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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票據法律制度構建提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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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提單 票據 無因性

淺談票據法律制度構建提單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提單和票據都是現代單證交易制度下重要的信用讓渡工具,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票據已經形成了相對比較獨立和成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而提單爭議較多,由於提單和票據在法律性質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筆者先論述提單與票據的相同與不同,然後將票據的無因性引入提單,從票據法律制度中獲得有益的借鑑。
  一、概述
  有價證券是一種表示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權利的證券;其證券權利的發生、轉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證券爲必要者,稱爲完全的有價證券,如匯票等狹義上的票據;其證券權利的轉移或行使以持有證券爲必要者,稱爲不完全有價證券,例如提單、倉單等;其證券所表示的標的物爲金錢的,稱金錢證券,其證券所表示的標的物爲物品的,稱爲物品(商品)證券,如倉單、提單。
  比較提單和票據的法律性質異同,對認識差異和相互借鑑完善都是有好處的。
  二、票據提單之比較
  爲了更好的將票據制度移植到提單制度中,我們首先要清楚他們之間的異同點:
   (一) 提單和票據的相同點
  1.提單和票據都是有價證券
  提單是將運送物之交付請求權證券化的單據, 提單可以自由轉移, 提單的轉移代表提單項下貨物的"擬製交貨", 提單上權利的行使或轉移必須以提單的佔有或轉移爲前提; 票據的將支付的一定金額金錢的請求權證券化的憑證, 票據權利的發生、行使或轉移都以票據持有爲必要。因此, 提單和票據都爲有價證券。
  2.提單和票據都是文義證券
  提單文義性是指提單記載的文義決定了簽發提單的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提單的文義性真對的是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係。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 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 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 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 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 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可以看出, 票據權利義務內容也是全部按照記載規定。因此, 提單和票據都是文義性證券。
  3.提單和票據都是提示證券和繳回證券
   提單和票據的持有人以持有證券證明自己爲權利人的.身份, 收貨人和持票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出示提單和票據, 所以提單和票據爲提示證券。提單和票據義務人在履行交貨、付款義務必須收回提單和票據或者在證券上作出作廢註銷權利的批註, 故提單和票據是繳回證券。
  (二) 提單和票據的不同點
  1.提單是不完全有價證券,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提單是一種有價證券, 它以請求交付其上所載貨物爲權利內容, 屬於有價證券中的物品證券, 不佔有該證券就沒有對該證券的權利可言。提單還是一種不完全有價證券。提單的"不完全性"表現在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 如對於非法取得提單持有人來說, 其不能依佔有提單而取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 而對真正的持有人來說, 雖然沒有佔有提單, 但仍可能透過其他方式主張權利。票據的法律特徵決定了其必須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產生於票據簽發這一法律事實, 並且票據權利完全依附於票據, 二者不可分割, 即有票據有權利, 無票據無權利。
  2.提單不是無因證券, 票據是無因證券
  提單不是一種無因證券。因爲提單不具有獨立性, 當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效或已被撤銷、解除, 提單權利義務關係將不復存在; 另外, 提單作爲一種物權憑證, 代表着它在上面記載的貨物所有權, 提單的轉讓要受有關民法中所有權制度的限制, 受讓人若沒有取得所有權的合法依據, 即使得到提單也無法主張權利。票據是無因證券, 主要依據票據一經簽發, 其所產生的票據關係就獨立於其賴以產生的票據基礎關係, 並從後者相分離, 從而不再受後者存廢或效力有無的影響; 在票據流透過程中, 第三人在接受票據時, 無需去過問和注意票據基礎關係。
  3.提單是不完全流通證券, 票據是流通證券
  流通證券是指依背書或交付而轉讓的證券。提單是不完全流通證券, 票據是完全流動證券。提單雖然有流通性, 但是性質上與票據有很大差異。與提單相比, 票據的流通具有後手優於前手的特徵。它的法律效果是: 一經轉讓, 背書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就轉讓給了被背書人;作爲受讓人的被背書人, 只要取得票據的行爲是善意的, 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並不受實際上可能存在的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
  三、建議
  基於以上論述,我們建議將票據的無因性引入提單制度之中。 票據行爲無因性,也稱票據行爲的抽象性和無色性,是指票據行爲有無效力,取決於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備,而不取決於票據原因。這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票據是否有效,只取決於票據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取決於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據時的行爲和主觀心態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據行爲與作爲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相分離,從而使票據行爲的效力不再受原因關係的有無及其存廢的影響。這一點在法律關係上的體現,就是使票據基礎關係與票據法律關係相分離。票據的基礎關係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與已經生效的票據和已經形成的票據法律關係無關(直接當事人除外),票據基礎關係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以上兩個方面是相互關聯的:正是因爲票據行爲的有效與否只取決於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因此票據行爲的效力不受票據原因關係影響。
  票據行爲的無因性具體表現爲以下三個方面:(1)一個票據行爲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獨立存在;(2)持票人不負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係對抗善意第三人。
  提單也有着與票據相似的無因性,這種無因性透過提單的文義性得到了保證,承認提單的文義性就必須承認提單的無因性,二者是統一的。提單基於運輸合同而簽發,運輸合同關係構成了提單債權的原因關係。提單一旦做成並轉讓給第三人時,提單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與運輸合同相分離,在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便形成了一種新的獨立的提單關係。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受讓提單後,僅憑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如果承運人交貨與提單文字記載不符,提單持有人有權要求承運人予以賠償,此時承運人不能以其與託運人之間的抗辯理由對抗提單持有人。由此可見,提單的最終證據效力使得提單受讓人能夠取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而對於託運人,儘管提單的證據效力可以被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所提供的相反的證據推翻,但是與票據一樣,這都屬於原因關係與證券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同一對當事人之間的情形,正如我們不能以此否認票據的無因性一樣,我們也不能以此否認提單的無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