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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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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出入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爲維護公司安全及使人員、車輛、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範圍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公司門時,應遵守本規則規定,由守衛負責管理。

□ 人員出入管理

第三條 本企業人員

(一)本公司區人員:

1.上下班應穿着制服,佩掛胸章於左胸處,始得打卡出入公司。

2.助理工程(管理)師以上人員及因公需經常出入公司人員經公司處長覈准者,得隨時出入公司(胸章標明符號)。

3.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出入公司時,應憑"從業人員出入門證",(表3.6.1)一式三聯經主管科長核籤,第一聯存其服務部門,第二、三聯出公司經守衛簽註出公司時間後第三聯暫存守衛室,第二聯由公出人員攜出分(本)公司者,公出人員可憑第二聯持經分(本)公司守衛簽註入公司時間後入公司,第二聯暫存分(本)公司守衛室。公畢出公司由分(本)公司守衛檢出原存出入門證第二聯簽註出公司時間後交公出人員持回;公畢返公司公出人員將第二聯交由守衛檢出原存第三聯分別註明入公司時間,第三聯翌日上午10時前由守衛轉送服務部門主管覈查,第二聯暫存守衛室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考勤部門覈對考勤紀錄,如遇有異常情形應即聯絡其所服務部門的主管處理。

4.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入出公司時,應於守衛室填具"從業人員出入門證"一式三聯經守衛查對簽註入公司時間後,第一聯存守衛室,第二、三聯由該員攜帶入公司;事畢經主管科長核籤,憑該證經守衛於第一聯簽註出公司時間,第一聯守衛室存查,第二聯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考勤部門 ,如遇有異常情形應即聯絡其所服務部門主管處理,第三聯於翌日上午10時前由守衛室送服務部門主管覈查。

5.從業人員上班時間請假出公司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後打卡出公司。

(二)非本公司區人員:

如因公需入公司區者,應憑出差申請單第二聯或從業人員出入門證第二聯經守衛查對(但由本公司區洽辦人員陪同入公司者得免出示憑證)後於"本企業人員進公司登記簿"(表3.6.2)登記"日期"、"服務部門"、"接洽對象"、"臨時入公司證號碼"、"進公司時間"後發給"臨時入公司證"佩掛入公司;公畢經守衛收回"臨時入公司證"並登記出公司時間後出公司。

第四條〓企業人員

(一)包商及其僱用人員:

包商及其僱用人員應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公司區申請書"(表3.6.3)一份,經工程主辦部門科長、守衛主管科長覈准換髮"包商入公司憑證"(表3.6.4),"包商出入公司區申請書"由守衛室存查。

1.入公司:憑身份證明檔案及"包商入公司憑證"交守衛覈對無誤後換髮"包商入公司證(表3.6.5)佩掛入公司。因趕工或原有工作人員未能到工,臨時增補人員不及事先辦理申請手續時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公司內申請書"由守衛覈對身份證明檔案後發給"包商入公司證"佩掛入公司,但限當日內補辦一切所需手續。

2.出公司:當日工作完畢出公司時,應交還"包商入公司證",換回身份證明檔案及包商入公司憑證。午間出公司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公司區時亦同。

3.洽公人員

接洽業務之公司商或顧客如有出入必要時,憑主辦部門科長核籤"車輛/人員出入門證"(表3.6.6)一式三聯第一聯填單部門自存,第二、三條經守衛簽註入公司時間後,第三聯暫存守衛室,第二聯交洽公者暫存。並以身份證明檔案換髮胸章佩掛入公司(但由經辦人陪同入公司者得免繳身份證明檔案),公畢經洽辦人簽章後持出,經守衛檢出原存第二聯分別簽註出公司時間並收繳胸章發還身份證明檔案後出公司。第二聯留守衛室存查,第三聯翌日上午10時前送主辦部門存查。?

(二)參觀人員(本企業人員參觀亦同):

1.政府機關、民意代表、人民團體或本公司區人員親友如有必要入公司參觀時,由經辦人或申請人按經劃定准許參觀的路線別(各公司自行規定)填具"參觀申請登記單(表3.6.7)一式若干聯經總務科長覈准後通知各有關部門並派員引導參觀。入公司時守衛應於"參觀申請登記單"(參觀聯)簽註入公司時間,參觀完畢出公司時簽註出公司時間,翌日送總務部門存查。
2.參觀非經劃定准許參觀之區域者,需呈經理或總經理覈准。

3.本公司區公司處長級以上人員陪伴賓客參觀事前免辦申請手續,但應於當日內補填"參觀申請登記單"送守衛簽註入出公司時間後送總務部門存查。

4.參觀時間以常日班的上班時間內爲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來函覈准者,及本公司區人員親友經值日公司處長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胸章管理

(一)本公司區人員(包括定期契約、聘約及臨時人員):

1.出入公司應佩掛胸章,對未依規定佩掛胸章者守衛應予糾正。入公司時如未帶胸章,應在守衛室登記借用'臨時入公司證"經守衛覈對並將考勤卡留置守衛室後入公司,下班應繳回"臨時入公司證"換取考勤卡始得出公司,守衛應於翌日上午10時前將"借用臨時入公司證登記單"(表3.6.8)匯轉人事部門轉記於"借用臨時入公司證統計簿"(表3.6.9)對年累計借用達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增借用一次即由人事部門籤請警告一次。?

2. 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入公司而未佩帶胸章者,應向守衛室借用"臨時入公司證"由守衛將該號碼登記於"從業人員出入門證"備註欄後始准入公司,待公畢繳回守衛室後始得出公司。

3. 3.遺失胸章應即向主管部門申請補發,填具切結書(表3.6.10)及工本費每枚10元,嗣後找到不即繳回時,一經發覺,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十項規定簽報處。

4.使用他人胸章矇混出入公司者,一經查覺,無論使用人或借與人均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款規定予以免職處分。

(二)非本公司區人員:

1.本企業從業人員使用"臨時入公司證"於出公司時應將該證歸還守衛部門,如有未歸還者由守衛管理部門函使用人服務部門,要求退還原借"臨時入公司證"。如遺失"臨時入公司證應填具切結書及交工本費10元,守衛管理部門應即換制"臨時入公司證"以防他人留用:"臨時入公司證"借予他人使用或藉故不予歸還者,由守衛管理部門通知其部門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予以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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