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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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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保障黨員的權利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蒐集的一篇“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解讀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佈施行的歷史背景和重大意義

首先,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佈施行,是運用黨規黨法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實際步驟.

黨的十六大報告首次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這一命題,並對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做出部署,明確提出"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爲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爲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以強調,提出要"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任務,要"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逐步推進黨務公開,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使黨員更好地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環境,鼓勵和保護黨員講真話、講心裏話.建立健全常委會向全委會負責、報告工作和接受監督的制度.建立黨的代表提案制度.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議的處理和回覆機制.加強代表同選舉單位黨員的聯繫,聽取和反映黨員的意見和建議.擴大在市、縣實行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範圍."這些制度和規定的實施爲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指明瞭方向,同時這些制度和規定的實施也需要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提供製度保障.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召開不久,正式出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更加突顯了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方面的重大意義和作用. 其次,透過修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權利,爲發展黨內民主奠定製度和法規基礎,提供製度和法規保障,是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佈施行的出發點和目的所在.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於激發和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黨內形成解放思想、暢所欲言、平等討論的氛圍,使廣大黨員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到黨的工作和黨內事務中來,正確行使黨員的民主權利,及時發現和糾正黨內出現的各種問題和失誤,保證黨內各種機制的有效執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於透過發展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領導和支援人民羣衆當家作主,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本質要求.發展黨內民主對於推動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導向作用.我黨有6400多萬黨員,基層黨支部有340多萬個.黨員和基層組織在加強黨內民主建設方面形成的民主意識、民主能力,可以用來指導人民民主的實踐,促進人民民主的發展.黨的幹部在推動人民民主發展中,還起着表率、示範作用,他們的民主作風,可以使人民羣衆感受到民主的好處,增強羣衆民主觀念和行使民主權利的自覺性.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於保證党進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基本途徑.28黨能否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關鍵在於黨的決策是否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礎之上.透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疏通黨內民主渠道,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就能夠使黨的各項決策和全部工作充分反映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意願,集中全黨的經驗和智慧,使黨的決策走上民主化、科學化的軌道,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性和有效貫徹執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於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健全黨內民主制度,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基礎.黨員是黨內民主的主體.發展黨內民主,首先必須切實有效地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黨內法規體系,嚴肅黨的紀律,才能使黨員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實現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廣泛參與、有效管理和積極監督.

《條例》堅持和規範了黨章關於黨員權利的規定,使黨員權利更加明確和具體

黨章對黨員權利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對黨的決策的討論權、表決權,對黨的工作的建議權、倡議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申訴權、批評權、辯護權和意見保留權;對黨的幹部的評議權、監督權和罷免權等.但是,只在黨章中確定黨員權利是不夠的,要使黨章中規定的'黨員權利真正爲黨員所享有,還必須透過制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從內容上加以規範、豐富和完善.這一點,可以從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容上清晰地反映出來.

透過對《條例》的修改,在增寫、部分修改和刪除三個方面使黨員權利的規定更加具體.一是在增寫方面,比如在第七條增寫了"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在第十二條新增寫了"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在第十三條增寫了"黨員認爲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覆".二是在部分修改方面,比如將原第七條"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爲,都應受到追究"修改爲"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爲,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受到黨紀處分"修改爲"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將被動式受理改爲主動式追究,強化了相應責任機構的責任.原第九條"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修改爲"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在刪除方面,在總則部分刪除暫行條例第三條關於"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內充分發揚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的部分內容,把其中的發展黨內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等內容放在第一條中去.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則做適當區分;在黨員權利方面取消原第六條中關於"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有關會議"的規定,表明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既是義務,更是黨員權利;刪除原第九條"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稿件無須經過其所在黨組織審閱或批准."刪除"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與中央保持一致.

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重中之重

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往往以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的作爲爲前提.如果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故意不作爲,黨員權利常常落空.因此,條例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遵守和執行黨章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尊重黨員權利,教育和引導黨員正確行使權利,爲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提供方便、採取措施、提供保障.

侵犯黨員權利的一般主體不是普通黨員,而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爲此,新條例將《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爲的懲處》修改爲《責任追究》,目的是強化責任追究制度.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對於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因此,條例強化了黨員權利保障的領導職責,落實黨員權利保障負責制.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的邏輯起點.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黨組織的支援、幫助和鼓勵爲依託.黨員權利保障和領導責任密不可分.落實責任追究是黨員權利保障的重要環節.

具體地說,條例增寫了十個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要求黨組織做出的決議、決定,按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黨組織對於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二是要求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對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黨組織和其他黨員就不得歧視或追究.三是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於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四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的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對於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的,應當予以糾正.五是黨組織做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徵詢黨員意見.對於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應暫緩做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後,提交下次會議表決.六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七是黨組織對涉嫌違紀黨員的檢查和處理,必須堅決慎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紀依法進行,建立執紀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八是要求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九是對於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爲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十是用專門一章規定黨的各級黨組織和職能部門的責任及責任追究.黨的組織、宣傳、紀律檢查機關以及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的責任和要求以及失職、瀆職責任追究事項.

明確黨的各級組織任務和職責是條例實施的組織和紀律保障

明確任務,提出要求,分清責任,是進行責任追究的基本前提.如果黨的各級組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任務不明確,責任分不清,那麼,即便發生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爲,也難以進行責任追究.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修訂後的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從確定黨的各級組織的責任入手,加以規範.

首先,黨的各級組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主要承擔三項任務和要求.一是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決議、決定.二是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三是督促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切實履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職責,宣傳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宣傳和引導廣大黨員正確行使權利.

其次,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任務和要求.一是各級紀委仍要堅持"雙重領導體制"原則下開展維護黨紀工作.二是各級紀委做好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三是對黨的領導幹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再次,黨的組織和宣傳等工作部門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責任.一是要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工作,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黨的組織部門、宣傳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黨員教育和管理的各個環節中,要認真學習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領會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立法目的,堅持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確定的基本原則,樹立黨員權利保障意識,尊重黨員權利,把黨員真正當成黨的權利主體,在做出涉及到黨員權利和義務等問題的決策時,事先應廣泛和充分地徵求黨員們的意見,傾聽和採納黨員的合理建議.二是向同級黨組織提出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意見和措施.要開展調查研究,在實踐中探索和完善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發展黨內民主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各項制度的具體做法.三是爲保障黨員權利創造條件,提供服務.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爲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提供服務是一個新的提法、新的突破.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是黨員正常地、正確地、順利地行使黨員權利的最大的"服務供應商".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黨組織的支援、幫助和鼓勵爲依託.提供服務方式包括:諮詢、培訓、推廣、幫助、支援、鼓勵、獎勵等.

最後,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模範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規定.充分尊重和關心黨員權利,重視處理和解決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實際問題;採取切實措施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