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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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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了新解讀,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詳細的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新解讀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如何理解上述規定呢?權威部門作了解讀。

1、如何界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時間”?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時間”,應是職工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

2、如何界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爲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

3、如何界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其中不安全因素是指因用人單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導致的職工本人不可抗拒的危險因素。

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遊、休假等活動,不能作爲工作原因。

職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樂或者從事涉及領導或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爲工作原因。

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含義?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並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

5、《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具體含義?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他人因不服從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爲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6、《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具體含義?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

7、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

答: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

8、在校學生到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

答:在校學生到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

9、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是否可以作爲工傷認定的對象?

答: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不作爲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申請判定其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10、用人單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是否可以作爲工傷認定的對象?

答:用人單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不作爲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申請判定其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拓展閱讀】

問題1:哪些情況應當認定工傷? 哪些情況應認定爲視同工傷?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爲工傷?

符合以下七種情形的均應當認定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應當認定爲視同工傷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不屬於上述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情形,或雖屬於認定工傷、視同工傷情形,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認定爲工傷。

問題2:發生工傷後如何申請認定?

根據傷亡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職工本人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問題3:什麼是勞動能力鑑定?發生工傷後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問題4:目前工傷保險待遇都有哪些?如何結算?

用人單位於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辦理申報結算手續。分中心爲用人單位打印相關待遇覈定表,用人單位覈對無誤後加蓋單位經辦人章確認。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可透過代發機構於每月20日劃撥到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社發帳戶;其它待遇發放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代發;聯網結算的醫療(康復)費支付到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費支付到協議配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