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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女職工孕期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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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女職工孕期權利如何保障?以下是本站爲大家收集的有關資料,歡迎閱讀!

如何保障女職工孕期勞動權利

女性職工因爲其孕期的特殊關係,所以受勞動法的特殊保護,我國也出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條律,當中對孕期女職工的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特別是針對婦女勞動者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一條規定,爲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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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分析職場比較常見的女職工孕期糾紛案件

莫某於2012年6月18日到某科技公司工作,某科技公司未與莫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爲其購買社會保險。同年12月莫某發現自己懷孕,後某科技公司以莫某懷孕不敢安排其工作讓其休息爲由,通知莫某2013年1月起不用回單位上班。2013年1月1日之後莫某停止到某科技公司處上班,某科技公司亦未再向莫某支付過工資,也沒有出具任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莫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某科技公司向莫某支付2012年6月18日至12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0323元及某科技公司承擔莫某的生育醫療費用16000元等。

法院審理後認爲:莫某於2012年6月18日到某科技公司處工作,雙方已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某科技公司應及時與莫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某科技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該義務,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次月起支付莫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莫某在入職某科技公司後懷孕,順產生育後,雙方勞動關係仍未解除,故莫某可參照《南寧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中的有關女職工妊娠單胎滿28周及以上順產的一次性補貼1800元的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由於某科技公司未爲其繳納生育保險費,致使莫某無法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故某科技公司應支付莫某生育醫療費一次性補貼1800元。

最終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莫某2012年7月18日至12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8863.69元,並支付其生育醫療一次性補貼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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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產期

預產期不上班工資應照發

法官提醒準媽媽們,法律爲女職工孕產期勞動權益提供了最重要的兩種保護,一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經濟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資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休假權益,即休假時間不得壓縮。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設計公司不允許謝女士提前十天休產假,顯然違反了法律對“三期”女職工休假時間的規定。不支付謝女士三個月產假期間的工資,又違反了法律中不得降低“三期”女職工基本工資的規定。[7]

產檢

產檢算工時不能扣工資

法官介紹,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商場的這一決定顯然屬於違法行爲,小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向有關部門反映,進行維權。需要注意的.是,進行產前檢查時還應該按照企業的考勤管理規定,履行必要的請假手續,並注意留存相關診療記錄,避免因爲程序和證據問題,影響自己孕期合法勞動權益的維護。

流產

流產也有假,長短不一樣

法官說,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吳女士和科技公司對上述女職工保護規定都有誤讀:吳女士並不能主張三個月的產假,科技公司給予吳女士15天的產假,但這15天的工資應當照常發放。法官提醒廣大女職工,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依法維權的同時也不要過度維權。