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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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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

一、責任倒查範圍

(一)車輛在轄區內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大的。

(二)發生較大火災、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級機關或領導指示以及有必要進行責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責任倒查內容

(一)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及簽訂責任書的情況。

(二)是否按規定設定了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辦公經費是否保證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監管措施和火災、交通等事故防範措施,以及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要求配備,並保持完好狀態。

(三)每季度是否按規定至少召開1次防範重特大事故工作會議。

(四)每年是否按規定開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列爲本年度重點監督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是否能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

(六)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安全生產培訓考覈合格後持證上崗,駕駛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培訓考覈合格後上崗。

(七)安全生產工作是否依法實施了有效監督管理。

(八)是否按規定時限報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九)是否按規定編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十)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是否快速啓動應急救援預案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檔案、臺帳、制度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檔,主管或主要領導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是否記錄、落實。

(十二)與發生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責任倒查的程序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爲符合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條件的,提請公司同意後,下發責任倒查通知。

(二)根據事故情況,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公司同意,報請並協同各級安監部門進行責任倒查。

(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交倒查報告。

(四)如公司對責任倒查報告無異議,上報各級安監部門處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門處理決定20日內,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責任倒查情況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