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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辦教育機構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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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全面規範民辦教育機構的活動,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加強和規範對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促進我區社會力量辦學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2014年民辦教育機構審批制度

 一、責任單位

衡陽市珠暉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

二、責任人

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在編工作人員。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部門責任人:袁偉偉;分管審覈領導:程鋼。

三、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5日國務院第399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4.《湖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1月27日湘教計字[2001]13號)

5.衡陽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教育機構審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0日衡教字[2006]48號)

 四、審批項目範圍

籌設和設立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全日制學歷教育、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五、審批條件

1.申辦者必須是國家機構以外的,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和個人;

2.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相應的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民辦學校的許可設定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執行;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報材料

1.書面申請;

2.申辦者的真實姓名、簡歷、學歷、職稱、現住址及聯繫方式或者名稱、組織、現作業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4.設立學校的可行性分析材料;

5.學校規模及發展規劃,擬投入資金概算;

6.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的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8.屬於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9.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七、辦理程序和時限

1.申辦者向區教文體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同時提交第三項規定中的材料;

2.區教文體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審覈材料;

3.察看現場,區民辦教育機構設定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

4.區教文體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綜合評議後將審批意見答覆申辦者,發給籌設或設立批准書。

5.籌備、試辦階段,從招生之日起,試辦一年。試辦一年後,由區教文體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評估,合格則發給正式設立批准書,並頒發辦學許可證;不合格則限期整改或停辦。

6.申請籌設民辦學校,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向社會公示。

 八、監督檢查

1.辦公室內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個辦事環節承辦人簽名,並歸檔儲存承辦資料;

2.辦公室內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章規定執行。局紀委、紀檢監察室、法制法規股進行監督檢查;

4.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九、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准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權力、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漏申請單位項目資訊的;

8、其它過錯行爲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爲出現過錯的,主管領導爲責任人;

4.行政行爲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級以下(含股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正、副科級(實職)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區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於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重的,均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