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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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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財務審批的制度

爲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審批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各單位校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財務審批的制度

第一條審批原則

(一)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經費支出安排向教育教學傾斜,從緊控制學校行政、消費性支出。

(二)經費審批以當年縣財政部門、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預算項目、額度爲基準,未經預算調整和審批程序,不得審批超預算和無預算項目的經費。

(三)經費審批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縣財政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堅持專款專用和經費開支標準,並對所審批經費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

(四)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或雖已履行了審批手續的經費開支項目,經審覈後,如有不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的,財會室均不予辦理。

(五)堅持“迴避”的原則,學校校長經手的有關票據由後勤副校長或人事副校長審批。

第二條審批權限

(一)各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和管理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各學校單項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經費開支,須經單位班子全體成員集體研究同意,方可列支。

(二)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財務審批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財務審批工作全面負責。受校長委託,分管財務副校長可行使財務審批權限。

第三條審批程序

(一)財務審批分爲財務審覈和財務批准。財務審覈由會計負責,財務批准由校長負責或由校長授權的分管財務副校長擔任。

(二)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先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初步審覈,報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審覈,由會計對各類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覈,分管財務副校長進行財務審批,校長進行財務批准。無上述審批手續,財會室不得支付任何款項(包括臨時借款)。

(三)各級審批人員應認真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對於違反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四)審批流程:經手人持相關經濟業務的憑證(經手人簽名)→證明人(驗收人)簽名→職能部門(總務部門、教務部門等)審覈簽名→會計審覈簽名→後勤副校長覈批→校長審批→報賬(各校到中心學校報賬前需學校內審小組審覈有關票據並在票據上簽名蓋章)。

【篇二:財務審批的制度】

各院(系)部、各部門:

爲了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審批程序,把有限的資金管好用好,更好地爲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各項工作服務,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連雲港職業技術學院財務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審批原則

1、根據“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經費支出安排向教學、科研傾斜,要處理好“吃飯和建設”的關係,從緊控制學校行政、消費性支出。

2、經費審批以當年學校下達的預算項目、額度爲基準,未經預算調整和審批程序,不得審批超預算和無預算項目的經費。

3、經費審批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堅持專款專用和經費開支標準,並對所審批經費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

4、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或雖已履行了審批手續的經費開支項目,經審覈後,如有不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的,財務處均不予辦理。

二、審批權限

1、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校黨委是全校財務工作的領導集體,領導全校開展各項財務工作,對重大財會事項的決策和管理由學校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2、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受校長委託,分管財務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財務處在校長、分管財務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會計工作。

3、校長是學校財務審批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財務審批工作全面負責。受校長委託,分管財務校長可行使授權範圍內的審批權限。

4、預算內0、5萬元以內(含0、5萬元)的費用開支,可以由校長授權的分管財務校長進行審批;大於0、5萬元的費用開支必須由校長進行審批。

三、審批程序

1、財務審批分爲財務審覈和財務批准。財務審覈由財務處負責,財務批准由校長及校長授權的分管財務校長擔任。

2、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先由各單位負責人進行初步審覈,報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審覈,由財務處對各類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覈,審覈合格後加蓋“稽覈”戳記並簽名,分管業務校長進行業務批准,由校長或校長授權分管財務校長進行財務批准。無上述審批手續,財務處不得支付任何款項。

3、審批流程:經手人→部門負責人→業務職能部門→財務處→分管業務校長→校長或分管財務校長→財務處付款。

4、各級審批人員應帶頭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對於違反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四、本制度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五、本制度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篇三:財務審批的制度】

財務收支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是企業管理的核心工作。企業要實現財務收支目標,必須完善和規範審批行爲,進行事前控制,爲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財務收支審批人員授權制

中心的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必須由中心負責人以書面形式對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有關職責權限和範圍予以授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授權分爲:一般授權和特殊授權。一般授權指日常的正常性財務收支審批授權。通常的做法有:科目負責制、工號負責制、項目負責制等。特殊授權是指視財務收支的用途、性質及金額大小而採取的特定審批授權。通常在財務年度總體收支計劃、重大經濟事項等方面,一般採用集體決策方法。

二、財務收支審批人員權限及範圍

l、行政主要領導要加強對財務收支工作的集體監管。中心財務年度收支計劃及重大經濟活動必須經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或行政辦公會批准方可執行。

2、單位領導在各自分管的工作範圍內,在批准的計劃額度以內實行財務收支“一支筆”審批制度。

(1)、黨政領導對其分管切塊費用範圍以及按所分管掌握的計劃進行審批。

(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費用計劃指標內、並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內審批。同時對超過一定額度的.支出視其用途和性質由行政主要領導批准。

3、科目(項目、工號)負責人員只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各項經濟業務的審批。超過授權範圍的經濟業務,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三、財務收支審批程序

l、根據上級檔案、計劃、預算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策審批本單位年度財務總體收入、利潤計劃及重大財務收支經濟事項。包括:

(1)、年度財務收入、利潤計劃;

【篇四:財務審批的制度】

內部控制貫穿於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經濟行爲,就需要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責任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中,都應該具體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爲內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是否科學、完善,對單位的財務管理影響很大。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爲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於:透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覈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覈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併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爲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爲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於一些小型單位來說,因爲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多,更應透過嚴密的監督和複覈彌補劃分的不足。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其對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透過後交給會計部門審覈入賬或報賬,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爲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覈,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也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覈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覈人員,應實行先審覈、後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

(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

(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

(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

(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彙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枝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級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的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枝筆”審批錯誤地認爲是一個人說了算,難以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鉅細地進行審批。所以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於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協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透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範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範圍和一定金額範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需要透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範圍內的財務收支情況比較瞭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所有財務收支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後審;有的單位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單位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扯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

【篇五:財務審批的制度】

鎮江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財務審批制度

爲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審批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爲教育教學、科研等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鎮江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審批原則

(一)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經費支出安排向教育教學、科研傾斜,從緊控制學校行政、消費性支出。

(二)經費審批以當年學校下達的預算項目、額度爲基準,未經預算調整和審批程序,不得審批超預算和無預算項目的經費。

(三)經費審批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堅持專款專用和經費開支標準,並對所審批經費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

(四)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或雖已履行了審批手續的經費開支項目,經審覈後,如有不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的,財務處均不予辦理。

二、審批權限

(一)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重大財會事項的決策和管理由學校黨政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二)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財務審批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財務審批工作全面負責。受校長委託,分管財務副校長行使財務審批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