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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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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2004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爲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確立提供了政策依據。本文首先對企業法律顧問及其制度的概念進行了研究,其次,分析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然後就其存在的問題進行解剖,最後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研究

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念研究

企業法律顧問即企業配備的,專門服務於企業的從事法律事務的企業工作人員。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指關於企業專門設立的法律顧問部門或者是配備的專職或兼職從事本企業法律事務的法律工作人員的一整套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的任務主要有:爲企業草擬各種規章制度、條例等各類法律文書並進行審覈確認,使其符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從而使企業的內部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在企業制定重大經營決策,進行各類項目討論時,爲企業提供相應的法律諮詢服務及項目可行性與否的論證,保證企業的各項決策活動可以依法執行,從而使企業規避各類風險;爲預防企業與相關合作商發生合同糾紛,替企業草擬各類合同,對合同進行相關審查,併爲企業代簽各類合同,使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而完善,避免各類合同漏洞的出現;爲企業各類經濟糾紛得到及時而有效的處理,參與企業的各類糾紛處理及調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使企業的經濟利益免受損害。

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主要有:提供法律諮詢,在企業起草各類規章制度時,參與其中,給予有關法律方面的各類參考,並審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法律顧問要對企業的各類合同進行審查,重大合同的起草與談判法律顧問都要參與其中,給企業提供法律幫助;爲企業的經營提供全面的法律參考,對各類重大項目進行法律論證;工商登記、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等有關法律事務由法律顧問委託代辦;代理企業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在招投標、資產轉移、合併分立、投資、租賃等重要經濟活動中,法律顧問要提出法律意見,處理法律事務;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等。由企業法律顧問及其制度的概念研究,任務及服務內容可見其在企業發展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在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中所具有的重大意義。

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建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一)企業法律顧問可以幫助企業在市場經營中防範法律風險。

我國的社會經濟隨改革開放高速發展,市場經濟中,市場的主導地位,市場多元化的客觀環境,利潤越多越好的主觀意識,各類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必然要追求最大的利益,如果利益追求與所存在的環境間得不到平衡,就有可能導致企業面臨法律風險。爲防範風險,減少損害,就要求企業在事前進行風險預估,在事中進行風險管理,事後進行風險處理,這些需要企業設立專門的法律顧問部門或聘用法律顧問,爲企業提供各類法律服務,使企業及時有效的防範各類法律風險。

(二)法律顧問制度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一環。

產權清晰的現代企業制度,需要企業法律顧問的參與,責權明確的現代企業制度同樣需要企業法律顧問的存在,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更需要企業法律顧問獻計獻策,付出努力。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企業法律顧問可以規範企業管理,使企業可以防範風險和減少損失,企業做爲市場經濟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其規範化的運作,有序的市場競爭,是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保證。

(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可以促進我國法律服務行業發展。

當前,我國的法律服務行業發展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情況。如,整體發展不協調,主要發展律師訴訟服務業而忽視了其他的服務內容,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彌補了法律服務行業在除律師訴訟服務之外的法律服務空缺,使法律服務行業的服務多元化。另外,法律服務行業收費較高、市場不穩定,服務對象也不穩定,中小企業不願接受法律服務等問題嚴重影響我國法律服務行業的發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原則可以使我國法律服務行業的市場和服務對象趨於穩定,並有利於法律服務行業收費的合理化。由此可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可以促進我國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發展。

三、當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依法治企的理念淡漠阻礙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

依法治企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然而,由於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雖然近些年我國開始實行市場經濟並大力推進法治化的建設,但是由於時間短,各項法律法規還有待建全,並且法律的普及度在我國也不是很高,因此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不強,社會對依法治企業關注不夠,相關政府部門認爲依法治企業是企業內部的事情,缺少對企業依法治企業的監督管理,以上原因最終導致企業的法治化程度低,很多企業爲了追逐利益,企業的領導者一心只爲企業獲利着想而對法律事務則沒有充分的認識與重視,只有在企業出現危機時,纔想到法律服務。社會及企業對依法治企的淡漠導致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難以發展。

(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體制機制不健全。

雖然有《關於企業經濟法律工作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有關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基本上屬於部門規章,並且和其它規定,如2002年司法部關於公司律師制度的規定存在着衝突,這些規定也沒有覆蓋社會所有類型的企業。

(三)企業法律顧問不能很好地融入企業。

同企業的其他部門與員工不同,企業法律顧問,可以是全職也可以是兼職,可以是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也可是企業內部的法務人員和公司律師,因此企業對法律顧問的管理就不能與其他員工一樣,而目前對企業如何管理企業法律顧問,不管是理論還是實踐都沒有統一的規章制度。在很多企業的內部,由於領導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法律顧問地位待遇低,使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不管是全職還是兼職的企業法律顧問,企業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定位,造成企業對企業法律顧問的需求不明確,不知如何讓企業法律顧問爲企業服務,也不明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