然法搖身一變又發揮了不可否認的作用。十七、十八世紀西方出現了一批傑出的思想家,他們對自然法的共同愛好使人們將他們回爲所謂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他們主要有:荷蘭的格勞秀斯,英國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盧梭等。  他們將自然法中的神的影子抹殺得一乾二淨,主張自然法以人類理性爲基礎,並且把自然法的學說同“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說”結合起來。他們以爲,依靠人類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詳盡的普遍適用於人類的法律和法典。並宣稱:在自然狀態中人是自由同等的,人具有與生俱來的人權。爲了實現人的權利,人們才建立國家,進進社會,而法律則是對這些人的自由權利的保障。在他們的著述中,上帝已經愈來愈不重要,格勞秀斯說:“上帝的氣力盡管大得無法衡量,我們仍然可以說有些東西不是他的氣力所能左右的,正如即使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即是四,他也不能使本來是惡的東西成爲不是惡的。”相反,人顯得愈來愈獨立,愈來愈重視自身的價值和幸福,這些熟悉上的奔騰使人類擺脫了神學的束縛。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與公民權利宣言》的發表,標誌着自然法學運動的頂點。《獨立宣言》以宣言的形式把關於人權的上升爲一種政治主張,而《人與公民權利宣言》則把這種主張以憲法的形式寫進了史冊。  對於西方文明秩序的形成,古典自然法學派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法律文明秩序中幾乎所有的重要概念、制度的胚胎都在這一時期充分顯現。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以及司法獨立等一系列法律原則和制度都是這一時期的產物。而《拿破崙法典》這樣典型的資產階級法典的制定也與古典自然法學派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  十九世紀以後,殖民、革命、侵略戰爭的風暴席捲整個世界,激烈動盪的變局需要一種現實的、強有力的急功近利的理論作爲支援。自然法學說顯然缺乏這種急功近利的精神,因而遭受強烈的抨擊,被指責爲混淆事實與理想的說教。同時,由於自然權利說在國家學說中和政治學說中過分信賴人類的理性,使人類的重大政治活動服從於空泛的抽象原則,因而不能服務於現實。有人甚至將法蘭西革命的失敗回之於這個原因。自然法學說於是多面受敵,逐漸被人們遺忘。直到二戰以後,人們開始反省法律實證主義對納粹德國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再次對自然法產生愛好並導致了它的復興。  復興以後的自然法顯然已經不能再領風騷,它已經無法找到像“上帝”和“理性”這樣的終極權威概念而重獲法學理論界的主導地位。但在現代西律制度確立過程中,自然法學說以不同的面目和理論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說,很大程度上,現代西方法律制度是由自然法學說塑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